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54:19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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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市人才发展基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对《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培养高级人才
  (一)资助培养“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对“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选,自批准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和培养计划,分为每人每年1万元、3万元、5万元三档。
  (二)资助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全市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日常经费资助,资助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根据各设站单位当年自筹经费实际招收博士后人数,及其占全市年内自筹经费实际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例,分别确定并划拨资助经费。
  二、支持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
  (一)资助引进高级人才。
  1.引进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和经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海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的自身条件,其所从事的工作,承担的科研、开发项目及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予以资助。对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置住房、提供安家费及生活补贴的支出给予50%资助,其中资助购置住房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资助生活补贴和安家费2万元。
  2.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第一年,用人单位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科研启动经费贷款贴息资助。根据人选自身条件、承担科研项目的水平等因素,确定贴息资助期限和标准。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最高标准为每年3万元。
  (二)鼓励以团队形式引进高级人才。对引进由高级人才领衔的团队的单位,根据引进的团队规模、整体水平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资助国有企业引进人才。连续5年,每年划出200万元,委托天津北方人才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定向资助国有企业引进或培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后,根据资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对该项资助的金额、用途予以调整。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奖励获国家和国际科技奖的人员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国家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科技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其实际所获奖金,我市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和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奖励50%。
  四、简化审批程序
  对符合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暂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资助项目,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拟定资助意见,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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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1998-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

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8]第5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在重新申报其广东分公司传销地区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骗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影响,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你局依法严厉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建议将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处理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年度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316568.xls
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48938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