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4:11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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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公安部


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公安部



一、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携带规定的证件。不准酒后上路执勤。
二、纠正违章先敬礼,注意文明礼貌,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
三、不准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罚。不准罚“态度款”。不准为有关部门代罚款、代收费。
四、当场处罚时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不准使用无编号、无财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印章的票据。严禁多收罚款少开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不开票据。
五、查验车辆时不准强求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对违章者经教育或处罚后即予放行,不准无故拖延。暂扣证件、车辆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扣的证件或车辆交到队部,不准滞留身边。
六、对过往车辆不准强制购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安全器材和宣传制品,不准强制安装后保险杠和防护网,不准强制喷涂放大车号和安全口号,不准强行收款洗车,不允许收取检查费。
七、不准扩大地方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外地过境车辆进行处罚,更不准刁难外地过境驾驶员。
八、不准利用交通管理职权为路边经营单位或个人招揽生意。严禁对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吃、拿、卡、要”。
九、不准随意拦车搭乘。执行公务必须拦车搭乘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理由。
十、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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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国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02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对扩大改革试点的财力安排和近年来各地的试点情况,国务院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试点省是进行全省试点还是局部试点,由有关人民政府慎重决定。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认为今年进行全面改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地方财政能够安排相应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不再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在2001年确定的试点县(市)搞好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有关规定,请今年扩大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上述16个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使用。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三、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改革试点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件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决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镇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五、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批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改革中要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把中央的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六、认真做好未扩大改革试点地区的有关工作。今年尚未进行全省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抓好局部试点工作,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准备。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做好今年农村税费的征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对试点毗邻地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81年3月15日,公安部

为确保国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
二、除经特别准许者外,所有旅客一律通过安全检查门或仪器检查,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须经仪器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三、检查中发现携带上述危险品者,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对有劫持飞机和其他危害飞机飞行安全嫌疑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