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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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信双方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将采取相应措施:
  一、举办报告会、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表演、青年活动,互换出版物,翻译文学作品,并通过广播、电视、电影以及其他宣传手段,使两国人民在文化和人文方面更好地相互了解。
  二、为造型艺术、文学、戏剧、音乐、电影、广播电视、体育、青年和成年人组织以及图书馆各界代表之间的直接接触提供方便。
  三、鼓励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通过相互提供奖学金,为在艺术院校和体育院校间互派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方便。
  五、鼓励各自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对方组织的研究会、讨论会、展览、比赛以及文化方面的专家之间的会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教育方面的合作,为此:
  一、鼓励在高等院校、博物馆和科研部门之间互派教授和科研合作人员,并根据双方国内的现行规定,允许他们进入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他们的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二、通过奖学金的办法为高等院校互派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方便;
  三、为各级教育经验的交流提供方便,为此提供教育专家赴对方国家进行考察和学习,并经常交流教育结构、方法和改革的情况;
  四、审议是否可能圆满解决毕业文凭和证件的对等问题。
  五、双方相互鼓励在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之间的科学合作,为此:
  一、为科学机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之间的接触提供方便;
  二、鼓励科学机构之间高级人员及其他专家的交流;
  三、提供奖学金以促进互派研究人员;
  四、交换专业性科学出版物;
  五、鼓励举办科学讲座、讨论会和研究会。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成立常设混合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最多八人。双方各派出相等人数,分成两组:即中国组和比利时组。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全会,会议主席由双方轮流担任。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比利时举行,以便制定工作计划和执行计划的财务条款。
  混合委员会可聘请专家给予合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其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比 利 时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康 矛 召             夏尔·费迪南·诺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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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执行情况;

(五)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大情况;

(六)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的进展情况;

(七)人口、环境和资源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九)社会治安、司法和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教育、科学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一)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

(十二)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重要情况;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共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请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执行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报表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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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表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并加强与省、市招商部门的联系,落实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市招商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制度,认真做好全市报表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努力建立信息畅通,准确度较高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统计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统—解释。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