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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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451号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暂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9月20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010)65292772,传真:(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气象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日及未来48小时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特别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气象信息。
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执行。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大力推进信息采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段,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公众“出行前”了解交通信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示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是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子站,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高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实用,信息表达方式应形象、直观。
网站服务栏目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一)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示;
(二)“出发点、目的地”方式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固定标志、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示内容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二)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况、警示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无关的内容。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志;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设立路线所经区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用技术,提供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分利用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行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二、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养单位、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第六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逐项填报。
第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010-62079332,夜间<17:00-次日8:00>:13911072189)或传真(010-62079005)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办公人员上网填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负责审核和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信息,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附件二)的格式报交通部备案,由交通部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辖区内负责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三日内,重新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报交通部备案。
三、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的,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上网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3小时内上网填报。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必须填写(四)统计数据部分相关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填写(四)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数字图片。
第十五条 对报送时限的审核,由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的事件“发现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市)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借助“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交通部将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附件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基本情况
路线名称 路线编号
阻断(事件)位置 起止桩号 K + 至 K +
行政区划 管理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计恢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情况描述
二、阻断原因
突发性 自然灾害 1地震□ 2海啸□ 3洪水□ 4泥石流□ 5其它:___
事故灾难 1交通事故□ 2危险品泄漏□ 3车辆故障□ 4其它:___
恶劣气候 1雨□ 2风□ 2雪□ 3雾□ 4沙尘□ 5冰雹□ 6其它:___
非灾害性 1桥梁坍塌□ 2隧道坍塌□ 3公路坍塌□ 4其它:___
其 它 1收费争议□ 2执法矛盾□ 3其它:___
计 划 性 1养护施工□ 2重大社会活动□ 3其它:___
三、处置措施

四、统计数据
路产损失 人员伤亡及其它
项 目 数 量 金额(万元) 项 目 数 量
路基(m3/Km) 伤(人)
路面(m2/Km) 死(人)
桥梁(延米/座) 聚众人数(人)
涵洞(道) 毁坏车辆(辆)
防护工程(m3) 滞留车辆(辆)
其 它:___ 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累 计 /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仅反映“1处”阻断信息。同一条路线、不同路段的阻断信息,应分表填写;同一条路线内,同一个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因多处阻断致使路段之间不能连续通行的,可作为 “1处”阻断,统一填报。
2、 根据《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本表可分两次填报。在第一次填报完成后,“预计恢复时间”到来时,尚未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的,应在系统的提示下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修改“预计恢复时间”。
3、 报送时限应遵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报送时间以数据录入数据库时间为准。
4、 “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按《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填报。路线名称应为“路线名(路段名)”格式,如:京珠高速公路 (湖南耒阳至宜章段);“路线编号”应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
5、 “阻断(事件)位置”填写阻断(事件)发生的具体路段名、桥名、隧道名或附近有命名编号的主要设施名称,如“宜章段曹田桥”、“宜章收费站”;“行政区划”填写阻断(事件)发生路段所在市、区(县)最新行政区划代码,如“431022”(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6、 “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和“实际恢复时间”中,每格下划线均填写2位数字码,如:06年08月10日17时30分。
7、 “现场情况描述”、“处置措施”需要填报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要求语言通顺,叙述准确。“现场情况描述”内容必须包括:阻断(事件)发生时间、发生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处置措施”内容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三方面,由于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断,只填写绕行方案;由于突发性事件致使公路设施毁坏引起的交通阻断,必须填写抢通方案和绕行方案;事发现场出现大量车辆或人员积聚,或因危险品泄漏等原因会给经过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的,必须填写疏散方案。
8、 所有“数量”数值均取整数位。

省(区、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示例)
序号 单位名称 路线编号 路段名称 技术等级 填 报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一、管理、审核
1 / / /
二、具体填报
1


2






(交通主管部门签章)
(时 间)
备注:
1、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审核权限的集中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1个单位从事该项工作。“单位名称”填写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名称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名称,“填报负责人”建议为该部门主管领导。
2、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填报单位应为具体路段直接管理单位,如:公路局、公路分局、公路管理处、收费公路管理公司等。
3、 具体填报单位最多设立2名“填报负责人”,建议为养护部门或路网监控中心主要领导。
4、 “路线编号”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路段名称”为路段起止点名称,如:耒阳至宜章段。“技术等级”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类。
5、 填报栏中的行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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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民负担过重,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近年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九九一年度底,国务院又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目前,部分地
区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势头有所遏制,但相当一部分地区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随意向农民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来,农民因负担过重问题的来信来访明显增加。从全国情况看,农民总的负担水平大大超过政策规定的界限,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当前,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努力实现本世纪末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扎扎实实地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做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进一步密
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农村经济和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结合当前农民负担情况和《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全面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要依照《条例》,强化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健全监督
体系,充实管理力量。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政令,完善立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以《条例》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条
例》的实施细则。
三、严格审批程序。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中央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同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对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
等项目,一律无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予抵制,农民有权拒绝。
四、坚持定项限额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限额比例不得突破。除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项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把乡统筹费平调到乡、村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取消一切向农民收费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允许将收费、集资、罚款等列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指标,更不能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订阅报刊、保险、发售有价证券、放映电影等,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摊派。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服务为名强行向农
民收费,不得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
五、尽快制定《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处罚办法》。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随意向农民收费、罚款、集资和摊派的,必须如数清退,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提出。
六、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委托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各地贯彻《条例》的情况。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负担情况(包括有关单位使用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七、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执行《条例》,并作为国家普及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要让每一个农民都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大力宣
传减轻农民负担的好典型,对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1992年7月23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8月22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城乡贫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是市委、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关注弱势群体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保[2004]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低标准起步,从最贫困对象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城乡地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农村持有低保证的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章 救助病种、救助办法及救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农区低报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的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和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对症治疗;
3、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4、严重传染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
5、脑损伤;
6、重度大面积烧伤;
7、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8、精神分裂症;
9、肺心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艾滋病。
救助病种可根据发病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救助额为5000元;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救助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救助额为1000元。
重大疾病患者全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救助。
第九条 对一些特殊困难家庭,患重大疾病后无力就医的,可凭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申请医前救助,经区民政局审批后,视该病种所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有定点医院给予先行应急救治。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需设立贫困病房,并适当降低医疗收费。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和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认定证明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定点医院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在国家现行收费的标准上优惠15%-20%。市、区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协商,可在中心城区选择1-2所具有一定规模和医疗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由市、区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区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召开村(居)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或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金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资源捐款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上年底低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对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和我市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将根据各区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时效等因素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区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涉及医疗救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一并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执行中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