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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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的函
1955年3月9日,最高法院


兹将外交部办公厅发办欧(55)字第165/181号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暨附件转发你院一份,以供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

附:外交部1955年3月1日发办欧(55)字第165/181号关于《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指示
各地外事处(组):
为便于各地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中的具体问题,我部研究了你们提出的有关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根据1954年6月政务院批准的“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拟订了“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现将此文件发送你们一份,供你们处理问题时参考。
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甲、具体问题
一、上海外事处
(一)遗产
外侨遗产之动产绝产保管方式?可否变价保管?期限及以后如何处理?〔答案见处理原则“六”“七”项,问题答复一、(3)〕
(二)继承人
外侨在中国娶有中国籍妻子并生有子女,同时在国外亦有妻室儿女,其死后在中国之遗产,国外子女是否有权继承。反之,在国外之遗产,在中国之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见问题答复二、(2)〕
(三)遗嘱
1.如外侨立有遗嘱,何种方式的遗嘱方为有效?适用属人法、法院地法抑我国法?是否可在与我法令不抵触下及无纠纷情况下,听由遗嘱继承人处理遗产?(见处理原则“三”“四”“七”项)。
2.外侨向我法院申请认证其遗嘱等,我法院应否受理?(见处理原则“五”项)
(四)遗产代理
继承人在国外,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继承,其委托书要具备何种手续方为有效?要否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继承人所在地之法院认证即可?我法院如何认定继承人为合法?〔见问题答复三、(1)〕
(五)债权债务
外侨死亡后之债务问题(见问题答复四)
(六)处理外人在华遗产时与驻华使领馆的关系
1.与我有交国侨民死亡后,要否主动通知该国领事馆或使馆?抑分别对待?即凡属兄弟国家之侨民则主动通知,非兄弟国家之侨民除钧部同意者以外不主动通知?〔见问题答复五、(1)〕
2.法院清点遗产时要否通知领事馆人员到场?如要,此系出于互惠关系抑系领事馆之职权所在?清点后,清单要否使领馆人员签署?清单应否转交使领馆?〔见问题答复五、(2)〕
(七)遗产执管证书
1.外侨向法院申请发还遗产执管证,我应否发给?即一般可以发给,对不动产(房产)之继承则不发(见问题答复六)
2.合法继承人因土地不能继承或非配偶与直系亲属不能继承房屋,要求给予书面证明,能否发给?(见问题答复六)
(八)遗产公告继承
遗产公告问题:拟采用两种办法:(一)遗产较大者登报公告;(二)遗产为数不大者分别在法院门口及死者住所门口公告之,是否妥当?(见问题答复七)
(九)遗产案件处理
1.外侨死亡后对其在华遗产,我要否主动去管?抑凡向我法院或公安局等机关申请者或死者拥有不动产者则管,不向法院或公安局等机关申请者或死者无不动产则不管?是否大小一并受理或主动去管?〔见问题答复八、(1)〕
2.外人遗产案是否要逐案报部请示?〔见问题答复八、(2)〕
二、北京外事处
(一)遗产
未建交国侨民绝产由我们法院保管之期限应有多长?该侨如无亲友办理善后,则我政府代其所用掩埋费可否以此等动产之一部或全部抵补〔见问题答复一、(3)(4)〕
(二)继承人
如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产业遗赠其非直系外籍亲友,不遗赠其直系亲属,或将其一部分遗赠其直系亲属,其余悉遗赠其非直系外籍亲友,我们对其遗赠应采如何态度?(见处理原则“三”“四”项)
三、天津外事处
(一)遗产
1.不准继承受让之股票范围如何?外商房地产公司股票目前不准转移,公用事业股票是否亦应不准转移?此外不记名股票之转移与继承无法控制,可否不予过问〔见问题答复一、(1)〕
2.外侨遗产物动产中之文物古董如何处理?〔见问题答复一、(2)〕
3.未建交国侨民之动产绝产经法院保管者,在何种情形下方可进一步从产权上加以处理?或者长期保管下去,不能处理?由法院保管之动产绝产,由于实物保管困难,是否可以作价保管?〔见问题答复一、(3)〕
4.动产继承的处理原则是“按所有人国法处理,但必需在互惠的原则下,即对方国家亦承认此项原则”。我们感到困难的是:在已建交国及未建交国中,哪些是承认此项原则,哪些是不承认此项原则的?在未建交国中从法律上及实际执行中承认此项原则是否普遍?〔见问题答复一、(5)〕
(二)遗产代理
外侨遗产动产只要死者有代理人(生前委托之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等,法院在认可其“代理”后,对于其如何处理以及继承人权利等问题是否即可不必过问,亦无需通知其使领馆?〔见问题答复三、(2)〕
(三)处理遗产时与驻华使领馆的关系
1.国内外均有继承人者,对国外继承人我们有无通知其使领馆转知申请继承的义务?〔见问题答复五、(3)〕
2.如国外继承人与死者不同国籍,在应通知继承的情况下,自当通知继承人所属国使领馆,如国外继承人国籍不详(或我们不能肯定),应如何处理?〔见问题答复五、(3)〕
3.通知使领馆时应口头通知抑书面通知,何者为宜?应统一办理或应根据具体情况用不同方式?〔见问题答复五、(3)〕
(四)遗产执管证书
外侨遗产土地部分由我收回,但此系内部原则,若由法院用文字注明似不妥当。我处意见:法院对申请继承者仅证明其继承身份,不涉及继承物及继承物之产权问题,遗产之土地部分由房地产管理局口头宣布办理。是否妥当?(见问题答复六)
(五)遗产案件处理
国内外均有继承人者,在国外继承人未申请继承以前,是否应由法院责成在当地之继承人对全部动产估值申报查验?如当地继承人并不立即向法院申请继承而私自窃据全部动产,我是否应予干涉,由那一机关出面干涉?〔见问题答复八、(1)〕
四、哈尔滨外事处
1.外侨动产绝产是否亦按不动产绝产之原则处理?(见处理原则“六”“七”项)
2.苏联领事馆问:处理外侨遗产之新规定是否适用于苏侨?(见处理原则“七”“九”项)
3.苏联领事馆问:关于处理外侨绝产和遗产继承之新规定从何时开始实行有效,是否有时效?(见处理原则“八”“九”项)
五、旅大外事处
1.关于外侨遗产(特别是房产问题)之处理有很多内部规定,但均不能对外公布。外侨提出异议,询问时,受理部门因无法令根据不便答复,我处与苏领事馆联系亦不易取得谅解。在执行中即有困难(见处理原则“九”项)
2.法院在判决书中曾引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侨遗产之原则以为根据。(见处理原则“九”项)
六、内蒙外事处
1.根据部示精神与苏联领事馆交换意见时彼答称尚待请示,至今亦未表示完全同意,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仅答这一问题可按你们所谈办法执行。虽部曾批复“苏驻满领事馆如表示异议可告以经苏联大使馆向外交部提出”,但我处在遇到此情况下尚不能肯定执行。今后如遇此种情况,究如何处理?(见处理原则“七”项)
2.绝产处理的溯及年代问题(见处理原则“八”项)
七、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外交部指示应自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但对公布实施日以前的外侨不动产问题,是否也按指示加以限制?(见处理原则“八”“九”项)
乙、问题答复
(一)遗产
1.外人在华遗产中之外资企业及外商房地产公司股票均可继承,但对我内部规定不准转移之股票可在继承人办理转移手续时由工商局加以限制。
2.外人在华遗产中文物古董可准继承。
3.外人在华所遗动产在公告继承期间由法院代为保管,不易保管之物可变价保管。公告期满无人申请即视为绝产可径收归公有。特殊情况按“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七”项处理。
4.外人死后无亲友办理善后,我代其所用殡葬费可以其在华遗产之一部或全部抵偿。但费用单据需妥为保存。如其在华遗产不足偿付殡葬费时可由我救济机关补助。
5.苏联曾将华侨在苏所遗动产绝产交我使领馆处理,因此对苏侨在华所遗动产可按“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七”项处理。
(二)继承人
1.合法继承人与死者不同国籍可准继承其在华遗产。
2.外人在中国与外国均有妻室子女者,其在华遗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无遗嘱者如遗产不多其在华妻室子女可优先继承,遗产数量大,情况复杂者报部处理。
(三)遗产代理
1.外人在华遗产继承人在国外者准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本国驻华使领馆或在华亲友代该继承人申请继承,但必须办理正式委托代理手续,其委托书须经我驻该国(未建交国人经我驻建交国)使领馆或国内外事处认证。
2.外人在华财产如委托有代理人,其死后,我对该代理人之代理权不予承认。对外人在华遗产信托人、遗产管理人及长期遗嘱执行人不予承认。
(四)债权债务
外人在华债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华债务:所欠公款,如捐税、水电费、工资等可优先由我法院自其在华遗产中扣除;一般私人债务由继承人自行解决,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仅在后者遗产实际价值内负责。
(五)处理外人在华死亡及遗产问题时与驻华使领馆之关系
1.建交国人在华死亡一般不必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知其使领馆者,可于征得各地外事处同意后为之。
2.建交国人在华遗产由其驻华使领馆代为申请继承或在互惠原则下其动产绝产由其驻华使领馆接受者,必要时清点通知该使领馆派员参加;清单请其签署,副本交其保存。否则处理外人在华遗产时均不必通知驻华使领馆参加,其主动要求者可准参加。
3.外人在华遗产国外继承人一般不必由我设法通知,公告继承即可。必要时建交国人可由我通知被继承人驻华使领馆转告。
通知使领馆方式:口头书面均可;通知使馆由外交部出面,通知领事馆由外事处出面。
(六)遗产执管通知
确认外人在华遗产续承人之继承权后可发给准许继承之通知,该通知不必列举遗产具体内容只须列明继承人与应继份,土地部分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非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要求发给证明时应不发。
(七)遗产公告继承
一般均应登报公告,登报费用如该遗产有继承人可由其偿付,如无,以该遗产之一部或全部抵偿。遗产价值甚小者可分别在死者住所门口及法院门口公告之。
(八)遗产案件处理
1.外人在华遗产案我均须主动处理。
2.一般遗产案可根据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处理,不必逐案报部,但需定期总结报部。
特殊问题及重大问题报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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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5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吴奈温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二、陪同吴奈温总统进行访问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和缅甸政府其他官员。

 三、吴奈温总统及其随行人员受到了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热烈欢迎和亲切接待,这反映了两国人民之间亲密的“胞波”情谊。总统对在这次非常令人难忘的访问中他和他的随行人员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款待向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表示深切的感谢。

 四、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吴奈温总统,并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五、邓小平副总理和吴奈温总统就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诚挚、友好和互相谅解的气氛中进行的。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乔冠华,副部长韩念龙,司长沈平、朱传贤,副司长程瑞声、刘华,中国驻缅甸大使叶成章。
  缅甸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委员会委员貌貌博士,国务委员会委员吴吞林,外交部长吴拉蓬,国防部副部长觉廷准将,总统办公厅主任吴塔吞,外交部司长吴貌貌基,缅甸驻中国大使德钦千吞。

 六、双方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两国自古以来就是友好的邻邦,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继续不断地深入发展。
  一九五四年,两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并一致认为中国和缅甸应保持密切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一九五五年,在万隆会议上,两国紧密合作,使五项原则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得到了确认。一九六0年,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了边界问题,签订了边界条约。这不仅进一步促进了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且为国与国之间解决边界问题树立了良好的范例。此后,两国领导人和代表团的互访更为频繁,两国关系更为密切。双方对两国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

 七、双方重申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坚定信念,并一致认为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的。

 八、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军事联盟。他们并同意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彼此间可能出现的任何分歧。

 九、双方表示真诚希望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内加强友好往来,发展互利的合作。双方回顾了两国的贸易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他们满意地注意到中缅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继续加强和发展这种合作。两国政府认为,两国贸易关系有着广阔的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并同意扩大贸易交往。

 十、双方回顾了总的国际形势,特别是东南亚的事态发展。
  双方注意到当前国际形势正朝着有利于世界人民的方向发展,主要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的国际秩序继续瓦解。广大发展中国家日益觉醒和壮大,他们为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保卫本国资源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双方表示同情和支持他们所进行的正义斗争。
  双方指出,东南亚的形势发生了令人十分鼓舞的重大变化。双方热烈祝贺印度支那各国人民所取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胜利。双方高兴地看到,东南亚其他各国人民维护独立和主权的斗争,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关于在东南亚建立和平中立和自由地区的积极主张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十一、双方重申,各国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民族需要和愿望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而不应受到外来干涉。双方同意为捍卫这些原则而继续合作。双方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的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十二、双方满意地指出,吴奈温总统这次对中国的友好访问,为进一步加强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双方相信,中缅两国人民将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十三、吴奈温总统邀请中国领导人在对双方方便的时间访问缅甸,中国方面愉快地接受了这项邀请。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 年1 月22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 年4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
1951 年8 月10 日
法编字第957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 年11 月2 日
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
1952 年12 月25 日
法编字第23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
1953 年2 月11 日
法行字第216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 的解释的复函
1953 年3 月7 日
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 年7 月14 日
〔53〕法行字第487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 年10 月10 日
法行字第775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1954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2706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 年5 月18 日
法行字第388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1955 年6 月15 日
法行字第9017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 年7 月30 日
定罪科刑以刑法为依据, 复函不再适用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 年9 月29 日
法行字第1423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55 年10 月15 日
法研字第15066 号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730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
1956 年6 月2 日
法研字第5674 号
复函已被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
1956 年6 月25 日
〔56〕法行字第6415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 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 年9 月21 日
〔56〕法刑字第9415 号
关于没收财产及其执行,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
1956 年9 月22 日
〔56〕法行字第940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吉县人民法院请示朝鲜公民贩运鸦片等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1 日
法研字第1017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代替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0 月17 日
法研字第10377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0 月22 日
法研字第10622 号
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0 月26 日
民事诉讼法第1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提审案件审级问题已作出规定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函
1956 年11 月15 日
法研字第11974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1 月16 日
法研字第11772 号
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1956 年11 月24 日
法研字第12058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6 年12 月1 日
法研字第1218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
1956 年12 月6 日
法行字第1253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1956 年12 月22 日
法行字第13032 号
立法法对此已有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函
1956 年12 月24 日
法研字第1312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7 年1 月22 日
法研字第1480 号
已被合伙企业法代替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犯人缓刑期满后可否再缓一年的复函
1957 年1 月23 日
法研字第1885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参加审判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2085 号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结婚是否违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可否提起上诉两个问题的批复
1957 年2 月21 日
〔57〕法研字第3580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 年3 月19 日
法研字第5637 号
民事诉讼法以及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已有规定
3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1957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6027 号
已被继承法代替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57 年3 月26 日
法研字第5931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1957 年4 月11 日
法研字第6865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的效力等
问题的批复1957 年5 月13 日
法研字第823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 年6 月22 日
法研字第12573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代替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1957 年6 月25 日
法研字第12837 号
已被担保法代替
4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期限的, 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1 日
法研字第12340 号
刑法及第八修正案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已有规定, 复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生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19 日
法研字第14931 号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23 日
法研字第15280 号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已有规定, 且刑事诉讼法第164 条、民事诉讼法第138 条对判决书上的署名问题也有规定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57 年7 月24 日
法研字第14963 号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 年7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4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
1957 年8 月6 日
〔57〕法研字第0161 号
已过适用期, 实际上已失效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7 年8 月13 日
法研字第16952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已有规定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 年8 月17 日
〔1957〕法研字第17334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1957 年8 月23 日
法研字第17890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1957 年8 月27 日
法研字第18306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1957 年9 月4 日
法研字第19534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 年9 月20 日
法研字第19881 号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1957 年9 月20 日
法研字第19882 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1957 年9 月30 日
〔1957〕法研字第20358 号
已被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1957 年10 月8 日
法研字第20865 号
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五项已有规定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 年12 月26 日
法研字第24120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撤销原判的裁定由谁署名及再审案件进行再审时原来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是否继续出庭等问题的复函
1957 年12 月26 日
法研字第24125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代替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1958 年1 月27 日
法研字第8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1958 年1 月27 日
法研字第11 号
刑法第258 条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 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 年2 月12 日
法研字第2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 年2 月16 日
〔57〕联办研字第273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4 日
法研字第32-1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21 日
法研字第47 号
刑法第259 条已有规定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问题的批复
1958 年3 月21 日
法研字第48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如何参加上诉审和监督审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代理问题的复函
1958 年3 月26 日
法研字第36 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代替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 年4 月5 日
法研字第56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8 年4 月7 日
法研字第58 号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期间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已不存在,复函已不再适用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
1958 年5 月4 日
法研字第79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减免问题的复函
1959 年6 月4 日
法研字第10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 年8 月5 日
法研字第41 号
批复内容与刑法第51 条规定相冲突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 年2 月18 日
法研字第25 号
刑法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已有规定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请示的复函
1961 年4 月6 日
已被公证法第11 条规定代替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函
1961 年8 月3 日
法研字第19 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规定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1 年8 月19 日
〔61〕法司字第1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 年1 月25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 年2 月12 日
〔62〕法行字第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对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传讯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等问题已有规定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 年3 月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适用范围, 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 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
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 年3 月24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 年7 月16 日
法研字第34 号
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已有规定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 年7 月26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
1962 年9 月1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2 年9 月13 日
法研字第61 号
已被继承法代替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 与“减刑” 含义的复函
1962 年11 月3 日
法研字第86 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1962 年11 月26 日
刑法、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 年11 月28 日
法研字第93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 年12 月24 日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89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曾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的批复
1963 年2 月25 日
〔63〕法研字第22 号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死缓执行的后果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9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3 年3 月21 日
〔63〕法研字第31 号
批复已被刑法第78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
1963 年4 月28 日
法研字第42 号
已被侵权责任法代替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5 月17 日
〔63〕法研字第56 号
刑法第69 条、第71 条对数罪并罚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1963 年6 月15 日
〔63〕法研字第70 号
该批复所涉及的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 形势已发生变化, 批复已失效
9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 年6 月27 日
〔63〕法研字第83 号
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
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 年6 月28 日
已被公证法代替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 年7 月4 日
〔63〕法研字第85 号
已被刑法的相关条文(第41 条、第44 条、第47 条) 代替
97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问题
1963 年8 月13 日
〔63〕法司字第171 号
已被公证法代替
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0 月21 日
〔63〕法研字第140 号
已被婚姻法代替
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0 月21 日
〔63〕法行字第142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1 月4 日
〔63〕法研字第151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2 月6 日
〔63〕法研字第170 号
刑法第86 条关于假释的撤销及处理已有规定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 年12 月9 日
〔63〕法研字第175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1963 年12 月9 日
已被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代替
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964 年1 月18 日
〔64〕法研字第3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 年1 月18 日
〔64〕法研字第5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 月18 日
法研〔1964〕8 号
已被刑法第37 条非刑罚性处罚措施的规定代替
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 年2 月20 日
法研〔1964〕16 号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减刑的刑期计算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 年5 月15 日
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期限如何起算等问题的批复
1964 年8 月13 日
〔64〕法研字第70 号
刑法第73 条对缓刑的期限确定已有规定
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1964 年9 月16 日
已被继承法代替
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1964 年9 月19 日
〔64〕法研字第84 号
刑法第73 条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批复被代替
11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1964 年9 月23 日
〔64〕法司字第217 号
人民法院不再开展公证业务, 通知内容已被公证法第7、9、11 条规定代替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0 月23 日
〔64〕法研字第91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函
1964 年12 月11 日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问题已有规定, 此函不再适用
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 年12 月17 日
法研〔1964〕100 号
关于刑期折抵刑法已有规定, 批复不再适用
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轻微伤害案件是否要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问题的批复
1965 年5 月5 日
〔65〕法研字第11 号
已被刑法代替
11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 年6 月11 日
〔65〕法研字第20 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已有规定
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1965 年12 月6 日
〔65〕法研字第42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1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66 年5 月12 日
〔66〕法民字第8 号
已被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代替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的通知
1974 年1 月18 日
〔74〕法办司字第3 号
已被公证法代替
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 年5 月17 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12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公证文件中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提法事
1974 年6 月14 日
〔74〕法办司字第13 号
人民法院不再开展公证业务, 通知内容已被公证法相关规定代替
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1974 年6 月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2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张贴布告问题的补充通知
1974 年7 月20 日
形势已经变化, 不再适用
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5 年1 月24 日
〔75〕法办司字第5 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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