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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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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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铁道部


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建筑、工业、物资总公司,通号、中土、外服公司: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九日,铁道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去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规定的通知》〔(75)铁公字754号〕,对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调整较大,一九七五年两部通
知已不完全适用,有必要重新作出规定,以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行政管理,严格各项边境管理制度。现就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地区铁路线站名称。
1.汤林线的乌伊岭站;
2.嫩林线的塔南至古莲间各站;
3.北黑线的西岗子至黑河间各站;
4.滨洲线的皇德至满洲里间各站;
5.集二线的齐哈日格图至二连浩特间各站;
6.朝乌线的上游岭至莫尔道嘎间各站;
7.白阿线的五岔沟至伊尔施间各站;
8.广九线的平湖至深圳间各站;
9.湘桂线的夏石至凭祥间各站;
10.昆河线的老范寨至河口间各站;
11.乌阿线的精河至阿拉山口间各站。
二、购票乘车条件。
前往上述边境地区铁路线站范围内的旅客,必须交验下列证件,才能购票乘车。
1.内地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的凭县、市或县、市以上(铁路公安局、处)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现役军警人员凭团以上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签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
2.居住在边境管理地区的居民进入本省、区边境地区时,凭《居民身份证》或《边境居民证》。
3.凡由国家一类口岸入出境的人员经过边境地区时,凭入出境有效证照;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验证地点和要求。
乘务民警要在列车进入上述边境地区铁路线站之前进行验证,具体验证起止地点,由各铁路局根据本省、区规定执行。移交无证人员和其他违法犯罪及犯罪嫌疑分子的地点,商各省、区公安边防部门确定。
四、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公安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购票乘车规定和验证、验票制度,严防违法犯罪分子内潜外逃和进行破坏活动。铁路公安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列车上下和线站间联防工作。
五、本通知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五年七月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去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规定的通知》〔(75)铁公字754号〕即行废止。今后边境地区铁路线站的增设或调整须经公安部、铁道部批准。



1990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四、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并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