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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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2002]20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到位、宣传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财力到位,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国土、科技、气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九条 结合本地实际,经调查、勘查确认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标志牌。
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规划和预防、监测、勘查管理。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水利、交通、林业、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性质、规模,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第十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地质环境、导致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强行生产、建设而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网络,不间断地积累监测数据和资料,加强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
对危害性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隐患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监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 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预报,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汛期来临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地质灾害险情实行逐级核实上报制,灾害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位于村庄发生地质灾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二)位于集镇发生地质灾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对拒不执行防范措施或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指挥协调机构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灾情调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发生一般级以下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处理工作。
(三)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力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应急处理工作。
(四)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力协助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调查处理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位置、原因、灾害类型、地质条件、灾害特征、危害程度、灾情评估、发展趋势及防治建议等,并附相应图件(照片)。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弥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丽水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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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11]31号)要求,为保障村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村镇建设中贯彻落实《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19个不准”以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22个不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推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规划、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管理职责的具体程序,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查找本地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要建立农户档案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享受各级政府补助的农户档案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农村基层干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搞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严格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村镇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及程序,严格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违反规划或规定程序擅自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维护农民建房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与管理,认真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建房权益不受侵害。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农民建房标准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公开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解答农民建房中遇到的疑问,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规范村庄整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村庄整治政策要求,坚持以让农民得到实惠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治什么、怎么整治等问题由农民自主决定,防止基层干部包办代替。严禁以村庄整治为名,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撤并农村居民点,搞不切实际的广场、公园等形象工程;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加强和规范村庄整治财物管理,及时公开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物资及农户投入的使用账目。

  (五)严格规范村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村镇规划区内凡按照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村镇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权力限定招标范围或指定承包商。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审计。严禁农村基层干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30日,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种目录的审核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

附: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

自1989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以来,已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现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标准的编写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见附件),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的具体编写工作。
二、标准的水平
标准的水平是标准修订工作的核心。要以目前企业技术装备和劳动管理水平为基础;也要反映出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革、产品更新换代及劳动管理改善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大多数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三、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知识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技术业务基础知识、工具设备知识、工艺技术知识、材料和产品性能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质量标准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技能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领会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应用计算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检修排障能力、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
工作实例是根据工种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列举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该会做的典型工件或工作项目。
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的各项内容,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可根据行业、专业、工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作适当的选择、补充或增减。
各工种的标准是否制定工作实例,应根据工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
四、工种技术等级的设定
在科学划分工种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种的分析与评价,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所需具备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及专业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地设定工种技术等级。对于三个技术等级(初、中、高)或两个技术等级(初、中或中、高)的工种应按照知识和技能构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区分工种技术等级水平的程度,作为确定标准中各等级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依据。
五、组织分工
劳动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制定“修标”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和审定各行业的工种目录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修标”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立领导机构和编审组织,组织编审本行业的工种目录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六、审定颁发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部审定的工种目录,组织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具体编审和论证工作,在充分征求本行业和相关部门(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标准的送审稿;经劳动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审定后,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七、标准的修订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工人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新设置工种,制定、修订或废止标准的,须经劳动部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若需制定地区性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核准。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技术性强。望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修标”工作按计划完成。

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

为使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写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行业标准编写的具体规范。
一、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标准的基本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
2.标准中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用概念模糊的词语,避免产生歧义;
3.标准的内容采用分序号条目的说明文体进行表述,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相结合,尽量多用定量描述,使标准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有关规定;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和实施的简化汉字;
5.标准中的数值、计量单位和符号、代号、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图样、表格和其他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国家标准GB1.1—87第九章中的规定;

6.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与其他标准也应一致。同一术语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措词与表达形式。
二、标准的构成
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1.封面
封面的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行业、专业或工种名称,颁发单位和颁发日期。
封面的统一格式如附录A所示。
2.前言
简要说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基本情况。
3.目录
目录一般包括:
(1)工种序号
(2)专业名称
(3)工种名称
(4)工种定义
(5)适用范围
(6)等级线
(7)学徒期或熟练期
(8)页码
4.技术内容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工作实例
5.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某部提出;
(2)本标准由某部负责解释;
(3)本标准由某部门、单位负责起草。
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个工种的标准都需要包括的。可根据工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定。
“封面”的行业名称参照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确定。
“目录”主要涉及的项目,按《全国工种目录》内容填写。
三、标准条文的编排
标准内容按工种分等级进行叙述。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标准条文的排列格式如附录B所示。
四、标准编写细则
1.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应大体上相对应,如知识要求中有对某一技术业务基础知识的要求,在技能要求中就应有对该要求的具体反映。
2.标准中低等级列出的各项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高等级均需具备,为节省篇幅,一般不再列出相同的要求内容。
3.工种内部各等级之间和各工种相同等级之间,在标准的水平上应大体做到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