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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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1997-3-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香港回归祖国是实现祖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心愿,而且是一项庄严的政治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活动十分关心和重视,进行了统一的组织和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要求严格控制有关纪念品的生产,严格禁止擅自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

人民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里桥信息中心、沈阳辽银工艺品厂擅自制作、销售“’97香港回归纪念章”,近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严厉查处。大规模仿冒其产品的浙江温州地共平阳县等地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同时受到严厉查处和取缔。

为了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香港回归为题村的纪念币(含金银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有面值的法定货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和发行;制作金银纪念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立项审批;涉及重大政治题村、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浓领导人头像的币(章),还须报国浓有关部门批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上滥用香港回归祖国的名义进行商业性的销售活动。发现擅自制作、经销此类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监督有关生产厂家和经营业主,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把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各项宣传活动搞好。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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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
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
刻不容缓的时候了。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经
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应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情况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
度。下岗分流人员应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要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
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责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六)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
(七)国务院负责粮食的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全国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并承担利息与费用补贴,以及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建设;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丰收,导
致全国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主要通过中央储备粮的抛售或增储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
国家积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专储粮收购、粮食出口指标、储备仓库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任务是:
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粮食主产区要为国家和粮食主销区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粮,为全国粮食总量平衡作出贡献。粮食主销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由省级政府委托地方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并组织收购。业购粮数量大体保持稳定,品种可根据市场需求作适当调整,价格按照本决定提出的原则确定。继续实行按保持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以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
性,并且掌握足够的商品粮源,以稳定市场粮价。
保证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
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
建立和完善省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应付本地区自然灾害及调控市场的需要落实省级粮食储备,并报国务院备案。
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
负责调剂本地区粮食余缺,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经营的原则,组织和落实粮食进出口。
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省级财政自筹与中央财政补助款配备比例,确保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三、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的要求逐步建立省级粮食储备,粮权属省级政府。
(十一)中央储备粮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并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调整品种和布局,逐步将目前过于分散的中央储备粮集中到交
通便利、便于调控的储备库。
(十二)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并监管按经济区划组建的若干个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和管理储备粮的经济实体)。
(十三)中央储备粮财务实行垂直管理,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拨付利息和费用补贴,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补贴专户,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下拨。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
(十四)中央储备粮除利用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外,继续利用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财、物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设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管理。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中央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原已储备中央专储粮的粮库作为中央直属粮食
储备库,有关地方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应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储备粮安全。
(十五)中央储备粮主要委托地方粮食企业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也可以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其它方式购入。储备粮的轮换和抛售,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委托有资格的粮食企业具体实施。中央储备粮的吞吐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十六)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中央和地方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鼓励地方、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加以使用。国家要在粮食主产区及主销区、交通枢纽建设一批规模较大的现代化储备库。储备库建设以利用现有设施改造、扩建为主。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十八)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十九)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原则,省级政府制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报国务院备案。各省级政府在确定保护价时,要主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衔接,必要时,由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和平衡。
(二十)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销售限价的制定,要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国务院确定销售限价的原则,省级政府制定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二十一)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级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由省级政府参照上年水平自行制定,并搞好毗
邻地区的衔接。
(二十二)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
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
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由省级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全国性粮价上涨时,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救灾和平抑粮价。
中央储备粮的购销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确定。省级储备粮购销价格由省级政府确定。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十三)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二十四)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
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二十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和全国中心粮食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
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六)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二十七)坚持全国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二十八)加强省际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搞好省际间粮食余缺的调剂。
(二十九)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调节国内粮食供求。除在国家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范围内,可由边境地区自行贸易以外,对外粮食贸易一律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经营。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三十)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
定的消化目标。
(三十一)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各地按照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规定的清理办法,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消化方案报送审计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
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其本金和利息按以下原则处理:少数财力较好的主销区,本金和利息由省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从
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负责消化。其他地区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金由省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从1999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情况,在5至10年内消化。按规定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利息的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均由地方在上述期限内消化。199

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三十二)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油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三十三)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三十四)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
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问题,由省级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而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财政
部从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和进出口计划,制定粮食价格政策,并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
备局提出中央储备粮收储和动用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财政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和中央财政承担的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做好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三十六)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
落实,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务必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件和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1998年5月10日
浦东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李凌云 姚岚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新区的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贸易政策的逐步统一,新区原有的开发开放的政策优势将逐步丧失。我们已经看到,与周边地区相比较,新区的土地和劳动力成本已不具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调解劳资矛盾、和谐劳动关系,一方面能够稳定生产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新区的投资环境,增强新区的综合竞争力,在国际化、现代化的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这一目的出发,我们以近年来新区的开发开放为研究背景,以大量详实的数据、资料为研究基础,以调查走访、座谈交流、资料分析为研究手段,以新区在劳动关系调整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研究对象,拟就了这份报告,以期对新区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有所裨益。

一、当前新区劳动关系的新问题、新趋势
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浦东新区也面临着国有企业改制及下岗职工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过程中潜在的问题和矛盾,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浦东作为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先行先试”的试验田,与其他地区相比,外资企业多,民营企业多,中小企业多,新建企业多,由此决定了浦东新区的劳动关系在建立与运行上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征。从近年来新区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情况即可深切感受到这一点。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及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深入,随着新区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呈大幅增长势头。1993年,新区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为75件,《劳动法》颁布实行之初的1995年也仅为234件,1997年上升为378件,基本上翻了一番,而1999年的703年,则又翻了一番。2001年,上升到 1072件,比上年增加315件,增幅为41.6%。据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仅2001年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较2000年同比上升89.8%,而民事案件的同比上升仅为20.01%,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幅位居民事案件的前列。在仲裁和诉讼两的程序中表现为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2001年仲裁结案的983件争议案件中不服裁决结果的近500件,人民法院受理的74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判决结案的近80%,而判决案件中有近90%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或到法院上访的,占法院接待上访人数的30%。上述只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劳动争议,还不包括大量由新区总工会、劳动监察大队、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外来劳动力管理所、各级信访部门通过调解和行政监察化解的争议。
从1993年至今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看,浦东新区企业的劳动关系在建立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1、 转制国有企业矛盾依然突出
许多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出现不规范操作。有些企业在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的情况下,单方提出改制方案,而改制方案中有许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内容。如企业强制性买断工龄。在“买断”过程中,职工的命运掌握在少数经营者手中,“去留之间”全凭与领导的关系。另外,买卖双方不具平等地位,价格多少,工人没有发言权,所以工人能拿到的常常大大低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效益不好,买断时工人所得甚少,会引起工人不满。企业效益好,减员以后企业效益更好,也会引起离开企业的工人不满,因此群体性事件相当多是在效益好的企业里发生的。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如果采取不当的管理办法,就会引发更大的争议。例如,拥有44年历史的张江高科电机厂由于连年亏损在2001年5月进行资产拍卖改制,而员工认为企业不符合改制条件,于是发生了停产、闭厂、集体上访的严重事件。据了解,引发时间的直接原因是对改制分流人员的补偿标准完全对老职工的利益考虑不够,员工不能接受,后经采取增发2年待工生活费等措施才平息了纠纷。
2、外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程度较高。
从1993年至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占争议案件总数的近40%。以个别年份为例,涉及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为212件,2001年增长到424件,增幅达100%,占2001年案件总增量的67.3%,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区外资企业(以中小型外资企业为主)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现状。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派遣来的员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外国人擅自到外资企业打工和外国企业办事处没有经过对外服务公司擅自聘用职工而引发的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处理。从加入WTO后市场竞争导致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分析,在今后若干年内,新区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会继续增长。
3、征地农民工安置问题突出。
浦东开发产生了大量的征地农民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征地农民工安置的程序,在征地农民工安置就业过程中只能依据相关的政策逐步摸索,由于操作不规范,实践中暴露出大量的问题和矛盾。如劳动力的初始登记不真实,造成当事人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协议签署的要求不严格,大量安置对象的签名由他人代签,以致引发争议;具体安置时规避法律,致使安置对象因单位违法而被牵连失业等。
过去大量征地人员由征地企业包下来、养起来的做法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劳动制度的改革,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必然要向市场化的就业机制过渡。但在市场化就业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若处理不当,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大量的集体上访和集体争议,成为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又一热点和难点。
4、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不稳定,劳资纠纷多。
浦东新区新建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也多。与其他劳动者群体相比,外来务工人员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实践中,外来务工人员与劳务输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没有理顺,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也不健全。用工单位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工时、发生工伤不负责任以及随意招用外来人员、不规范用工事情时有发生,工伤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处于混乱的状态。
浦东开发开放的速度越来越快,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新区就业,如果不能建立起符合外来人员管理特点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也逐年增多。
5、企业管理层与单位的纠纷增多,关系难以确定。
据统计,自1995年至今,新区企业高级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所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部门经理以上的由2000年的6件上升到2001年的14件。管理层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由作为商事法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但二者又有劳动合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具有人身从属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难以认定。而法定代表人起诉自己的单位是否按劳动争议处理,理论界亦一直存有争议。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内容已从前几年传统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发展为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退工赔偿、提前退休、报销费用、劳务输出、住房基金等新的类别。
6、矛盾易激化,化解难度大,群体争议有大幅度上升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除集体争议和少数涉及管理人员的案件外,争议标的金额一般不大,有的甚至不涉及金钱给付。但是这类纠纷因为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尊严,也涉及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往往相持不下,不易调解,稍有不妥就容易激化。另外,新区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上升趋势也非常明显,不断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001年春节前新区劳动保障局处理群体性欠薪60件,长期拖欠社会保险金的区属企业有28家,不稳定因素长期存在。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起,同比增长133%。新区总工会在2001年间会同有关部门或单独处理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争议9件,最大的一起争议涉及2000多名员工。其中包括某些著名外资企业如上海飞利浦元件液晶显示系统有限公司2001年9月,2000多名员工因不满公司长期安排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待遇低,加班工资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并且不同意建立工会等问题而发生罢工。
由于上述问题涉及的劳动关系大多具有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极易形成群体性争议大幅上涨的趋势,引发社会动荡。据统计,2001年新区法院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件,同比增长133%。新区总工会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会同有关部门或单独处理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争议也有9件,最大的一起争议涉及2000多名职工,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二、新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原因剖析
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遇到劳动关系上的新问题、新挑战,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直接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体制上的因素。
从表面来看,外资企业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由于浦东新区处于开发开放的最前沿,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合资企业不断增加,外商不熟悉中国的国情,企业和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也相对较强的缘故。征地农民工安置问题突出是因为过去大量征地农民工由征地企业包下来、养起来,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劳动制度的改革,这些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要面临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征地农民工也无法回避待岗、下岗问题所致。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不断,则是出于企业多形式用工、不规范用工,外来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另外,当前相应的劳动法规不完善,政策法规缺少衔接、相互冲突,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一裁二审”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科学性,仲裁及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等制度上的缺陷也是造成许多新矛盾接踵而来的直接诱因。
但从深层次上探究,新区企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其实根源于体制上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与断裂。
劳动关系协调就是劳动权利义务的设定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目的是既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协调不但是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不可取代的平衡仪、减压器,而且是促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经验与现代工人运动史告诉我们,只有协调、才能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增加沟通,获取信息交流,达到最可能的利益平衡。
劳动关系具有层次性、系统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因此构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前者是劳动争议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很多劳动争议都应是在这一阶段消化掉的,此时劳动争议还处在“隐形状态”。后者是劳动争议的“第二道防线”,此时是劳动争议经第一道防线过滤,浮出水面后的解决机制。新区的稳定劳动关系的机制之所以说不完善,其原因就是这两道防线没有发生作用。
就内部机制来说,其主要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互动或者说是博弈。但:
1、 相当部分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管理者缺乏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而多数企业故意不执行或变相降低国家的本市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手段五花八门。许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很少甚至不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单方制定,强制执行。平时行政与职工、与工会缺乏沟通的载体,没有建立固定的机制。发生矛盾后,许多企业态度强硬,完全没有经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来化解矛盾,而是放任劳动争议的发生。
2、 新区企业工会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企业工会作为基层组织,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企业工会客观上作了大量工作,但在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90%的案件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工会的协调,甚至很多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即使设立工会的,有些却成为企业的管理机构,完全听命于企业,而没有真正成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使得企业行政与职工缺少沟通的载体,没有建立固定的沟通机制。
3、 新区的雇主组织的职能也很不到位,它们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替代政府的“二政府”,几乎不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处在瘫痪状态。
外部机制即调解、仲裁、诉讼和监察等也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1、现行的调解制度过于“企业化”。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受雇于雇主,经济上不自由且缺乏权威,调解工作很难公正开展,协调作用几近丧失。而劳动者对于企业内部调解已经抱以非常不信任的态度,出现纠纷的苗头或者发生争议后,也不会主动找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来解决。
2、仲裁制度过于“诉讼化”、“复杂化”。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以司法制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实行“一裁两审”的强制仲裁制度,存在严重的诉讼化倾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劳动仲裁缺乏自身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没有真正体现“三方原则”。虽然法律规定仲裁庭由企业、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三方代表参加,但是实践中企业和工会的代表常常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召集,现行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充当。二是劳动局与法院对同一法律法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不同的口径。由于法院可以纠正仲裁的错误,但是法院如果犯错却无人纠正,使仲裁不得不向法院看齐。
3、法院司法不规范,过于“随意”。 这一方面是因为许多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规之间相互脱节。同时,在实践中又存在大量在劳动用工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性规定,如下岗、协保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法院只能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决。另一方面也与仲裁及法院的各自为政、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劳动争议的最后解决手段、劳动关系的最终裁判者,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者僵化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出现所谓“一边倒”的倾向,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管理,使劳动关系丧失应有的活力。这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4、 劳动监察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来,2002年上半年18个区县的劳动监察案件只占新区监察数量的三分之二。虽然劳动监察的力度不断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监察不力的现象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企业还大量存在着违反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但是由于劳动监察人员数量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鉴定上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劳动行政部门仅从形式上对于劳动合同予以审查,但对其中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约定不明、文字有企业的内容不予审查,为日后产生纠纷留下隐患。二是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加班工资且隐瞒相关证据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的力度不够。这样不仅不能作出对用人单位罚款并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行政裁决,而且即使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三是对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而处于瘫痪时,企业投资方往往听之任之,劳动行政部门对此也不能主动干涉,或者企业故意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通过变换企业名称来逃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劳动者为追索工资、办理退工手续而大规模的集体上访、申诉、诉讼,而因企业不到庭,事实难以查清,给争议的解决带来困难。
5、信访部门处理问题缺乏原则,带来负面效应。许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走正常的仲裁、诉讼程序,或者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后不满裁决或判决结果,或者仲裁诉讼与信访双管齐下,当事人同时或分别向有关部门重复上访的占75%,经常引发群体矛盾不断发生。部分案件当事人还采取围哄政府机关、堵塞交通、请愿示威等方式要求解决自身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及行业、区域的相互效应,引发不安定因素。正是面对这种十分棘手的情况,有些部门就对劳动者进行“法外施恩”,搞“体外循环”,尤其在重大事件的重大时刻,往往不按法律办事,甚至已经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推翻判决另搞一套,负面影响很大。这些做法其实变相鼓励劳动者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虽然一件争议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了,但是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
除内外部机制弱化外,社会架构不全,缺乏综合协调机制也是新区劳动关系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架构不全,企业调解、行政仲裁与司法诉讼各部门自行其事,缺乏综合协调机制,社会有限的协调资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社会协调原则不能相对统一,社会应急处理措施缺乏规范,社会协调功能不能完整体现,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浦东新区劳动关系机制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现存的问题,引导新区的劳动关系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避免新的不稳定因素出现,在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无法及时完善的情况下,针对新区劳动关系的普遍性问题,首先可以通过改善相关部门的工作,完善多方协调机制来解决。
就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而言,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