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57:27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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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控办: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控购管理,现将《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控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予以贯彻,做好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控购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下同)在购买小轿车方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也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是摆在各级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控购管理亟待加强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在购买小轿车方面铺张浪费的主要表现,一是购车数量过多;二是购车档次过高;三是购车渠道不正当。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有企业的同志艰苦奋斗的观念淡薄。“花公家钱不心疼”的现象在一些国有企业中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盲目攀比,追求气派和
所谓的“企业形象”,购车超出了企业的实际需要。一些企业在购买小轿车问题上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决策的透明度低。同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管理不够严格,监督不力。
小轿车是高价值消费品,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是花费国家资财的公款消费行为,绝大多数属非生产经营性的消费支出。国有企业应在非生产经营性公款消费方面,特别是在购买小轿车方面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这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非生产经营性公款消费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行为不能放松必要的外部管理。实践已经证明,在购买小轿车方面,忽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要求,“务必要在全社会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崇尚节约,防止和纠正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高消费。”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必要的管理,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上述指示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国
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是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必须端正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控购管理工作。
二、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实行控购管理的审批原则
1.除出租用小轿车和各种专用车外,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一律列为非生产经营性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计入控购指标之内。
2.国有企业不得租赁或长期租用(时限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控办规定)小轿车。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必须事先得到当地控办的批准。
3.各级控办对国有企业购买进口高档小轿车不予审批。
4.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必须事先得到企业职代会的同意。否则,各级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5.对国有企业通过不正当途径购置小轿车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三、对当前有关工作的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控办要抓紧制定地区性的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管理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控办备案。
2.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各地控办有重点地检查一些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19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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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根据《民政部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决定对2007年度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以下简称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广大灾民的基本权益,确保救灾救济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和完善“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社会效益;保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实现;促进民政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负责,纪检监察、财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检查内容。

1.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2.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3.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检查内容。

1.“蓝天计划”项目是否按照《“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霞光计划”项目是否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是否在建设周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有无未按规定程序盲目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2.地方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有无挤占、挪用或资金随意进行再分配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不按照规定超范围使用的现象和问题;有无不按时拨付的问题。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4.是否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要求及时、规范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

5.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项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和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按照民政部安排,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省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各地自查。在省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市(地)、县(市)和乡(镇)民政部门应对2007年度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自查,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进行抽查。自查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对市(地)、县(市)和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救灾款物被抽查单位要占自查总数的5%以上;走访接受救灾款物的灾民数要达到总数的0.5%以上。“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抽查项目要达到自查总数的30%以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上报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蓝天计划”专项资金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霞光计划”专项资金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最低生活保障司;救灾款物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一式两份)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救灾救济司。

(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分别组成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款物和“蓝天计划”专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六)最低生活保障司会同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工作组,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开展“霞光计划”专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李学举部长在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严密组织、注重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方案。纪检监察、财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职能部门要共同努力、协调配合,认真扎实地完成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专项执法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救灾款物、“蓝天计划”和“霞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予以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加工、存储、处理、传递、输出、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自治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批。
各行署、市、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未经申报批准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申报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硬件保密管理
第六条 新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规划和落实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完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并依照本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房选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处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保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
(二)应尽量选用国产机型;必须使用国外计算机时,应在安装和启用前,由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性能检查。
(三)应采取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技术设备及措施,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局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更新、租借、出卖硬件设备的,必须对硬件设备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确认系统中无国家秘密信息,并经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软件保密管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和事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秘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和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二)计算机媒体应以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作出明显密级标识。
(三)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未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种程序,应当在建库、检索、修改、打印等环节设置程序保密措施,其保密措施应按所处理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与本系统业务无关的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要承担其它业务的,应由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二)不再使用申请报废时,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销毁;
(三)需要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使用粉碎机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标有密级标识的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网络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访问,应按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及国际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接或间接联网。
第二十一条 已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联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该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措施和保密技术检查,并对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定期考核。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都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使用时,须经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验收批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专门或兼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媒体是指: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以及其它设备,还包括各种计算机输出设备产生的信息载体、数据库软件和其它应用软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