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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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健品广告。

  (六)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九)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一)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十二)统一管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指导全省药品检测检验机构和医疗器械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机关文秘、宣传、信访、财务、档案、督办查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计算机网络和综合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修订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负责保健品的品种审核,生产、经营许可和广告审批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负责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负责审核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和出口销售。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广告;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相关社团组织工作。

  (十)财务处

  贯彻实施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本系统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系统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负责统计和系统内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7名(含从系统编制中调整14名、单列编制1名、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处级)8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核定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问题

  (一)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主要职责: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假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及责任人;参加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省局直属药品检验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二)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局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事业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2名驾驶员编制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他4名编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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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日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对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测绘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限额以下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测绘的,应当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基础测绘的投入。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及任务登记
第九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凭测绘资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有关证照。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的,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省外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后,方可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第十五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即可进行,不再另行登记。

第四章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必须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三、四等大地测量;
(二)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测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测区面积4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
四等以下大地测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图的技术设计书,由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使用合格的测绘仪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编制、出版、复制地图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不得公开发行、展示。
第二十五条 送往境外编制、出版、复制的地图,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须经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其内容表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公开的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对所出版的地图及时补充或者更改。

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向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目录或者副本。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所有者同意,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位置、面积、高程、深度、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测量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用地。

第三十四条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架设高压电线、建立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站)等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不得埋
设地下管道、电缆等。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建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该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建测量标志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护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或者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以外承担测绘任务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汇交。
第四十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测绘成果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视情节轻重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者吊销测
绘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未按规定报送试制样图或者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测绘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测绘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测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汇交。”
三、第四十条修改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业务规模较快增长,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显著增强。

  (一)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再保险业务稳定发展

  2006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338.97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同比增长14.82%。其中,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同比增长13.46%,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亿元,同比增长23.92%,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

  2006年,全国总分保费收入216.90亿元。其中,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210.67亿元,同比下降7.58%,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6.23亿元。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中,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168.21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79.85%,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42.46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20.15%。

  1996年至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16%,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2.23个百分点,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9%之间。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2004年至2006年,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1%-14%之间,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05%-1.67%之间。

  专业再保险公司资产实力增强。截至2006年底,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12.08亿元,同比增长了5.06%。其中,专业再保险法人公司275.82亿元、外资再保险分公司36.26亿元。

  2、顺利实现了从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转变

  履行入世承诺,从2003年起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一度呈现负增长。此后,随着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2005年商业分保费收入超过法定分保,达到总分保费收入的67.94%。我国再保险市场逐步完成了由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市场化转变,再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标志着中国再保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5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6家,其中,中资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3家。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完成了集团化改制,控股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并参股了保险职业学院。通过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为一家集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中介、行业传媒、保险职业教育于一体、涵盖保险上中下游产业的多元化经营保险集团。保险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再保险市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国际知名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先后在华开设了分支机构,劳合社获准在中国设立了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法国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分别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人身险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中介市场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开始形成,再保险经纪人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力地扩大了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促进了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与技术实力的提高,加快了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同时也对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4、再保险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再保险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通过和直接保险之间的技术传导,提升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与标准的健全完善;通过提供替代资本的产品及其增值服务,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得以优化,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特别是,再保险有力地支持了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能源、钢铁、电力等基础工业的大规模投资以及其它为数众多的大型项目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航天事业与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协助直接保险公司推动医疗健康保险试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我国遭受地震、台风等巨灾侵害较多的地区,再保险的及时赔付有效地弥补了直接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受灾地区灾后经济衰退的压力,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5、再保险监管迈上新台阶

  为适应入世后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加快了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颁布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业再保险业务监管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奠定了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的基础,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此外,还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规程》,建立了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共保业务流程,探索有限再保险的监管政策,完善再保险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的现场以及非现场检查办法。再保险监管逐步步入了专业化监管道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一是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竞争不够充分。二是再保险市场供给结构性不足,再保险公司的产品有限且创新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高精尖、高风险、新型业务在国内难以获得充足的再保险支持;服务性业务刚刚起步。三是法定分保取消后,短时间内国内商业分保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四是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对再保险分散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再保险在风险管理和改善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亟需国家政策支持。六是再保险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七是再保险基础建设薄弱,再保险统计制度不完善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再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落后。

  二、再保险市场面临的发展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快速增长,再保险市场将进入重要的战略发展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国内社会经济环境良好

  社会转型加速。近几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2010年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增长速度预期保持年均7.5%左右。经济总量、投资总额、进出口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人均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为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将更加广泛,在国家基础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保险业功能作用充分有效的发挥,需要再保险市场的强力支持,需要再保险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性的风险保障服务。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

  (三)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保险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屏障更加巩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将促进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加重视再保险机制的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从而刺激再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为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带来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将会有更多拥有强大技术和资本实力的国际知名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一局面,既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再保险市场开放性、国际性特点,也给我国再保险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我国再保险主体加强合作,整合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需要国内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协调、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再保险市场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提高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需要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互惠共赢。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加强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科学规划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布局,优化配置国内再保险资源,调整再保险市场结构,重点解决好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直接保险市场发展之间、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和有效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技术水平与资产实力,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步伐;积极借鉴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为我国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

  (二)基本原则

  我国再保险市场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深化再保险改革、拓宽服务领域、调整优化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夯实发展基础。再保险市场应遵循以下发展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协调发展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再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坚持市场导向、创新发展原则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再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再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再保险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高再保险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再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再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再保险服务的附加值,为直接保险市场提供灵活多样的再保险支持及风险管理服务。加强再保险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再保险在改善直接保险市场偿付能力、分散风险、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科学经营与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3、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

  按照完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要求,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完善再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强化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加强再保险业务合规性监管,运用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分散直接保险市场风险、规范直接保险公司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有效利用两个市场原则

  我国再保险潜在需求很大。要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服务国内市场的原则,立足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趋势,通过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有效需求,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形成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处理好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关系,在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优势,积极拓展海外业务。

  5、坚持立足全局、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原则

  发挥再保险市场作为风险分散主渠道的作用,利用再保险机制,推动国家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农业、巨灾等特殊风险领域,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预期目标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时间,把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成为市场主体数量适宜、经营行为规范、承保能力与偿付能力充足、竞争实力较强、业务结构合理、产品服务丰富多样、风险有效分散、再保险保障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能够引导和支持我国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现代再保险体系。

  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保费争取达到660亿元,直接保险公司境内分出保费争取达到400亿元。

  综合竞争力目标。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的大型再保险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形成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再保险市场格局。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充足、业务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服务方式多样,风险管理技术较强,基本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多元化、专业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再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功能作用目标。充分发挥再保险的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三大功能。

  在资本融通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便于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在技术传导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人在数据积累、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探索新的风险转移技术,从而推动保险业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现阶段重点是要强化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功能,不断提高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市场的覆盖面与渗透力,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市场稳健发展。

  风险防范目标。专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偿付能力充足;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

  直接保险公司充分重视再保险机制的有效运用,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从制度上强化再保险在直接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监管部门全面推进偿付能力动态化监管,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基础建设目标。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数据交换机制初步建立,重点解决再保险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再保险业务核算以及统计管理不规范、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再保险专业监管制度更加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和谐诚信的再保险市场环境逐步确立。

  四、实现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按照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形成以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自保公司以及特殊风险保险联合体等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主体并存,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再保险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特别是以经营风险业务为主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资本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健康险、农险、责任险、风险保障型寿险产品、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次标准体、财务再保险等领域有业务优势的境外专业再保险公司;引导直接保险公司科学、适度参与再保险市场供给,扩大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培育和发展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引入国际保险经纪人或中外合资等形式,提高国内再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再保险公司专业化、差异化经营,改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结构,满足多元化的再保险需求。鼓励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再保险交易活动,构建多层次的再保险交易平台。合理利用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直接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

  (二)巩固传统再保险业务,拓宽产品及服务领域

  巩固和扩大传统再保险业务,充分发展传统再保险服务功能,满足市场基本的再保险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直接保险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求,不断创新再保险产品和再保险业务管理模式,积极研究并合理使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ART)在扩大“可保风险”范围,在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借助资本市场的强大资金实力扩充保险人承保能力与市场容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扩展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使再保险在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风险保障体系健全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加大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与直接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推动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提升整个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承保技术与创新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

  专业再保险法人机构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健全制衡机制为关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与战略投资者的深度合作,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互相约束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董事会职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严格董事任职资格,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精算责任人和合规负责人、首席核保师等关键岗位职责。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奖惩严明、制衡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

  外资再保险分公司要着力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营运框架以及内部职责划分,规范管理层运作,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直接保险公司要科学、规范地安排再保险分出业务,审慎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考核中。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的推动作用

  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为中心,以控制风险为重点,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业务集成管理。健全再保险统计制度,推动再保险数据标准化建设,规范再保险数据统计口径、采集标准,建立统一的再保险统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的数据交换平台与共享机制,实现行业数据集中。加快再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系统与再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全面推进专业化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再保险监管思路和方法,健全再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的监管,探索建立再保险业务风险监管方法,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再保险人。加强对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以及实质风险转移的监管,使新型风险转移技术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建立对境外再保险人的风险监督、结付监控与评价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再保险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力度,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督促直接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推动再保险经纪人提高技术水平,规范再保险经纪行为。

  (六)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利用再保险资源,研究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模型,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全国性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探索利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促进再保险市场、直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冲击。

  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优化农业风险组合,抵御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七)完善政策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入世后,我国再保险市场已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境内再保险公司直接面临着国际性竞争。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管部门在制定再保险监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和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因此,要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律和行业惯例,结合我国法律环境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优化再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加快再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再保险专业化监管,提高再保险监管政策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再保险理论研究

  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对再保险发展至关重要。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再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技能。特别是航天保险、核保险、电子产业、信息产业、网络保险等新兴高科技领域,都需要熟悉和了解相关领域风险性质和特点的专业人才。因此,要加快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保险公司自主培养、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再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国际人才交流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再保险专业技能培养机制。重点加强再保险精算、再保险核保核赔和再保险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再保险人才的系统化教育,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再保险专业人才成长机制。加强再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九)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进一步加强国内再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交流与沟通。同时,鼓励国内再保险公司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研究并拓展海外市场,实施区域性和多样化的业务发展模式,加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力度,加强与国外同行、相关专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国际同业行业交流平台。借鉴成熟市场成功经验,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模式,结合国内保险市场实际,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内再保险业竞争力及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力,为今后全面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竞争奠定基础。加强国际再保险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再保险监管水平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