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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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农[2006]94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各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特制定《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基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已区划界定的纳入中央及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木地。
第四条 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其中劳务费或林农个人的补偿费按不低于3元/亩.年标准安排,其余部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热带雨林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材和林火检测设备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纳入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及公益林管理费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益林管理费支出范围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和购买专职护林员劳保用品等相关支出。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按0.5元/亩.年安排,其中0.25元结合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统筹安排,其余0.25元按照公益林管护面积安排。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省属及市县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劳务费补助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经营管理单位发放补助资金;补植、整地和抚育补助由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经同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费拨付经营管理单位据实使用。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二)市县林业局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劳务费补助由市县林业局根据区划内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管护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市县林业局,市县林业局据实发放补助资金;补植、整地和抚育补助由市县林业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费拨付市县林业局据实使用。
(三)村集体及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每亩4.5元全部拨给村集体及林农个人,并由村集体及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市县林业局根据林农个人承担任务量和监管责任编制补助表,经市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市县林业局,由市县林业局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发放补助费或者直接拨付给村集体及林农个人。市县林业局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及林农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
(四)根据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确需划定为重点公益林,但其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者个人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局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第六条 补偿性支出中的劳务费实行定员定岗定额管理。林业、财政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和补助标准,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专职管护人员定员定额定岗应遵循以下原则:专职护林员公益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劳务费补助标准不低于600元/人.月;技术人员每个基层林业工作站安排一名;管理人员根据乡镇公益林管护面积确定:管护面积小于2万亩的安排1名,管护面积2-4万亩的安排2名,管护面积4—8万亩以上的安排3名,管护面积8万亩以上的按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比例安排。省林业局、市县林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共同确定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及市县林业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支出范围进行审核,核定后将补助费拨付同级林业局或具体实施单位。
公共管护支出中设备购置等应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八条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局、各经营管理单位、村集体、个人不得将中央补偿基金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林业局上报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及省级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
第十条 市县林业局、省属经营单位应按照省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林业局(见附表2)。
第十一条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编制三年收支规划,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规划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编报(附表3)。公共管护支出由省林业局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实际需要安排资金计划,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省级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安排资金计划,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及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未整改的财政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局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市县林业局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建折,将劳务费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补偿性支出凭证包括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公益林管护合同、附表4—9及年度考核表等;公共管护支出凭证包括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相关支出凭证。
第十四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市县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局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由省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年度公益林管护面积发生调整的,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下发的正式调整文件为准,对应的管护资金在下年度指标中进行多扣少补,确保实际管护面积任务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一)省属国有重点公益林,省林业局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二)市县属重点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市县林业局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无经营单位由市县林业局管理的,市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三)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村集体、村集体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四)林农个人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市县林业局与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
专职护林员合同签定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确实将专职管护人员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专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劳务费或补偿费施行绩效挂钩的制度。按月发放80%,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其他经营单位、市县林业局、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20%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20%的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年度内扣减的劳务费和补偿费用于公益林管护相关的支出并实行项目管理,由省、市县林业局制定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体系;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规违法使用补偿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71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2.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3.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
3—1. 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3—2.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3—3.森林资源监测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
4.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现金)发放表
5.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存折)发放表
6.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进度表
7.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验收单
8.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费用结算单
9.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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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定价可以采取市价折扣或市盈率定价等方法。
二、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可以采用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部分和配售部分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相互进行回拨。具体实施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按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承销期开始前,可以不确定发行定价和上网发行量(也可以确定上网发行量),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
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经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定价底限之上(包括定价区间),采取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公众投资者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同时进行的
方式,通过累计计算对应不同价格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之和,按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以及配售与公开发行的数量。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
四、配售中,申购数量高于配售上限时,可以采取等比例配售等方法进行。对于按某一标准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不同类型,且不同类型按不同比例配售的,主承销商应披露有关标准。向机构投资者和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如有超额认购,可以按有效申购数量
采取等比例分配、抽签等方法。
五、战略投资者应向发行人以书面方式表达认购意向。发行人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对其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符合其长期商业利益。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应在招股意向书或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与机构投资者商定,就配售部分的上市流通时间作出限制,并报告交易所,交易所应就有关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七、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的(包括5%),主承销商应当提醒发行人和该投资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内,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九、发行人在发行前,应与交易所协商,作出上网询价、停牌、复牌和新股上市等有关安排。
十、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十一、释义
(一)累计投标询价: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
的总申购量;最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在股票发行上市后的一个月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通常在15%以内),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发行
人取得按包销额发售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新股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市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份取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回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这部分股份,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发行人取得增发这部
分股份所募集的资金。这样,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平衡市场对某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2000年4月3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根据近期我部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尚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广泛社区传播流行的地区。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形式及场所等,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2.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二)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或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