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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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法仁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采取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规划、城建、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由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由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经依法征用、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进行储备。


  第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实施统一征用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征地协议的约定支付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并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储备。


  第十条 在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或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收回或调整的行政划拨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进行储备,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有关权益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城市规划或土地整理以及政府调整产业布局需要时,对涉及的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收购。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25%,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应予优先收购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实施优先收购。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实施土地储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对象。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的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收回或收购对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地调查。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费用测算。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地块的土地价格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的费用进行测算。
  (四)方案报批。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实地调查、评估测算的结果制订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具体方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签订合同。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
  (六)支付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
  (七)变更登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或收回土地的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被收回或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自土地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四条 采取补偿方式收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部分按该宗土地的现状条件及实际用途对其现值评估后,按评估现值的70%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部分,按同期同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购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部分按该宗土地的现状条件及实际用途对其现值评估后,按评估现值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部分,按同期同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入市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六条 实施土地收购,应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有关当事人与评估机构共同向市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裁定。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组织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
  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开发整理,其投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承担。
  除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外的其他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依法向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和前期开发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以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或者与他人以入股、联营方式筹措资金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
  储备土地必须严格实行计划供应,以保证土地市场的供需平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储备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供地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除工业用地、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四条 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应储备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受让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由受让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封闭运行、滚动发展。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用、收回、收购和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注入,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扣除土地征用、收购和开发整理的成本后,提取30%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依法以储备土地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筹措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及开发整理资金。
  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开发整理资金以及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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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关键阶段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关键阶段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8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5月13日晚,民航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学习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再次专题研究布置民航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明确以下事项:
一、全力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各航空公司要准备充足运力,优先运输救灾的部队、医疗队和救援人员;优先运输救灾食品、药品和设备。
二、抓紧建立民航机场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对于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包机、航班等,空管部门要优先放行,机场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于医用液态物品和专用设备安检部门要特事特办。
三、加紧抢修成都双流机场受损的空管设施设备,在调集空管设备、人员支援灾区的同时,尽快安排人员抢修双流机场航管楼和航管设备,为程序管制恢复为雷达管制创造条件,尽早恢复到正常空管保障水平。
四、各航空公司要根据当前双流机场空管保障的实际能力,适当调大机型,满足灾区人员出行的需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为旅客提供准确的航班信息服务。
五、受灾民航单位在做好救灾重建的同时,要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保证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1950年12月2日,国务院、政务院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节)、古尔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其有限制宰牛的规定者,并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承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望即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