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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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检检〔1995〕18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为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SN/T0003-1995 《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

  以上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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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纺织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纺织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自1993年起,海关根据《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许可证和H883/E-DI系统的相应提示进行监管,基本上保持了有关规定的执行,维护了正常贸易秩序。但是由于设限国家与我国使用的HS编码范围不一致,
一些海关多次出现因纺织品配额问题造成企业无法及时通关的情况,影响了海关执法的一致性和企业的通关效率。为此,总署正与外经贸部就设限纺织品与我国HS编码对应问题进行研究。在问题解决之前,为统一执法,严密监管,促进企业的正常进出口,经总署政策法规司商外经贸部对
外贸易管理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H883/EDI系统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审证提示,口岸海关在执行中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出口确属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对输往美国的丝绸服装和对输往挪威的1类(夹克衫)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输往美国的价值在800美元及以下的纺织品服装商业样品,如果服装上有适当的样品标记,海关不再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四、外经贸部门规定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并自1999年起取消了该许可证的背书栏,凡企业申报向设限国出口属被动配额管理的货物,海关审单环节应审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企业是否一致。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海关不予放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和大众媒介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条款规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缔约双方互派二至四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左右。
  2.缔约双方互派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3.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图书、图片和手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十天左右。
  4.缔约双方通过互换书刊和技术资料、互派专家等方式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家剧院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直接合作联系。
  5.缔约双方鼓励在文化遗产和作品原稿的保护与保养、博物馆的管理以及音乐和艺术领域互相开展研究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二、教育
  1.缔约双方互派三人教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
  2.中方每年向埃塞方提供十个工程、能源、农业、文化、体育、新闻和医学等领域的硕士奖学金名额,具体学科将根据埃塞俄比亚学生的考试结果和中国高等院校录取要求另行商定。中方将尽力安排埃塞俄比亚学生在用英文授课的高等院校就读。
  3.埃塞方向中方提供两个学习阿姆哈拉语的奖学金名额。
  4.缔约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在各自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
  5.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三、新闻 广播 电影 电视
  1.中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三人新闻代表团访问埃塞,为期十天。
  2.埃塞方于一九九五年派三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天。
  3.缔约双方互换有利于人民道德教育的新闻资料。
  4.缔约双方互换有关文化、经济、社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纪录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5.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购买对方国家的影片。
  6.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新闻部门进行直接合作。

 四、体育
  1.缔约双方互派两人体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运动队和教练员进行访问和比赛。
  3.中方支持埃塞方发展其国内各类体育机构。
  4.埃塞方派遣两名体育专家来华接受培训。有关细节由两国体育部门另行商定。

 五、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的留学生,中方负担埃塞留学生赴华和毕业后回国的国际旅费,以及中国留学生往返埃塞的国际旅费。

 六、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或团组,派出方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告知对方姓名、简历、访问时间、日程建议、抵离日期、外文水平、抵达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3.执行本计划中互换的出版物和资料应为英文。
  4.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5.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缔约双方协商解决。
  6.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自缔约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埃塞俄比亚
   政府代表           过渡政府代表
    刘德有           尼古塞·耶波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