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解百纳商标”纠纷的理性思考
王瑜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持续了六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做出了最后的裁定,核准张裕公司申请的“解百纳”商标注册。“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引起整个葡萄酒行业的震撼,动了行业内大部分企业的“奶酪”,触动的是整个葡萄酒业的神经,长城、王朝、威龙等当然不会坐以待毙,他们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张裕,将这场“战争”继续下去。如果把诉讼看作博弈,那么普通的民事诉讼一般只有一审、二审两轮博弈, “解百纳”商标保卫战因为涉及通用名称之争将是一个多轮的重复博弈,几乎没有尽头,注册十几年的商标被认定是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多起。在知识产权诉讼如何理性对待反复的多轮博弈,先来看一个博弈模型:
马丁•苏比克发明了“美元拍卖博弈”,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游戏,游戏中一张一美元的纸币被当众拍卖,规则是:每次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以价高者得,报出第二最高价者什么也得不到,但是要付出他最后一次报价的款项。苏比克的规则很快让人发疯了,因为后一次报价让总让前一次报价的人处于不舒服的地位,谁都不愿意做出价第二的傻瓜,白费了钱,却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在相互攀比下,参与者相继将价格抬高,这个价格很容易被抬高到1.01美元,出这个价的人得到这一美元,但是支付的价款要高于一美元,反而损失了一美分。而出价第二高的人更是倒霉,白白扔掉了一美元。这个人为设计的游戏规则,理性的思维告诉我们这是疯子的游戏,现实中大家不会这么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处处可见,比如冷战时期的美苏军备竞赛,军事实力排在第二的始终没有安全感,于是两个国家拼命增加军备超过第一,结果耗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财。企业同行业之间的商业竞争也一样,当一家开始降价,其他的企业立即下降更多,一轮一轮的降价大战,博弈者终于失去理性,以致跌破了成本价,博弈的结局是竞争各方两败俱伤。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之争的多轮博弈中同样也陷入“美元拍卖博弈”困境,每一次博弈,价码都在提高,因为博弈各方的诉讼成本在递增,总有一方要败诉,败诉的一方就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其为此付出的所有成本都要泡汤。张裕与众同行的“美元拍卖博弈”从司法程序又战到市场,张裕和其他各方纷纷对解百纳系列产品进行降价,双方交替降价,大大降低了“解百纳”产品的利润空间。在这个“美元拍卖博弈”中张裕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要么提高出价与众同行继续博弈,显然张裕在这场博弈中是最输不起的。
如果卷入人为设定的“美元拍卖博弈”中,理性者都知道那样太傻,不幸的是当人们陷入类似“美元拍卖博弈”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却并不能意识到。一旦陷入很容易失去理性,当你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怎么办?是停止“出价”让对方胜出,还是继续“报价”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如果博弈双方都意识到这是傻瓜陷阱时,就可以达成合作,约定由一方胜出,胜出的一方承担出价第二的人一半的损失,这样避免在多轮重复博弈中陷入“美元拍卖博弈”的陷阱,恢复争议各方的理性,减少各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选择了背叛,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则可以获得全部的收益,同时他的背叛必然遭到另一方的报复,于是恶性的“傻瓜博弈”又开始循环,终究各方都要遭受损失。
从以上分析来看,解决“解百纳商标”纠纷的出路很简单,就是各方达成合作,尽早结束重复博弈的诉讼泥潭。具体解决方案笔者很早以前就提出将“解百纳”注册为集体商标,各方共同制定使用规则,大家从大蛋糕中分取应得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决定在下列各领域加强科学技术合作:
农牧渔业;
林业;
卫生;
电力;
微电子及信息;
航天技术;
标准化。
2.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内容及有关合作项目的执行部门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合作将按照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所提及的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确定具体合作项目;
2.确定上述合作项目的期限、时间及交流专家的人数等事项;
3.确定上述合作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
4.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予以修改;
5.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条文予以修改;
6.每次会议结束时将就双方商定的内容签署议定书。
第四条 派遣方应预先将所派出专家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专业职称通知接待方。
第五条 有关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事宜按双方均已参加签署的有关国际协议及本国法律办理。必要时双方可就此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在执行本补充协议及其第三条所提及的具体合作项目过程中的必要联系,应由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与上述科技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一致。签署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正式照会将本协议撤销,在另一方接到上述照会九十天后即生效,但对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不发生影响。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拉米罗·萨赖瓦·格雷罗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一、农牧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农牧渔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淡水养鱼,重点为鲤鱼养殖;
2.农牧业研究,重点是利用天敌对害虫进行生物防治,通过红萍固氮,水稻杂交,在不损失土壤肥力的情况下集约耕作法,交换种质资源特别是棉花、大豆、油菜和猪种;
3.牧业生产,特别是利用水牛作为耕畜和奶山羊的饲养;
4.农业工程,重点是通过小水电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小型农机具技术和小农业生产单位的灌溉;
5.土壤,尤其是地形高低不平地区土壤的保持和控制;
6.农村推广技术的方法,特别是沼气池的使用;
7.各种植物遗传材料的交流,如大豆,柑桔,甘蔗,橡胶,木薯,牧草和油棕;
8.牧业生产,重点是水牛品种的改良和奶山羊;
9.牧场、草地(包括为了土壤保持的草地)的形成和改良;
10.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柑桔的储藏,保鲜和加工;
11.交流情报资料和研究人员,建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之间的共同研究关系。
二、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林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交换林业出版物、林木种子;
2.林木遗传育种;
3.造林和营林;
4.林木生产;
5.林木加工和综合利用。
三、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药用植物;
2.针灸;
3.血吸虫病;
4.疟疾;
5.癌症;
6.热带病;
7.口腔疾病;
8.心血管外科;
9.妇科和产科;
10.抗蛇毒血清的生产。
四、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水利电力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矿业、能源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水电站的设计和施工;
2.核电;
3.超高压(EHV)和特高压(UHV)输电线路(直流和交流);
4.小型水电站的建设。
五、微电子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电子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总统府国家安全委员会特种通信秘书厅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小型、微型计算机及应用;
2.计算机配套用外围设备;
3.计算机软件;
4.电子元件;
5.集成电路;
6.光纤和激光技术。
六、航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航天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空间活动委员会(协调巴西空间部、航空技术中心和巴西国家科技发展委员会国家空间研究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通信卫星;
2.遥感卫星和图象处理;
3.运载火箭及其系统;
4.探测火箭;
5.其它技术。
七、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标准局、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工业计量标准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技术人员和专家互访以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尤其在工业产品的认证方面;
2.交换国家标准、标准化期刊和其它标准化情报资料;
3.双方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