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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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审通〔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珠海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审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全部实行审计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珠海市审计局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见《审计公示》示例)一份。《审计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及审计方式;
(三)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
(四)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的方式、范围和要求;
(五)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六)审计机关接受举报电话;
(七)审计廉政纪律监督电话;
(八)审计机关名称、公示日期。
第四条 公示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审计项目实施期间。
第五条 珠海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张贴的《审计公示》,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审计公示》示例

根据××××××(审计项目立项依据),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单位××年××月至××年××月×××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同志在××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单位××年××月至××年××月×××情况”),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并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依据《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现予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
在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在廉政纪律或依法审计的方面等情况,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审计人员将严格遵守审计廉政纪律,依法实施审计,接受监督。

1.审计组审计工作地址:
2.提供审计线索电话:市审计局办公室 0756-2222652
审计组办公室
3.审计纪律监督电话:市审计局办公室 0756-2222652


(珠海市审计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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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屯府办〔2006〕86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排放的烟(粉)尘浓度及排放总量进行总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本烟控区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烟尘控制区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烟控区内的所有锅炉、窑炉、灶炉必须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第五条 烟控区内,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品。
第六条 烟控区内所有的烟(粉)尘排放单位,必须向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报炉、窑、灶的数量,燃料结构,处理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经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后,方可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对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烟(粉)尘。
第七条 凡是在烟控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排放烟(粉)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操作人员在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维修知识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进行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消烟尘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允许擅自闭置或拆除。
第十条 对在烟控区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