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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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体法行函[2005]31号



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部体改法规司及内设处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648号),交通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组织实施。为此,我司对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人:朱伽林(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处长);联系人:葛援(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副处长); 电话:010-65292602、65292603。
  2、调整后,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章)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1 机动车制动液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蔡凤田(主任) Tel:010-62079205,13501260972Fax:010-62079180E-mail:ft.cai@ rioh.ac.cn 刘 莉 Tel:010-62079179,13611185852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Li.liu@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张学利 Tel:010-62079180,62014121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xl.zhang@ rioh.ac.cn
2 公路桥梁支座 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1.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2.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3.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何玉珊(主任)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701255645Fax:010-62079595E-mail:ys.he@ rioh.ac.cn 国天逵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601325786Fax:010-62079595E-mail:tk.guo@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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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续)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 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3 救生衣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处) 武汉救生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黄世元  (主任) Tel:010-65136692,65136633-340Fax:010-65247524E-mail:syhuang@ ccs.org.cn 王海涛 Tel:010-65136633-343Fax:010-65136678,65247524E-mail:wht@ ccs.org.cn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909室邮编:100006
王海涛、龚暄威   (副主任) Tel:010-65136633-343、348Fax:010-65136678,65247524 龚暄威 Tel:010-65136633-348Fax:010-65247524E-mail:gxw@ ccs.org.cn
4 港口装卸机械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设在武汉理工大学)注:审查部待设立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陶德馨(主任) Tel:027-87651455,13907133072Fax:027-87880790(校办), 86534380(中心办公室)E-mail:dexintao@mail.whut.edu.cn 孙昌之 Tel:027-86534380,8656336513808668991Fax:027-86534380E-mail:scz@mail.whut.edu.cn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武汉港机质检中心(83号信箱)邮编:430063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蒋国仁 Tel:027-86534380,86563365, 86581420(h),1380866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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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8日,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2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重庆、武汉、广州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特制定《建筑工程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这个规定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践经验还不多,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们。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现将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和编制、经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质量监督人员按施工面积三至四万平方米配备一人,但每个监督站的专职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监督站的直接监督范围和监督项目,由各监督站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直接监督的工程,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监。
三、监督站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2.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质量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因此,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四、筹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凡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工程,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六、市和市属县(区)监督站的监督费,可由市监督站统一收取,也可按市、县(区)监督范围的分工分别收取监督费。监督费只能用于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八、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许施工。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筹建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送监督站备案。
九、经监督站核验质量为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须进行返修和加固补强直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外,并向筹建单位按当地规定交付罚款。
十、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准循私偏袒;不准弄虚作假;不准索贿受贿。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必须严肃处理。质量监督员和企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应给予奖励。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十二、各地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