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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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
(签订日期199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8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通过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CCB)执行。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重庆政府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CCB。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重庆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1.01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发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2.01之(26)规定如下:
  “‘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3.06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3.06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4.02,代之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a)并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并代之以“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用美元支付”。
  (i)删去4.05款中的“根据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4.09,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措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在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CHGHCD”:指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通过CCB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重庆市政府。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1规定的借款人和重庆政府间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仟万美元的贷款。
  2.02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3.02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12月中按22,500,000(贰仟贰佰五十万)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12月中按6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12月中按127,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2.04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 (a)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重庆政府。
  “转贷协议”所含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不少于本贷款利率和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5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应由重庆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按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3.02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3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3.03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按本贷款协定附件4和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的协议商定的程序进行,或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3.04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执行。
  3.05 按贷款条例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是2002年1月31日,或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 (a)借款人应责成重庆政府和CCB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执行中以及在项目设施运营中,借款人应履行并责成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向CCB提供或责成重庆政府提供本贷款资金以外的,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它资源。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设施营运有关的下属部门和机构,能按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4.04 借款人按亚行的合理要求,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提供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①本贷款、借款资金的使用和服务的维持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③本项目;④重庆政府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执行项目和运营本项目设施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⑥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CCB能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如项目协议附件第8段中规定的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7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08 (a)借款人和亚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它外债债权人不应享受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护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目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②在任何正常的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根据贷款条例8.02(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额外情况:重庆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 根据贷款条例8.07(d)的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f),规定下列情况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地以各方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条例,9.02(d),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下列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应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7.02 根据贷款条例11.01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①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86-10)6601-6724

  ②亚行方面: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定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授权代表  关登明
                      亚洲开发银行 佐滕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制约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交通“瓶颈”现象。通过提高西南省份的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发展。
  2、本项目包括

 A 土建工程
  修建全长89公里的封闭性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1)适用于6车道设计的土方和路基、排水、涵洞和桥梁
  (2)55公里4车道路面
  (3)32公里6车道路面
  (4)辅助建筑和设施
  (5)470米中心主跨的6车道斜拉桥的施工
  (6)两条相依的各三车道的各长约3100米的隧道施工,含照明和强制通风
  (7)立交桥和收费站的施工
  (8)连接线的施工
  (9)现场公用设施

 B 设备
  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包括
  (1)收费、监视和通讯
  (2)道路安全
  (3)养护和恢复
  (4)监控、检测和数据库设备

 C 征地和拆迁
  土建工程的征地,现有结构物的拆迁及受本项目工程影响的2900住户的安置。

 D 咨询服务
  施工监理和上岗培训

 E 能力建设、培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综合国际培训、国内培训和实习讨论会计划。
  项目预计于2001年7月31日完工。

 附件2:    分期还款表(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2002年3月15日        US$  1241700
  2002年9月15日             1303800
  2003年3月15日             1369000
  2003年9月15日             1437400
  2004年3月15日             1509300
  2004年9月15日             1584800
  2005年3月15日             1664000
  2005年9月15日             1747200
  2006年3月15日             1834600
  2006年9月15日             1926300
  2007年3月15日             2022600
  2007年9月15日             2123800
  2008年3月15日             2230000
  2008年9月15日             2341500
  2009年3月15日             2458500
  2009年9月15日             2581500
  2010年3月15日             2710500
  2010年9月15日             2846100
  2011年3月15日             2988400
  2011年9月15日             3137800
  2012年3月15日             3294700
  2012年9月15日             3459400
  2013年3月15日             3632400
  2013年9月15日             3814000
  2014年3月15日             4004700
  2014年9月15日             4204900
  2015年3月15日             4415200
  2015年9月15日             4635900
  2016年3月15日             4867700
  2016年9月15日             5111100
  2017年3月15日             5366700
  2017年9月15日             5635000
  2018年3月15日             5916700
  2018年9月15日             6212600
  2019年3月15日             6523200
  2019年9月15日             6849400
  2020年3月15日             7191800
  2020年9月15日             7551400
  2021年3月15日             7929000
  2021年9月15日             8325400
                    总计US$ 1500000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以下称“附表”)(“类别”或“类别”在此附件中指附表的类别)。

                税赋

  2、本项目任何当地税赋不得从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类别项目将按附表中所列的比例由本贷款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4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用本贷款资金支付。
  (A)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完全系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费用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地方费用不得从贷款帐目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6、分配给类别5的是项目执行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自已支付需到期偿付的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①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②如果此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将该类别下的多余贷款资金分配给其它类别。

               追溯贷款

  8、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6年5月8日到生效日期间的土建、材料采购、设备、汽车和聘请咨询专家、培训等项目下发生的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仟5佰万美元。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表

             (重庆高速公路项目)

---------------------------------------
|          贷 款 资 金 的 分 配 和 提 取        |
|          (重 庆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
|-------------------------------------|
|         类   别             |  亚行资金比例 |
|---------------------------|---------|
|        |    |   分 配 金 额   |   |     |
|  项  目 | 编 号|     美 元     |比 例| 提款基础|
|        |    | 类  别    次级类别|   |     |
|--------|----|-------------|---|-----|
|1、土  建  |0301|110000000|   |41 |总费用比 |
|--------|----|---------|---|---|-----|
|2、设  备  |1501|85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3、咨询服务  |2101|16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
|4、能力建设、培|2401|1000000  |   |100|外汇费用比|
|训和人员资源开发|    |         |   |   |     |
|--------|----|---------|---|---|-----|
|5、利息和承诺费|6601|11900000 |   |   |应偿还金额|
|--------|----|---------|---|---|-----|
|6、其  它  |9301|17000000 |   |   |     |
|--------|----|---------|---|---|-----|
|  总  额  |    |150000000|   |   |     |
---------------------------------------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份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3年不超过6年     0.24
  到期前超过6年不超过11年    0.44
  到期前超过11年不超过16年   0.64
  到期前超过16年不超过20年   0.80
  到期前超过20年不超过23年   0.92
  超过23年            1.00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下列以下各段所指的程序将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1989年3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交给借款人。除了下面第5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3、①土建工程以及机电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千万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投标前,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承包人须通过资格预审。
  ②凡属国际竞争招指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在任何情况下,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须向亚行提交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知。
  ③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活动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的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④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价少于50万美元(不同于次要项目)的,应在采购指南第三章所描述的国际采购基础上授予。
  5、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①在借款人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②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6、根据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对包括土方、防护栏、防护网、交通标志、信号和建筑以及辅助设施且合同价少于1千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合同,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人中,通过国内竞争招标授予合同。承包人的资格预审、选择和雇请应按亚行的批准进行。授予合同之后,应向亚行提交三份此类合同的复印件。

 附件4 附录1: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可获优惠,只要提供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1)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A:1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B:2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国制造的。
  C:3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进口货物。
  (2)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1类或2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这将被授予合同。
  (4)如上段(3)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3类,则需进一步与1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3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任一项:
  a:对3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b:如下面(1)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此货物标价按到岸价(CIF)的15%增加。
  作进一步比较后,如1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应授予合同;如不是,则应在3类标中选出最低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4 附录2:    国内承包人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承包人,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人可获优惠:
  (1)使用对国内承包人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A:1类,根据下面第5段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及
  B:2类,其它承包人的投标
  (2)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3)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1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被授予合同。
  (4)如按上面(3)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2类,则需与1类的最低做进一步比较。仅为此目的,应对2类中的最低评标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7.5%。通过这轮比较,如1类的标被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2类标是最低,则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1)公司在中国注册
  (2)中国公民拥有公司的多数所有权,及
  (3)公司不得将工程总额的50%以上包给国外承包人。
  国内承包人和外国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1)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2)如没有外方参与,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3)根据协议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标准,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细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标准,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5:          咨询专家

  1、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
  (2)结构工程
  (3)培训
  (4)安置计划的执行监控
  (5)环境缓和措施的执行监控
  咨询专家的工作范围将由亚行和CCB的协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1979年4月颁布的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进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CCB上述1段中的(1)和(2)项目的咨询服务将由国际咨询专家提供这些国际咨询专家将按照下列程序由CCB选择并雇用。
  (1)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邀请和所有相关文件应在发出前经亚行同意。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草稿,拟邀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2)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交送亚行审批。
  (3)合同的执行
  在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应向亚行提交(a)已谈判待批的合同;(b)建议书的评价。合同签订之后,应向亚行及时提交3份已签字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审批。
  3、上述1段中(3)和(5)类别项目将采用有能力的国内咨询专家的服务,他们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根据他们从事项目的能力和经验经得亚行批准。在以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向亚行提交(1)邀请的咨询专家的名单;(2)建议书的评价(同时提交一套第一等建议书);(3)选择的理由。谈判结束后和合同签字前,应及时向亚行提交已谈判待批的合同。如合同开始执行后有任何修改建议,应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考虑到亚行技援的公路标准(技援号2573--PRC)审查的建议和工作情况,借款人在其国家的九五计划中(1996--2000)将采取一切步骤批准和出版修正的和最新的一套公路设计标准以反应最好的国际惯例。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将确保项目中应履行以下的改进措施
  (1)根据在亚行和CCB相互同意的项目点上的适当的技术的应用,在选择地区纳入车辆称重站点;
  (2)采用国际符号,中英文的标志和交通符号;
  (3)乡村道路和从高速公路立交桥引出的通道的养护和恢复的综合计划的执行;
  (4)与公路安全的交通工程相关的培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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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商标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据介绍“桐君阁”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这是目前从公开报道看到的商标质押贷款最高的数额。

一、商标质押贷款的困境

商标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被质押,但是企业最需要的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商标被评估为上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不在少数。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在我国尽管众多知名品牌希望以价值不菲的品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我们在《泉州晚报》04年9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这样报道:《泉州银行拒绝商标质押贷款》, “羊”名天下的“恒源祥”拿着价值6亿的品牌,却无法获得任何一家银行的抵押贷款。 “企业仅凭自己的商标,哪怕是很有名的商标,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是不大可能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汤××称。银行不愿意商标质押贷款自然市有其原因的: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质押风险过大

早在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就率先向不少温州民企推出了商标质押贷款,但随后这一创新产品就如坠冰谷。近两年多时间该行商标质押贷款申请量很少,放出的贷款也不出5笔。目前银行贷款普遍要求有房地产等有形不动产作为抵押,类似于商标、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资产虽然有巨大价值,但以此进行质押贷款,无疑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农行泉州市分行法务部王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2、缺乏操作可行性

工行泉州市分行×行长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二、商标质押贷款的出路

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又捧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和企业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质押贷款的一些曙光。

1、联手担保公司

根据慧聪网2004年8月26日报道:湖南长沙某知名家饰用品公司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将旗下股权与商标进行组合质押担保融资,顺利地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该家饰用品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考虑到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物,该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75%的股权(约2000余万元)以及其商标全部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这1000万元贷款的反担保条件。湖南中保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认为,对于享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商标进行质押,特别是在与企业股权进行组合质押后,其信贷担保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业内人士称,在目前企业品牌尚难凭借无形资产的魅力打动银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已开始积极介入这一有待开发的融资“处女地”。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业突破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瓶颈。

2、政府出面协调

《证券时报》2006年9月19日的报道《上海首现专利质押贷款》: 近日,上海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成功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据银行有关人士透露,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确定了四个把关环节:一是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二是为申请企业设定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即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强大的研发背景、经营管理良好等;三是在专利评估时充分考虑专利技术未来市场前景的问题;四是确定质押后由企业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已与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达成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进行合作。“第一单”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合作探索专利质押的科学操作模式。工商银行张江支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专利质押的成功探索,给商业银行主动开辟贷款业务新品种增加了信心。这则报道说的是专利的质押贷款,但是从中我们看到商标质押的曙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为我们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为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模式,在其积极推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得意推行,那么我们商标质押贷款也将在这种模式下不久就会得到实现。

商标抵押贷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模式探索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应当给予关注,出台相应的规定消除目前存在的障碍,让我们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备注:
1、对于本文中涉及个人的讲话内容,未经核实,直接引自媒体报道,有的加入了本人的叙述。
2、应为质押,相关报道中抵押同样应为质押,作者注。
3、括号内为作者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济发展、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及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不得向公众传播。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 台风一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 台风二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
(三)■ 台风三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将影响我市,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 台风四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1级以上;
(五)■ 台风五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 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或■或黄色■后,应每三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红色■后,应每一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或蓝色■后,应于每30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的宣传手册,以备公众随时查询,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有专门栏目定期对预警信号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m3/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时,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防灾救灾
第三十条 ■或黄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市港务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第三十一条 ■ 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二)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五)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及住户疏散、撤退;
(六)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市港务部门应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
(九)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已到达学校的学生;
(十)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撤退,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霓红灯及其他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十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三十三条 ■或■或蓝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三)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各港口码头,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设施走锚、搁浅或碰撞。
第三十四条 红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并报告市三防办;
(二)市三防办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应即时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人员、财产须撤离的,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财产的撤离。
第三十五条 出现特大洪水的,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七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等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