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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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将《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
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国务院《听取技术创新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
力,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就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技术创新是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
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技术创新最鲜明的特点是:技术创新是从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系统工程;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
的最终标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建立
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关键环节。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改一加强”
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
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和新形势下对企业技术进步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
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政府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与制度创新发展相协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
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质量
标准、人才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四、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措施,深入研究分析新形
势下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所面临的情况,制定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要结合企业改革、金融、财税、科技体制改革,制定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
的激励政策。
  从国家到行业、地方和企业要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多层次的工作计划、
规划。合理组织好多种力量,优化配置资源,特别是资金和人力资源,形成推动
技术创新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场、资金投向和投资方式以及经济、技术及市
场信息的引导工作。
  积极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技术创新工作,通过抓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总结经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五、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市场,提高企
业的技术创新决策能力、研究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营销能
力和合理利用资源能力,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成为决
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
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增强企业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积极引导
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
品和技术,大力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强技术创新的
管理工作,降低生产成本。
  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特别是要积极引
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结合新的财会制度,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能力。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
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技术知识
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伍,特别
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企业经营
管理者。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新、
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专利发明等活动。

  六、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用,
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切实组织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创造条件,吸
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或进入企业。
  加强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
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使之真正成为以市场手段为主、机制灵活、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并重的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中的作用。要积极引导
各级各类中介机构,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七、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在思想
观念上,从管理部门组织推动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从计划
调控为主向政策引导和市场引导为主转变;在工作内容上,从组织企业的产品开
发为主向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增强创新能力为主转变;在运行机制上,从企业独
立进行产品开发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产学研”联合、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有机结合转变。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正把技
术创新工作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保证工作
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实施相应的工程,编
制相应的规划计划,抓一批试点企业,研究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具体内容、办法、
措施,研究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附件二: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
术进步的决定》,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
经贸委决
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
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1000户
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从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面系统地推进技术创新工作,把研
究开发、生产以及实现商业利益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
经济效益,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
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紧密围绕
市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2、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
用,坚持“产学研”联合,促使企业成为决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
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3、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
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
  4、坚持技术创新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企业人
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紧密结合。
  5、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工作方法,
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通过1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型企业都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
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
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
织积极参与以及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显著提高企业的创
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紧密围绕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抓好2
个城市、20户企业试点,300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
实施500个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开发5000项重点新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品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使大型企业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较长远的技术储备,使企业的产品市场占
有率和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重点行业初步具备关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
收能力,开发和掌握一批行业、区域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主导产品、关
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四、“九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1、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引导企业
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工
作。

  2、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制定技术
创新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法规。

  3、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加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力争使三分之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优势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拥有开发5 ̄10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具备相关先进技术的消
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科技力
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使1000户企业各自与1个(优势企业与3个)以上
的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共同组建技术开发机构。

  4、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
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投入保障体系,使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1000户企业达到2%以上,优势企业达到3
%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

  5、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
励机制,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
技术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
伍,特别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
企业经营管理者。

  6、鼓励和扶持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特别是对无形资产
的开发利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

  7、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组织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制约行业和区域
发展的技术,并形成一定的技术扩散面。组织具有市场潜力的重大技术、产品进
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品产业化奠定基础。

  8、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继续有选择地组织一批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一条龙”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形成一批重大
技术装备国产化的骨干企业。

  9、推动社会技术创新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和加强面向企业的
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招标、信息服务、投资担保等
机构,建立市场信息反馈系统,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10、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
新、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和专利发明等活动。

  11、组织编制滚动的《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采取研究开发、
产业化、商品化系统安排的办法,推动有市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以及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开发、产业化和商品化。

  12、积极推动20户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的工作。

  ——扶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开发、生产、营销一体化的技术创新
运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的组织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引导试点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计划,并结合企业改革和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作为
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引导试点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结合科研发明、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质量振兴等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制度,使技术开发资
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使其具有10年以上的产品和技术
的开发能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支持试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组织具有
较好市场前景的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组织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在试点企业中建立“产学研”联系点,探索“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和运行机
制。
  ——努力提高试点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成本,使其掌握当代国际水平
的技术装备。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用人、育人和人才激励机制。

  五、实施步骤

  技术创新工程按照“突出重点,试点起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工
作思路开展工作。

  1、1996年是工程的部署和启动,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进一步提高对技术创新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
协调和宣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科院、财税、
金融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并加强对行业、地方、企业技术创新工
作的指导和工作的衔接。
  ——编制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制订《国家技术创新重
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制订《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开发指南、新技术推广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南,
编制引进技术导向目录,发布限期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部署制定和完善企
业技术创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加强对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制定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措
施,着重研究和制定扶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以
及成套技术装备研制的政策措施。
  ——落实有关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启动“九五”时期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组织一批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60项工业性试验
项目,组织推动5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20项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与地方、部门共同遴选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名单,并组织启动试点企
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做好重点联系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推动工作,择优认定40家企
业技术中心。
  ——选择100户“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联系点,进一步探索合作的
形式和运行机制。
  ——推动企业专利工作。

  2、1997、1998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示范,逐步展开,整体推
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继续启动一批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完成一批重大产品开发和产业化,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
  ——逐步推动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总结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典型事例,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的广泛、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产学研”联合,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3、199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部署下一阶段的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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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6号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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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进行。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协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服务、培训、交流,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下列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和社会团体;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
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
  其他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持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十)广播电影电视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审计;
  (十一)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的职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
险。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和表彰。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第 44 号


《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七月七日



淮北市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93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拟置换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被置换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的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置换的工作管理与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工作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建设用地置换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市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建设用地置换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置换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建设用地置换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年终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章 项目选定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空心村、砖瓦窑厂、工矿废弃地、采煤沉陷已搬迁的老村址等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进行摸底统计,建立拟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库。



第八条 县区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置换目标任务,从项目库中选择拟置换建设用地,与申请置换方选择的被置换土地进行挂钩,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建设用地置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请置换方包括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三)市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其他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的选点布局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撤并规模较大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和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合理确定项目拆旧复垦区和拆迁安置区。



第十一条 被置换土地主要用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



(一)新农村建设(包括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



(二)工业项目;



(三)列入“861”行动计划项目;



(四)文教卫、城镇基础设施等项目;



(五)拟置换建设用地涉及农户的拆迁安置区。



被置换区和拆迁安置区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床。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扣除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积的 5%,复垦后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耕地的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或者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置换涉及农户权利的,应当征求意见,申请置换方要与每一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置换土地涉及房屋等拆迁安置的,置换协议中应当明确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来源、拆迁安置用地位置以及占用土地类别。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拟置换建设用地和被置换土地确定后,置换当事人应当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申请置换方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除前款材料外,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包括拆迁补偿费用)的到位凭证;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符合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上报审批。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收的,应当按土地征收程序实行调查、告知、确认、听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县区呈报的置换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 20 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现场察看,核实置换土地的权属、地类、界线与现状、拆迁安置及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符合规定的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 1 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二条 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实施。省先下达实施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涉及新增安置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安置用地。县区接到上级建设用地置换批文后,应当迅速组织拟置换区的拆迁复垦和村庄搬迁。



在安置用地全部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到位、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开始后,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部门。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符合规定的,市、县(区)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建设用地置换批复,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和供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置换项目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和村庄搬迁等工作。经批准的置换用地应当优先提供给拟置换建设用地的地上拆迁安置户使用。拟置换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复垦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最低限。自土地复垦方案批准之日起 1 年内,土地复垦应当达到应复垦任务的 70%以上,2 年内全部完成。复垦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申请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新增耕地可以纳入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被置换土地实施征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被置换土地要在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 1 年内供应完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确因乡村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土地置换内容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变更原编制土地置换方案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编制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方案并附与调整内容有关的附件材料,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季度上报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备案情况。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应当积极筹措建设用地置换资金,实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各项费用由申请置换方负责缴纳。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不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实施单位专项集中用于拟置换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土地复垦和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实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的各项费用由采煤企业缴纳。



第二十八条 申请置换方在编制土地置换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时应当将拟置换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费用列入土地复垦方案总概算,并与土地复垦费用一并缴入县区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县区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拖欠、截留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复垦费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管和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 1 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的,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