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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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水发[2003]481号



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部救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水路运输许可证》是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现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大都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为保证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强证件管理,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及时间
  (一)换证对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活动,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证书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含企业、个体经营业户)。
  (二)换证时间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换发的过期旧证,视为无效证书。
  (一)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
  (二)申请换证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应通过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令)组织的“经营资质审查”,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通过2003年年审。未通过资质审查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上企业名称等重大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四)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在换发新证时,做相应变更。
  (五)换证应提供的资料
   1、旧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经年审合格并加盖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专用章的2003年度年审报告书及其复印件(2003年年审后新批准的,不需提供);
   4、旧证遗失、企业更名等特殊情况应按上文要求提供其他相应资料。
  三、换证程序
  (一)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持上述资料到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换证规定的换证申请,按我部《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在其管理权限内的,由其收回旧证,并换发新证;不在其管理权限内的,审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审报告书的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该复印件、旧证(正、副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换发新证后,逐级下发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新证发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将不符合原因通知申请人。
  为便于船舶运输经营人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受理申请的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在申请人旧证(正、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于原件一致”章,并注明原件收回换证,该复印件在换证期间与原件等同效力。发放新证时,应将该复印件收回。
  (三)管理权限在交通部或部水系航运管理派出机构的,由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我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发。
  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公司由集团总公司汇总后到我部统一换发(其中长航集团下属仅经营长江货运、普通客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换证)。部直属各救捞局(打捞局)的换证由部救捞局汇总后到部统一换证。
  四、证书内容填写要求
  (一)新换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样式不变;
  (二)“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济类型”、“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按旧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旧证记载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做相应变更。
  (三)“经营范围”依照旧证记载的经营范围,并按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令)及有关规定统一表述方式。
  经营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单列。已取得内支线经营资格而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中未列明的,在换发新证时应将批准其经营内支线的有关文件一并附上。
  (四)“经营期限”有效期为五年。本次换证,统一注明: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今后新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从批准之日起至第五年的10月31日止(不超过五年)。
  五、其他事项
  (一)要通过本次换证工作,对经2001年-2002年我部组织的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未通过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汇总报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证的,需同时填报“《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汇总表”(从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下载)。表格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地址:sysgnc@moc.gov.cn)上报。
  (三)部将统一印制《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请于11月30日前将所需数量、联系人告部水运司。
  (四)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周亮 电话:010-65292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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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因私事再出境手续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因私事再出境手续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中国公民出国人数大量增加,往返次数也逐渐增多。为便利因私事再出境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简化再出境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中国公民普通护照(通称因私护照)的人员回国后再出境,以及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持在境外换领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再出境,边防检查站查验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或其他许可入境的证明放行。
二、国内居民首次出境,仍需查验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和出境卡。出境卡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回国后,仍凭有效护照出境。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口岸边防检查站应认真做好检查工作,防止某些人弄虚作假,借机进行非法移民等活动。



1992年6月10日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理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为了把民兵武器装备切实管理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仓库建设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做到:有坚固的围墙,有牢固可靠的库房,有制式的枪柜(箱),有合格的安全设施。
2.库区与技术区分开,库区与办公区分开,库区与生活区分开。库房建筑符合规定,库区规划合理,整齐清洁,水、电、路、电话畅通,达到防爆、防火、防洪的要求。
3.库区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防鼠门、密闭门),窗上安装纵横钢筋,门窗牢固严实,安装有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保密。
5.县级仓库设有百叶箱,军分区以上仓库设有小气象站,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安全可靠,每年雷电季节前进行检查、测试;库内安装防爆灯,库区用电须铺设地下电缆,库房内不得有明线。
6.库区建有消防室(架),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并有消防沙、水池(缸)。军分区以上仓库应有消防栓。
7.库房内建立库房登记卡、物资帐、枪支弹药元件帐、温湿度登记簿。
8.值班(警卫)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性能可靠,畅通无阻。建立值班登记簿、工作日记簿、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墙上挂值班员、保管员、仓库警卫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评比标准。
9.修理室应配齐修理工具、设备和备件,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建立工具设备帐、修理武器登记簿。
10.资料室设三图(仓库平面图、物资储备图、联秘联防图),建立四案两簿(应包方案、联管联防方案、执勤方案、防火防汛方案,仓库勤务登记薄、军械装备验收和技术检查登记簿)和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11.民兵仓库维修管理等所需经费按陕计发(1986)293号文件《关于地、市、县民兵装备仓库建设计划由地、市、县统筹安排的通知》执行。
12.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要饲养一至二只警犬,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饲料参照公安部门饲养警犬的粮食供应办法和标准办理。
二、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的选配和管理
1.库管、警卫人员的先配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热爱仓库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若耐劳,有一定军事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并必须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制度。
2.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人武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主管军械工作。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军分区后勤部和仓库主任负责管理。
3.仓库保官、警卫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抽调做其它工作。
4.军分区、人武部要坚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使保管、警卫人员树立以库为家、以苦为荣的思想,不断增强政府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
5.军分区、人武部每年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6.县(市、区)每半年、地区每年。要对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年老体弱等不宜担任仓库保管、警卫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妥善安置。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武器装备的保管与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要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建设,有利于安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武器弹药全部由县(市、区)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大中型厂矿配发的高机高炮由所在单位保管;人武干部配备的手枪应全部集中,存放于仓库保险柜中。库存武器装备应
在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的要求。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库存放,分类分级保秘,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即“一垫五不靠”),按规定留通风、检查、工作道,零散武器弹药装箱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帐、堆卡箱卡,定其清查核对,及时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三年翻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内外温湿度,适时对仓库是行通风和除湿降温。
(6)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司令部主管,后勤部协助。军分区、省军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后勤部主管,司令部协助。
(7)因保管不善,发生武器弹药丢失被盗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军事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侦破。
2.武器装备的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掌握在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手中,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武部批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动用武器装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或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武部报请军分区批准。
(2)动用民兵武器除兽害,必须在兽害威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由县政府、人武部写出专题书面报告,讲明兽害危害情况以及动用武器的数量、使用的时限、安全措施及负责人,由军分区审报省军区批准。要指定持枪手,派干部跟班作业,武器弹药集中存放,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
,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向批准机关报告。除兽害所需弹药由军分区报省军区批准价拨,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弹。严禁动用民兵武器狩猎或以除盖害为名狩猎。
(3)民兵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武器外出时,须告知当地公发机关,并持有县(市、区)人武部签发的持枪证。
(4)民兵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要坚持早发晚收,当天入库,不得在外过夜。
(5)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所需枪支,经省军区、军分区进行技术处理,由县(市、区)人武部配发或提供,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人武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所需武器,由当地县(市、区)人武部按手续审报批准后借用,用后及时收回;所需弹
药从训练弹药指标中解决。
(6)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要限期收交。对拒不上交者,按照三总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散失、藏匿在内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7)非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严禁将民兵武器弹药出租、买卖、送人或用于交换其它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民兵武器装备。对违犯规定给社会治安带来后果者,由当地公发机关依法查处。
(8)凡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犯罪活动以及除兽害等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9)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10)严禁动用封存武器,确需动用时,须报经省军区批准。
四、仓库管理制度
1.值班制度
(1)民兵装备仓库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值放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
(2)县(市、区)以上民兵装备仓库,昼夜值班人员不少于三人,并要有一名干部坚持住库值班。节假日,县(市、区)人武部科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住库值班。基层武器库昼夜值班不少于二人。
(3)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夜间值班人员携带一支步枪(或冲锋枪),子弹十发,白天存值班室铁柜,专业保管。晚八时取出,早七时并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签字手续。
2.出入库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会客、留宿、酗酒、聚赌和燃放爆竹等。
(2)凡进入库区、库房人员,必须有保管员陪同,两人以上同行。
(3)出入库武器装备,凭调拨单据,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3.检查制度
(1)县(市、区)政府领导每季度、人武部领导每周、军械参谋(助理员)和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候时,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2)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对武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军分区每月进行一次夜间抽查。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一日一小擦、每周一大擦,射击后或每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试3次(每日1次)。
非训练武器一月擦试一次,阴雨季节及时擦试。
(2)封存武器由军分区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试,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组织实施。
5.钥匙管理制度
(1)武器弹药库实行双锁联管,分别由保管员和军械参谋保存。
(2)进入库房时,两人必须同时到场,保管员(军械参谋)不得将自己掌管的钥匙交军械参谋(或保秘员)一人去打开库房。
6.联管联防制度
(1)各级民兵装备仓库都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人武干部为主体的应急分队,并与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单位建立联防组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完善防盗、防火、防汛等联防方案。
(2)县上仓库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防演练,提高应急分队、联防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
7.评比奖励制度
(1)县(市、区)人武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保管员”、“优秀警卫员”评比活动,并按照省军区颁发的评比条件,民主评议,组织推荐,报军分区审定。
(2)军分区每年对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省军区每两年对军分区和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各级民兵装备仓库的评比,执行兰州军区制定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评比标准》。
(3)对评出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和优秀保管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预备役师、团武器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