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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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我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下发以来,总的来看,各地执行情况良好。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外经贸审批机关对《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是否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问题的理解不够准确,做法有误。现就此问题的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限量)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各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应不予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接申办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上述请严格遵照执行,如有问题随时反馈。


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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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稽[2002]19号

部机关各单位: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八日

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

  (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六)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事项调查核实后,与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由稽查办写出调查报告,报部领导。

  三、受理举报、投诉的要求

  (一)时限期要求。

  1、稽查办应自接到举报、投诉后5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提出办理建议。

  2、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20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纪律要求。

  1、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某件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办理该举报、投诉事项时应当回避。

  2、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3、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四、建立举报、投诉档案

  (一)对每一件举报、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资料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举报、投诉记录)、领导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签报材料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文字材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五、定期对举报、投诉情况汇总分析

  稽查办每季度要向各有关司局通报举报、投诉情况;每年要对各种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领导,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
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精神,在深入实施以“促就
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
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
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再就
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以
“4050”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
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劳动和社会
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
业。

二、“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岁及以上、女40岁及以
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社保所在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
的过程中,每月向申请再就业援助或达到“4050”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确认其
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和服务。社保所为申请
再就业援助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
帐,实行综合职业素质测评,制订再就业援助方案。

四、再就业援助应按照“立足日常、突出个性,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
涉及的主要项目有:

(一)开展日常援助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或职业指导;向
“4050”就业困难人员推荐两次就业岗位;对有培训要求的“4050”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二)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在日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根据“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实施针对个人就业难点的援助组合方案,在
一定时期内循序渐进地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职业指
导、求职技巧和短期职业经历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多层次服务,帮助
“4050”就业困难人员逐步提高就业能力。

(三)进行就业“托底”安置。凡经过3个月的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
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再就业,经职业素质测评确属就业困难且符合享受本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保所可根
据本人意愿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需要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40
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由社保所委托社区居委
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以下材料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后,方可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1、《“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

2、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核查证明。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
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
议书》,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
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
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随时掌握“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在个人台帐中记载享受就业援助经历和效果,帮助
“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
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
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区服务中
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等签订《就业服务协作协议》,形成就业服务协作网
络。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
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
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
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
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
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四)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
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
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
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
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五)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
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
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
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实施。如“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
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
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
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
关服务。

七、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再就
业援助制度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
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社保所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同时,将建
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纳入年
度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尽快
建立。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积
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
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
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基层,落实到“405
0”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扩大宣传,使再就业援助制度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结合再就业宣传
工作,将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等以社区公告、上街宣传、发放《援助
信》、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介绍给“4050”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能够
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强化“4050”就
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的记载,通过跟踪调查,掌握“4050”就
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数据
库,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结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在社区居委
会指定专人协助社保所跟踪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反馈
服务需求,并在社保所的指导下,做好“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和宣
传解释工作。

(六)社保所公示民政、房管、医疗、文教等部门的业务联系信息,指导
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过程中,面临生活、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困难的“40
50”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以解除后顾
之忧。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掌握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填
写《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并于
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本文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
“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本文执行,《关于建立社区
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1999〕35
号)涉及的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停止执行。

200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