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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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4月3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原则

1.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2.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二、任免范围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机关各室主任、副主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2.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局长、主任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市长候选人,本年度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3.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6.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7.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8.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均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机关的建议,决定撒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任免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命案,必须附有说明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简历、政绩表现等的书面材料。提请审议的免职案应说明理由。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结论材料。

提请机关应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报送上述材料。

3.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提请单位要求撤回提请的,可以撤回。

4.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初审后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或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5.市人大常委会对认为有必要调查了解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6.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受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不及格的暂不任命。

7.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凡未在全市公示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或反映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反映的,由提请单位进行调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对涉及问题比较重大、情节比较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延缓任命。

须公示的人员,应提前30天报送有关材料。

8.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遇有特殊情况,提请人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代作任免案的说明。

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9.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本人应到会作供职发言,作出任职承诺,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10.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并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审议。

  11.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经过充分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记入本人档案。

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12.市人大常委会向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13.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14.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在其调动工作前,本人或原提请机关应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或决定免职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如到离、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重新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四、任后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发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靠市人大全体代表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完成任期责任目标情况;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期责任目标和措施材料,每年底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当年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中有关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对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市人代会期间,由全体代表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测评中排位靠后和群众反映较大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质询。接受质询的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质询和整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调查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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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省 商 务 厅
             (二○○五年五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净化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督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西宁海关、省工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及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行其责,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组织开展“信用青海”宣传月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按程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步骤实施。
  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2005年6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6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3年第38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



交通运输部

2013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






文档附件:

1.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6/P02013061837811587744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