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9:19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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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文教办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文教办



一、学校性质、任务、学制和办学形式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
“××学校”(如“统计学校“)。
普通中学改办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举办;或由教育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协助举办;或由业务部门自行举办。
现有“职业高中”兼设有普通高中班的,应在充分照顾中、小学合理布局和保证办好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职业学校不设初中部,职业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
二、招生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
三、学生待遇和毕业生安排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按普通高中学生待遇。
2、学生在劳动实习期间的待遇,可参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学习期满,进行文化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4、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可由办学部门优先择优录用;或经办学部门与劳动部门推荐,由招工单位择优录用;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也可以报考高等院校。
5、被录用的毕业生,可免去学徒期,见习期满,考工定级。工资待遇按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师资配备
由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部门配备,专业课教师(包括辅导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业务部门配备。
由教育部门主办的学校,专业课教师可以由有关业务部门协助聘请,也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选调适当人员或培训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中学超编教师充任,也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
配备教师要保证质量,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教育与教学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政治思想教育与专业思想教育紧密结合。教学计划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切实加强基础理论教学与实际能力的培养。专业教学计划,可参考同类型学校或专业的
教学计划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要做好专业课教材的选购、编印工作。要搞好学生的文体活动,关心学生生活和健康。
六、经费和编制
在职业技术教育专项经费未解决前,由教育部门主办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其开办费、专业教学设备费、专业教学行政费等,由市财政拨款。联合举办的学校,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属于原由中学开支的部分,仍由
教育部门按普通中学标准拨给;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教学行政费、专业教学设备费、实习场地与劳保用品,由联合办学单位负责解决。上述款项,每学年按标准拨给学校,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与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单位所需经费的来源:(1)企业主管局和局属公司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集中的利润留成中“生产发展基金”项目解决;或在所属厂矿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集中到局统一使用。(2)行政主管局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行政主管局行政经费
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联合办学单位帮助学校在校内修建专业实习场所,其经费开支可具体签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停办的学校,可由双方协商偿还办法。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分别列为各办学单位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联合办学部门可以成立教研室,编制由办学单位内部调剂解决,也可以把职业学校、职业高中视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列编。
七、领导体制
普通中学改办为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其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人与联合办学单位派出相应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必要时也可由联合办学单位派出干部任副校长。联合办学单位与学校共同商定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招生计划、课程
设置,并负责专业课教学与生产实习等项工作。
职业学校业务上受高教局指导。
联合办学单位派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不转行政关系,其工资、福利、技术晋级与职称评定均由原单位负责,平时参加学校的工作与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享受学校规定的假期。
八、办学条件和审批手续
举办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必须具备必要的师资、校舍、设备、实习场地等条件,要有长期办学规划,能连续招生三年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先办职业高中班,逐步过渡),并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职业高中:联合举(改)办的,需由区、县教育局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办学协议书,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教育部门主办的,由区、县教育局提出,报市教育局会同市计委、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职业学校:联合举(改)办的,由联合办学单位提出,经市计委、市高教局、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业务部门办的,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市有关委、办审批后,报市劳动局备案。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80〕54号文件附发的《关于举办职业高中(职业班)的几项试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198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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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是各级土地调查数据汇总统计的基础,也是国土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开展,针对当前各地数据库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数据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数据建库的进展情况,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提高建库作业单位的技术水平。没有通过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建库作业单位,不得承担建库任务。同时,要对各县(市、区)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培训,提高其对成果质量检查把关的能力。有关技术人员要通过参与建库工作,掌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法,为以后数据库更新及应用打好基础。


二、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应统一组织有经验、业务精、技术强的专业队伍,或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邀请调查经验丰富的基层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巡查,现场开展建库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建库中的问题。


三、加强专业队伍遴选


作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对数据库建设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各地要严格把关,选择能力强、业绩好、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参加本地区数据库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以省或市为单位,统一选择建库作业队伍,并做好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省级土地调查办要指导各地区建库作业队伍的遴选工作,定期开展情况摸排和质量考核。


四、加快软件选择


数据库软件是开展数据库建设的重要工具,全国土地调查办已公告了通过测评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供各地选择。尚未选择数据建库软件的地区,应尽快从通过测评的软件中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各地应尽可能选择统一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以便本区域的数据库集成和整合,并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做好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质量跟踪和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建库质量的跟踪和检查,定期开展数据建库质量考核,对存在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作业队伍,要进行公开曝光及清退处理。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是对各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把关,辅助作业单位及时发现错误,完善数据库成果的重要工具。各地应充分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对本地区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数据库建设经验,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对在数据库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土地调查办要及时报我办。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省数据建库承担单位名单和选择确定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名单报我办备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