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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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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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3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5月19日至22日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会谈,并会见印度总统普拉纳布·慕克吉。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满意地回顾了新世纪以来中印关系的全面快速发展。多年来,中印探索出一种行之有效的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的模式,成为相邻大国之间关系的典范。双方重申遵循两国领导人多年来共同确定的发展中印关系的原则和共识,致力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相互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中印面临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实现两国的发展将促进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双方欢迎对方的和平发展,认为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世界有足够空间供中印共同发展,世界也需要中印实现共同发展。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关系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地区、全球和战略意义。双方视对方为互利伙伴,而非竞争对手。

  四、双方认为,应尊重各国在确保基本人权和法治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自身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道路的权利。双方不允许任何势力利用本国领土从事反对对方的活动。双方承诺积极看待并支持各自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

  五、考虑到不断发展的双边关系和中印两国日益上升的全球重要性,双方同意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定期互访。两国领导人也将继续利用重要的多边场合举行会晤。

  六、双方高度重视中印战略经济对话对促进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多领域务实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对对话目前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节能环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加强铁路合作,包括重载运输和车站发展等。

  七、考虑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双方指示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问题,并就两国可能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两国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和建设开放多边贸易体系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继续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

  八、李克强总理访印期间,双方举行了中印企业首席执行官论坛的首次会议。两国总理期待论坛提出的建议能够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

  九、两国同意在努力实现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00亿美元目标的同时,采取措施应对贸易不平衡问题,包括开展药品监管(含注册)合作,加强中方企业和印信息产业的关系,完成农产品植物检疫磋商。印方欢迎中国企业赴印投资,参与印度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两国企业间的工程承包合作。

  十、双方愿在产业园区建设领域开展合作,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

  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为对方国家银行机构在本国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提供支持。促进两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两国经贸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十二、双方同意在中印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重点加强地震和自然灾害减灾和管理、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气候变化技术研究、传统知识和医药方面的合作。

  十三、为追求互利共赢和实现国际合作目标,双方同意考虑在第三国开展共同关心的开发项目。

  十四、双方决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双方认识到青年交流对促进相互理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继续举行百人青年代表团年度互访活动。双方鼓励中国国家汉办与印度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加强汉语教学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根据双方签订的促进省(邦)、市合作联系协议,鼓励两国地方省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为促进跨边境的贸易、人员往来和互联互通,双方同意考虑加强通过乃堆拉山口的边境贸易。中方将为印度香客赴中国西藏自治区神山圣湖朝圣提供更多便利。印方对中方为改善朝圣设施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

  十七、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新闻媒体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双方同意举办“中印媒体高峰论坛”。两国外交部将在这方面密切合作。双方决定于2014年完成《中印文化交流百科全书》编撰工作,同意启动中印经典作品互译工程。

  十八、双方对孟中印缅地区合作论坛框架下的次区域合作进展表示赞赏。鉴于2013年2月孟中印缅汽车拉力赛的成功举行,双方同意与其他各方协商,成立联合工作组,研究加强该地区互联互通,促进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并倡议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十九、鉴于不断扩大的商贸合作和日益增长的人员往来,双方同意协商简化签证手续。

  二十、作为致力于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的两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和印度相信发展民用核能是各自国家能源计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助于确保能源安全。双方将根据各自国际承诺,在民用核能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二十一、双方重申,致力于推进多边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核武器,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二十二、双方同意开展海上合作对话,进一步加强在海上安全、海上搜救、海洋科研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致力于应对日益突出的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在亚丁湾及索马里海域护航等领域加强合作,切实维护国际航道安全和航行自由。

  二十三、双方认识到两国加强防务领域交流有利于建立互信。双方同意今年晚些时候举行新一轮联合训练。双方还决定加强两国陆、海、空军之间的交流。

  二十四、两国领导人对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的工作表示满意,鼓励他们继续推进谈判进程,根据已达成的政治指导原则,积极寻求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框架。在边界问题解决前,双方将共同努力,根据已签协定,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二十五、双方对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迄今举行的富有成果的会议表示满意。

  二十六、印方感谢中国向印度提供汛期水文资料和在应急事件处置方面提供协助。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双方同意通过专家级机制,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二十七、双方对在一系列地区和全球性问题上开展的工作层磋商表示满意。近期双方举行了阿富汗、西亚、非洲和反恐磋商,不久还将举行中亚、海上问题、军控与防扩散等磋商。

  二十八、双方认为,阿富汗问题攸关本地区安全稳定。作为本地区重要国家,中印重申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致力于与本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独立、发展。

  二十九、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日益上升。双方认为,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

  三十、双方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支持对方加强同中印共同邻国的友好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双方同意在东亚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欧会议内扩大合作。

  三十一、双方相信,21世纪应该是和平、安全、发展与合作的世纪。推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成为全球性主要议题。双方将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上的核心作用。

  三十二、鉴于中印在全球性问题上的共同点,双方同意加强在多边组织包括联合国中的合作。中方高度重视印度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十三、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印在气候变化、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和粮食安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全球治理等重大全球性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两国在金砖国家和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开展了密切协调与合作。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后续进程及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有关讨论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加强协调。

  三十四、双方重申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及任何表现的恐怖主义,并强调有必要执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267、1373、1540和1624号决议。

  三十五、李克强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感谢印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李克强总理邀请曼莫汉·辛格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国,辛格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013年5月20日新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