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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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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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西安财经学院 李轩 710061


[内容提要]: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