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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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健康发展,强化融资功能,增大信贷投入总量,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达州市分行、农行达州市分行、中行达州市分行、建行达州市分行、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各行、社有效信贷投入新增额,核销不良贷款额。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
  年初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市贷款增加目标(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并由市人民银行分解到各行、社。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1.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设基本分、档次分两个考核层次。
  (1)基本分20分
  各行、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得基本分20分。
  (2)档次分
  即考核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当年新增贷款额为0-1亿元(含1亿元)的在0-5分间计分、1-2亿元(含2亿元)区间的在5-10分间计分、2-3亿元(含3亿元)区间的在10-15分间计分、3-4亿元(含4亿元)区间的在15-20分间计分,依此类推,但此项得分不得超过50分,每个档次内新增贷款每增长1000万元,则递加0.5分。
  2.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核销不良贷款。各行、社当年每核销不良贷款100万元,加0.3分,但单个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100分。对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核销2.5亿元以上)的行、社由市委、市政府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3.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各行(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得少于全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50%。等于50%的得基本分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但单项各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30分,低于5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努力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要搞好“窗口”指导,积极理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促进银行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银监局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为使各办行、局的工作更富有成效,决定对其按下述办法实行奖励与约束机制双轨运行。
  1.如果各行、社新增贷款均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予以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为各行、社的平均数。
  2.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4个)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40%予以奖励。
  3.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不予奖励。同时,只要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其行或社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发奖金。
  4.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20%;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30%。
  5.若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述情况同时出现,则累计执行。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年终,由市金融办牵头按本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自查资料报市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行、社各项得分汇总出总分并计算单位分值奖励额度,再分别乘以各行、社实际得分数,得出各部门最终奖励金额。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若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该行或社的新增贷款分值按其它行、社的平均数计入总分后,再计算平均每分的奖励金额,其该行或社按平均分计算出的应得奖励额度与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因约束机制导致少发的资金一并结转下年累计使用,或奖励当年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行、社。
  五、考核范围
  奖金用于奖励各行、社、办、局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在4人(含4人)以上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30%计奖;为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40%计奖。领导班子其余成员的奖励标准则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六、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55万元解决。2008年,若市城市信用社在年底前达到筹建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单独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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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79号

1999-04-29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第四条 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四)个人业务总结。
第八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港兴市”发展战略,吸引广西区内外的集装箱货源从防城港出口和转运,促进防城港集装箱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快打造成为中国和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大平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一条 实行费用优惠,减免相关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装卸船包干费按交通部颁布标准优惠不低于20%执行,水路中转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船包干费用只按一个装卸过程计收装卸船费用,普通中转重箱堆存费免堆期按30天计算。
(二)集装箱船舶的引航费优惠计收,不征收节假日及夜班附加费。
(三)集装箱船舶进出港及离靠泊使用拖轮的费用按照包干方式优惠计收。
(四)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交通行政收费及免征市辖路桥的通行费。
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出港的外地集装箱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费,对本地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年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五)预录入公司收取的集装箱报关预录入费,由每票50元降至每票30元。
(六)其他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收费,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可从有利于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角度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由市财政设立扶持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和每年的补贴方案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交通局、防城港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
(一)鼓励航运企业开辟集装箱班轮干线、内贸线、外贸内支线。
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国际知名班轮公司增开国际航线,进一步拓展东南亚直航航线,创造条件开通中东航线、欧州航线,提高航班密度。
1. 对在防城港开辟外贸航线(包括直航线、外贸支线和外贸内支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按照集装箱装卸增量给予奖励,年度装卸增量超过0.5万标箱在1万标箱(不含1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2. 对在防城港开辟国内航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在5万标箱(不含5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5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鼓励各货代(物流)公司加大集装箱进出口揽货力度。
对在防城港注册登记的货代(物流)公司,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外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1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30元;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内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过5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20元。
(三)鼓励开通内陆城市到防城港的海铁联运“五定”班列。
根据班列运营的情况,由市财政对班列经营人按实际运输完成的吞吐箱量每标箱奖励200元。
(四)积极引进国际集装箱运营企业。
对进驻防城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地区总部,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五)鼓励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1.鼓励为防城港服务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到防城港市落户。
企业登记注册后,除享受应当享受的国家、广西和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含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25%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20%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15%的资金补助。
2.实施重点集装箱运输企业培育政策。
为支持集装箱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每年一次对在防城港市落户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对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当其不符合认定条件时,从次年起不再享受重点培育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条件:企业注册落户集装箱运输车辆80辆(含)以上,且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除享受有关集装箱运输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明确一名市领导为联系人,一个单位为联系单位,实行“一对一”联系制度。
(2)对重点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在认定次年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时,次年市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
(3)市政府创造条件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优惠的企业办公用房和物流发展用地。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完善整体功能,简化各项手续,搞好优质服务
(一)港务管理及码头方面:
1.防城港务集团要加快集装箱深水泊位建设,不断配套完善装拆箱等集装箱港口作业设施。积极建设口岸单位现场监管设施,为提高口岸效率创造条件。
2.实行24小时优先靠离泊集装箱班轮,拖轮、引航及时服务,力保航班准班运营。
(二)港口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2.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3.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方面:
1.市政府协调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
2.海关
(1)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推广信誉审单,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联网报关、网上支付制度。
(2)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范围。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
(3)在监管条件完善,经海关审批后,支持防城港开展国际集装箱中转运输业务和内外贸同船运输业务。
3.检验检疫
(1)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①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处罚记录;②年进出口总额150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③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④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上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2)对过境集装箱,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3)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实行承运人和集装箱公司预检验管理制度,加快出境集装箱通关速度。
(4)集装箱检疫查验放行实行节假日预约制。采用风险评估机制,积极试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场站分类管理和集装箱箱源、检疫对象的分类管理,降低开箱查验率。对获得分类管理的企业及场站,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查验率实施检验检疫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
对入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装卸货物。对出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装船完毕后即可办理出境手续。
5.海事、海关和港口管理部门
对船舶进出口岸和船载危险货物进港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和审批。
集装箱船舶进出港手续于24小时内办理,具体包括: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查验。
对于辖区内在港停泊的非危险品集装箱船舶,还可享受如下便利:国际班轮和国内班轮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一次性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内班轮在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可一次性办理进出港签证,但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离港的,需重新办理出境签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优化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建立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绿色快速通道,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入港口城区的车辆尽量减少交通安全检查,对集装箱卡车的一般违章,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教育后放行。努力在防城港营造大力扶持集装箱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实行公开办事,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奖惩制度
(一)实行办事制度、检查检验制度和收费制度“三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市政府公布监督协调电话:市效能办0770-2881110,市口岸办0770-2201002,市交通局0770-2823632。
(二)加强协调,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的相关政府部门、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有关企业和协会等组成的集装箱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对在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集装箱运输对我市实施“以港兴市”战略和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保障港口的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阵地和桥头堡的作用,为我市率先发展成为广西沿海发展新高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市政府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