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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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以此为鉴,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整顿金融秩序工作。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处理情况的通报

199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严监管金融机构,整顿金融秩序,坚决落实1993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即: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并认真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和
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停止向银行兴办的经济实体注入资金并实行彻底脱钩),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乱拆借、乱集资、乱提利率、乱批设金融机构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经过整顿,金融系统广大职工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巩固了金融宏观调控的
成果,也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去年,货币发行和银行各项贷款均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大幅度增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良好效果。这充分证明金融系统的职工队伍是好的,组
织纪律性是比较强的。但是,也有极少数金融机构我行我素,继续违反“约法三章”。1993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自此次会议后,如有违反“约法三章”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为严肃金融纪律,教育违规者和金融系统
的广大职工,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对10家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郭振东同志于1993年11月任总经理后,该中心共办理了违章拆借资金8笔、金融1.03亿元。其中,郭振东签批3笔、金额7000万元。为此,给予郭振东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职
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为了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于1993年8月16日,违章拆出资金5705万元,用于107国道东莞路段的维修扩建工程。这笔违章拆借业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党组书记林铭石同志审批的。为此,给予林铭石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经商
上一级党组织,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党组书记职务。
三、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于1994年4月19日和5月5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拆入资金两笔,共计金额1680万元,用作向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这两笔违章业务均是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卜世权同志办理的。事后,卜
世权同志虽与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口头打了招呼,但应负主要责任。为此,给予卜世权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四、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玉溪地区中心支行在有资金无规模的情况下,于1993年12月通过委托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1600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87.6万元。这一违规做法是由该行行长吕存昌同志主持的办公会议决定的,吕存昌同志应负主要责任。为此
,给予吕存昌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职务。
五、中国银行四川省涪城支行1993年7月以后,以自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违章拆借资金共18笔、金额1817.16万元,全部在银行帐表外反映。同时,该行在1993年3月4日至12月25日间,以填制空报单、虚列利息支出和变更帐面余额等方法,挪用银行资金26
6.77万元,给自办劳动服务公司用作拆借。1994年7月16日,该行在收到一笔500万元拆借款后,给中间人提取11万元现金作为“引资”手续费。
对上述问题,中国银行涪城支行行长白勇同志应负主要责任。为此,给予白勇同志撤销中国银行涪城支行行长的处分。
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黄政云同志,于1994年1月5日、2月23日、5月13日,在未经该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违规批准用流动资金贷款向太钢热连轧自筹基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3笔,金额1.3亿元。为此,给予黄政云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
任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职务。
七、中国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行长徐水莲同志于1994年4月15日主持召开会议,在听取该行全资附属企业—南昌银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责人汇报时,认为到海南省三亚市投资房地产有利可图,当即决定贷款500万元,由南昌银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海南南达工贸公司共同
到三亚市搞房地产。1994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通过稽核发现这一问题后,该行即派人去海南收款,此款于7月26日收回,没有发生资金损失。为此,给予徐水莲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中国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行长职务。
八、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于1993年12月10日吸收深圳供电局存款3000万元,期限5个月,合同利率为9%,实际执行利率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11.34个百分点。1993年12月15日和22日,该公司吸收广东省审计局驻深圳特派员办事
处工会1年期存款2笔、金额100万元,合同利率为10%,实际执行利率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7.02个百分点。1993年12月28日,该公司拆给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电白办事处11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29.1%,比国家规定的同期限利率上限高出15
.9个百分点。
这4笔业务中有3笔、金额3100万元是由该公司总经理侯国新同志签批的。为此,给予侯国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职务。
九、海南南华金融公司自1991年7月至1994年6月,共向海口南华大厦和三亚南奥度假村两个项目投资1.133亿元,其中1994年新增投资2350万元。经查,该公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除公司净资产7000万元外,主要从深圳发展银行拆入资金,其中
1993年11月16日借入2570万元国库券(由公司变现为3051万元),1994年1月10日拆入1000万元。为此,给予黄肇德同志撤销海南南华金融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处分;给予该公司总经理于为群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所担任的海南南华金融公司总经理职务。


十、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王义俊同志于1994年6月30日通过广东省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融资中心拆入资金1000万元,并要求广东省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于1994年7月1日将此款直接汇往沈阳中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
限公司,用于沈阳东亚商业广场的建设。为此,给予王义俊同志撤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职务的处分,吊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沈阳办事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对广东融资中心中山办事处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融资中心予以处罚

以上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违反“约法三章”和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加强宏观调控,稳定金融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要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自觉遵守“约法三章”和有关规定,为稳定金融秩序做出不懈的努力。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报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约法三章”和各项金融法规,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二、各金融机构要对照“约法三章”,对一年多来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自查自纠;对问题多的单位,当地人民银行要派得力的工作组下去进行整顿,限期纠正。
三、要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坚决制止各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防止各种违规违纪案件的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宽容。



199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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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实现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长政发(2002)36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二、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资质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筑渣土、砂石处理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四、防污要求
  (一)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设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须做好渣土、砂石防污准备工作,即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施工作业场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车平台、设置照明灯光、配置洗车设备、安排洗车人员。
  (二)建设工程施工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运输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从工地驶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净后才能出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城区主要道路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的围档不得低于1.8米;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围档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档物以外。
  (四)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须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线洁净卫生。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六)运输流、散建材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
  (七)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渣土、砂石必须按指定场地排放。
  五、监督管理
  (一)对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对环境污染的建设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处理登记证》。
  (二)密闭装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运输车辆,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
  (三)承运渣土、砂石的运输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或渣土、砂石污染环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渣土、砂石运输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擅自处理、排放渣土的;
  (三)车辆未办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擅自运输渣土、砂石的;
  (四)建设工程没有按要求用实体材料围挡施工作业,或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挡物以外的;
  (五)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装建材污染环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装建材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车轮带泥砂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车辆没有按指定线路行驶,以及渣土、砂石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的;
  (八)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业主没有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环境的;
  (九)渣土排放场地受纳生活垃圾以及医疗等有害垃圾的;
  (十)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的。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管政发(2002)80号)同时废止。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有关规定。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69号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20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