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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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32号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API”“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办[2002]132号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 指标解释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于非国家考核的申报城市,须提前两年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文件。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3名。
二、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1. 指标解释
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
2. 文件依据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批准命名文件。
3. 考核要求
已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社会经济
一、人均GDP
1. 指标解释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计算公式:
人均GDP=
市区人均GDP=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
经济持续增长率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率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按照不变价计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三、人口出生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是指年内城市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计生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四、单位GDP能耗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是指城市地区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应计算城市消耗的全部能源,包括城市自己生产并使用的一次能源和外部输入的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总和。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其中输入电力的计算采用发电煤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五、单位GDP用水量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自来水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水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卫生防疫和环保监测等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及计算方法,按修改后的十五城考指标中该项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为第i个测点(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n为测点(网格)总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
Ii为第i条路的长度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林业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园林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70%的标准),西部城市推迟两年执行此标准。
四、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其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是指废水中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
五、城市气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居民用气普及率),是指城市市区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及城市专供电炊的非农业人口数占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气化率>90%。
六、城市集中供热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是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部门收集、统计的各有关部门的数据。
3. 考核要求
城市集中供热率>30%,只考核北方采暖城市。
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卫)部门。
3. 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80%。
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3. 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烟尘控制区达标标准及操作实施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十、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环境管理
一、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1. 指标解释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在创建过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在创建工作初期,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2. 资料来源
该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3. 考核要求
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二、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1. 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是指城市及其所辖区域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 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府机构设置的文件和环境统计。
3. 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1. 指标解释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
3. 考核要求
(1) 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 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80%。
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1. 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教育部门。
3、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西部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60%。
五、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1. 指标解释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指城市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2. 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注: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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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两个主要支持方向,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2009年商务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便消费有着积极作用。由于今年已时间过半,落实政策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

二、建立工作机制,争取配套政策,形成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合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争取配套政策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同步进行,不能影响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进度。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信用担保协会等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要与财政部、商务部和保监会审核确定的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贴承办机构(承办保险机构名单另行印发)以及当地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联系,引导他们积极承担政策补贴业务。

三、深入学习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商务部门新增的业务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调研,丰富业务知识,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

2009年是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中小商贸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对补助政策普遍缺乏了解。为了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制作宣传品,设立宣传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作座谈会及商贸企业与担保、银行、保险机构见面会,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企业和相关机构介绍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四、加强电子数据申报,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的作用

为做好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的申报审核、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金效率,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时,要实现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同步申报、审核,认真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明确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担保机构的注册申请、申报数据要及时审核反馈;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使用系统密钥,防止密钥遗失和不当使用,一旦遗失要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加强对担保机构使用“系统”申报电子数据的咨询、培训和指导,帮助担保机构正确、及时填报数据。对于信用保险补贴业务,要将电子申报审核数据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同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inyongchu@mofcom.gov.cn。

五、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加强监管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财政部和商务部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六、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市场、行业协会、核心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培养形成融资担保或信用保险发展充分、财政补贴政策效果明显的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的开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从8月1日至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每半个月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在8月31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

商务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部署、宣传培训、审计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指标见附件),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国商务系统通报并调减专项资金的分配规模。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 王维莉 杨军生 010-85093313,85093328

传真:85093329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财 务 司 郭婷婷 010-65198939

附件:省(区、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助管理工作考核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8/1249525223859.doc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