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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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治〔2005〕4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前台管理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三、严格前台操作规则。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四、严格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五、严格相关信息录入和向公安机关传送制度。

  (一)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

  (四)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

  (五)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

  (六)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信息。对旅客入住、退宿信息,要及时录入、传送。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七、认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旅馆要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八、旅馆保卫部门负责对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接处警工作。

  九、旅馆每月3日前,要对上月入退宿人员的数据进行统计,并经旅馆负责人签字后,将月报表报当地派出所。

  十、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要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附件:

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对原有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由专业公司负责系统前台改造和安装、维护工作。

  一、系统改造

  系统改造工作主要针对我市原已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旅馆,包括在旅馆安装新系统、对新系统进行维护,并为每家旅馆培训前台操作员。

  二、建立新系统应配置的设备

  (一)系统设备: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各旅馆必须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电脑设备:即一台电脑(配置要求在2.0G的CPU、256M内存、40G硬盘以上、光驱、网卡、usb接口),一条专用网络宽带。

  (二)传输网络。系统使用宽带传输,传输费用由旅馆自行与网络公司协议支付方式。

  (三)证件专用扫描仪。由于第二代身份证逐步推广,新系统将安装可读写证件信息的扫描仪,以缩短旅客登记时间、减少数据差错。旅馆根据需要,可选择符合系统要求的证件专用扫描仪。

  (四)系统前台维护。专业维护公司负责旅馆系统维护工作,维护费用由旅馆与维护公司协议支付。维护公司负责前台系统的安装、两次岗前培训及一年的系统维护。其中一年的系统维护内容包括前台旅馆治安管理软件的使用及硬件维护服务,即对旅馆使用前台治安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前台系统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响应旅馆前台服务请求。为及时解决问题,原则上维护公司在接到故障电话后,将首先通过电话进行指导排除,若通过电话解答不能解决问题的,则由维护公司派员上门服务。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8:00,维护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1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8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16小时内修复故障。其他时间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2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24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36小时内修复故障。维护公司对新装系统的旅馆业单位还提供定期上门巡检服务(1次/季/家),每次故障处理和巡检均进行书面登记,并由旅馆进行签字确认。

  三、培训

  维护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将提供两次岗前培训(不包括集中统一培训),共限8人以内,如果超出标准,维护公司按照与旅馆的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如旅馆单位由于人员变动,需对新增前台操作员进行专门的前台软件操作培训,可向维护公司提出申请。

  四、其他

  各旅馆要积极配合维护公司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和安装工作,并在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按时报送入住人员数据,上传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遇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若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可直接与维护公司取得联系,对维护公司所提供服务或收费问题不满意,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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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精湛技术的高级技术工人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
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要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工种范围,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煤炭行业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煤炭行业的工种(专业)确定,如采煤技师、综采支架技师,通风安全技师等。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进行(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煤炭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和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聘任技师的增资指标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的考评条件
考评技师应以工作业绩、操作技能、理论知识、生产经验为主要依据,具体条件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出色地完成生产任务。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经过自学或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并且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煤炭行业中,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煤炭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在各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办事机构,要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煤炭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煤炭工业部对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统配煤矿的技师聘任制工作,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附: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一、矿井生产
(一)普采部分
1 普通采煤机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2 装煤机工 7
3 刨煤机工 7
4 水枪手 7
5 打眼工 8
6 放炮工 7
7 支柱工 8
8 回柱工 8
9 输送机移设工 7
10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 8
11 水砂充填工 8
12 风镐采煤工 8
(二)综采部分
13 综采支架工 8
14 综采煤机工 8
15 综采机电维护工 8
16 综采上下出口支护工 8
(三)通风安全及井上、下辅助工部分
17 测风工 7
18 瓦斯检查工 7
19 通风安全工 7
20 消火、防火工 7
21 矿山救护队员 8
22 重型注砂管工 7
23 巷道维修工 8
24 井下测量工 7
25 井下钻探工 7
26 井下地质工 7
(四)机电部分
27 绞车工 8
28 水泵工 7
29 空压机工 7
30 通风机工 7
31 矿井电气内线工 8
32 矿井电气外线工 8
33 矿井维修电工 8
34 矿井维修钳工 8
35 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8
36 采区电钳工 8
37 采掘机械检修钳工 8
38 水暖工 7
(五)运输部分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39 电机车修理工 7
40 轨道工 7
41 钢丝绳胶带输送机工 7
二、矿井基本建设
42 竖井井筒掘砌工 8
43 巷道掘砌工 8
44 装岩机工 7
45 锚喷工 8
46 矿建维修钳工 8
47 矿建维修电工 8
48 冻结安装运转工 8
49 钻井工 8
50 综合掘进机(组)工 8
51 综合掘进机(组)机
电维修工 7
三、露天生产
52 小型挖掘机工 7
53 挖掘机工 8
54 挖掘机修理钳工 8
55 挖掘机修理电工 8
56 穿孔机工 8
57 穿孔机修理钳工 8
58 准轨电机车修理电工 8
59 准轨电机车修理钳工 8
60 准轨铁道工 8
61 准轨电机车架线工 8
62 输电线路工 8
63 露天行车调度工 8
64 爆破工 7
65 通讯工 7
66 信号工 8
67 准轨车辆修理工 7
四、选煤生产
68 重介质选煤工 8
69 跳汰选煤工 8
70 浮选工 8
71 干燥工 7
72 重介质制备、回收工 7
73 调度操纵工 7
74 选煤技术检查工 7
75 电气修理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76 流槽选煤工 7
五、火药和炸药生产
77 炸药制药工 8
78 炸药装药工 8
79 炸药筛、晾药工 7
80 炸药包装工 7
81 雷管制药工 8
82 雷管装配工 7
83 雷管金属管体制造工 7
84 制索工 7
85 火药、炸药化验工 7
86 爆破器材检验工 7
87 制冷空调工(包括检修) 8
88 稀硝浓缩工 8
89 爆破线制造工 7
六、煤田地质勘探
90 钻探工 8
91 三角测量工 8
92 水准测量工 8
93 大地测量计算工 8
94 航测外业工 8
95 航测内业照像工 8
96 航测内业加密工 8
97 航测内业立体测绘工 8
98 航测内业原图编制工 8
99 地图制图工 8
七、煤矿机械制造
(一)电机制造
100 电机下线工 7
101 电机试验工 8
(二)安全仪器制造
102 救护仪器装配工 7
103 元件制造测试工 8
104 安全监测仪器装配工 8
(三)矿灯制造
105 铅粉铸型工 7
106 生极板制造工 7
107 极板化成工 7
108 炼胶工 7
109 矿灯检查工 7
110 蓄电池试验工 8



1987年10月27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减少差错,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提高电脑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稽核依据:我行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稽核人员以法稽核,有权调阅电脑程序的有关资料和电脑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查阅会计原始档案。
第四条 稽核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审查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测试鉴定和验收工作。
(二)对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核。
(三)对电脑操作和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电脑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稽核方法:
(一)运用手工稽核方法对从电脑系统外部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二)运用稽核软件,对各种会计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三)运用现有的电脑会计核算系统、控制流程进行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对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后,应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发现违章操作和其他违规行为,应督促被稽核部门及时纠正;发现舞弊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 电脑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稽核
第七条 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电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是否坚持软件人员不得兼任操作员,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及其他方式接触有关软件的原则。
第九条 是否执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原则,日终现金科目发生额、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相等,电脑输出的传票总张数与当天实际传票总张数是否相等。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操作员的密码,是否根据权限大小,实行级别管理,相互之间是否严格保密,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是否有错误密码企图进入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员是否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保密纪律,离开终端时,是否将终端退到初始状态。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非营业时间加班,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擅自修改变动程序或数据。在非正常情况下,启用修改原始数据的程序,是否经过主管
人员逐级批准。
第十二条 是否对电脑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电脑发生故障或停电等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是否按账户严格控制余额,确保受理凭证无误,防止发生存款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是否设立和认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电脑运行日记,是否有人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是否注明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及打印份数、日期,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由专人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保存电脑应用程序以及数据的磁带、磁盘等磁性媒体,属于重要会计档案,是否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以及根据磁介质记录的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复制,并注意保管环境,以免被强磁干扰破坏。
第十六条 对保存期内的有效记录盘带,是否按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是否做到有审批、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电脑机房是重要场所,是否注意保护环境卫生,是否注意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机房无水火灾隐患。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章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操作员启动电脑,输入自己的密码时,此时其他人是否回避。输入的核算数据是否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电脑处理核算业务的依据。柜台人员(包括经办和复核)是否认真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认真核对印鉴,有关人员印章和业务公章是否齐全并符合制度规定;操作员输入的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制票、接柜、操作、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严格
分工,职责分明;会计凭证传递签收手续是否严密。
第二十条 一些重要事项如开户、销户、存款账户冻结与解冻、款项扣划及科目、计息等信息的修改,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意后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凭证积压;是否坚持“钱机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的原则;是否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它行票据收妥后入账”等原则,有无现金差错和银行垫款等问题,现金差错
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银行垫款是否得到有关领导批准;错账冲正是否调整积数。
第二十二条 当日账务处理完毕,经总账轧平后,操作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及时打印出有关账、单、表,拷好备份,签章后交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终结账时,是否编制科目日结单;是否将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与电脑输出的现金科目收付发生额、余额相核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前是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员是否打印结息一览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计息处理;计息处理后,是否打印输出有关表、单、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旬末、月末、季末、6月30日、11月末、年末是否按规定打印输出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度报表、试算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签章后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错账,属于当日错账,是否凭有关凭证及时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属于隔日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办理错账更正处理,有无用虚假业务凑平账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稽核,是在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的再监督,稽核方法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