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一百零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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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一百零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5年 第 31 号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百零一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百零一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zcfbgg2005/W02005070839112171020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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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

(三)无不良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

五、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转让文件应当包括:

(一)出资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三)受让方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受让方的关联方关系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与其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投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受让方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

(五)受让方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且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未予披露的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受让方律师就受让方资格的合法性及转让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其它与转让出资密切相关的资料,商业秘密除外。

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八、股东转让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的,除前述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转让文件;

(二)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受让方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治理结构等方面情况提出的计划书;

(三)股东会决议文件、股权转让过程中其它法律文件及律师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帐户及股票清单等。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十、受让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重大变更通知》的要求公告出资转让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转让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 [87]财文字第212号)


  为了加强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要求,对节约事业费开支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年度预算在执行中,除国家重大政策变动另有规定和特批项目外,一律不再追加。


 二、 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挖掘潜力,扩大有偿服务项目,合理组织收入,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水平。对固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促进他们积极组织收入,用于抵顶一部分预算拨款。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的规定,商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 对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财政部门支持的,可以采用“周转金”方式,借给单位,约期归还,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使用。


 四、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兴建宾馆、招待所。
  事业单位举办的没有纳人预算内管理的经营性单位(如;工厂、农场、商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等), 都要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使用事业费开支的人、财、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照价计费,合理分摊费用。


 五、 各事业部门、 单位的基本建设性开支, 凡五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土建工程,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纳人基本建设计划,在基建投资中解决,不准挤占事业费。


 六、 要逐步实行按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费用定额核定预算,人员超编的不多给,人员不足编制的不少给,改变按“基数”或人头分配预算的办法。
 各级各类学校要分别按学生人数和不同的费用定额核定预算。 农村学校今后增加的开支,要按分级办学的原则,主要由乡、村筹集和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一定要限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之内,今后不再增招新的民办教师。
  卫生医疗单位要按病床使用日数、门诊人次和社会防治等任务核定预算,各类医院、卫生院都要通过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费自给水平。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在保证医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公费医疗与个人、单位或者医疗单位利益挂钩的办法,以减少浪费。
  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站,剧场(院)和体育场、馆,都要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广开服务门路,合理组织收人,提高经费自给水平,减经财政负担。
  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技术开发类型研究单位要逐步走向经济自立。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设立,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凡新设立的此类组织,其经费要自理,财政不予拨款。
  广播电视要按播放小时核给经费,广告收人除按规定提取一定奖励和福利基金以外,都要纳人预算,抵顶财政拨款。
  农业部门的事业单位,凡有条件的要大力开展有偿服务,逐步转向依靠自已的力量来发展事业;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要分别核定,加强管理。
  各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备都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之内。对现有超编人员,是全额预算管理的,暂保人员工资,但不拨公用经费。今后,未经劳动人事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财政不得安排经费。


 七、 各事业部门、单位对于国家专项控制商品,一般不再购买。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事先要进行周密的论证,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能用国产的,不得进口;对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利用率低的,要组织协作共用,或者对外开放,向社会服务。要按照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


 八、 各部门办的报纸、刊物,应当进行清理和整顿。除少数政策性亏损的报刊,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自已办的其它报纸、刊物,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九、 各事业部门、单位的行政性开支,如;会议费、差旅费等,都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行政经费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