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质监法〔2007〕1号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对2003年制订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打击违法行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方式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
(二)生产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十一)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二) 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有部分物证,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 办案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后15日内,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
(二)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签名,《举报奖励金发放表》上应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
(三)办案部门交付举报奖励金时,应至少有2人以上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第九条 同一案件涉及多人或多层举报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发放举报奖励金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举报奖励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奖励金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施情况对本办法评估修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把安全度汛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安排专人对矿区进行安全巡查,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务必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和岗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汛期到来前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
尾矿库是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66号)要求,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对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的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要加强矿山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管理,完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库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油气管道运营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
三、强化汛期应急管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防汛物资储备;要加强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完善;要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信息,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四、加强汛期值班巡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的值班值守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其他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下达撤人命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