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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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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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污染”诉讼案件新闻二则

北京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主任律师:李洪奇选译
010-88083116;86187836

第一则:科赫工业公司为石油泄漏水污染支付创纪录的民事处罚
Koch Industries to pay record fine for oil spills in six states

科赫工业公司(Koch Industries Inc)是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总部设在堪萨斯州,公司拥有庞大的地上和地下输油管线,将原油和石油产品源源不断输往中西部地区。

然而在1990年到1997年期间,由于输油管线生锈腐蚀(corrosion),频频发生石油泄漏(spills)事故,特别是在偏远乡村地区。政府接到大量投诉,指责科赫公司放任300多万加仑的原油和石油产品非法泄漏到临近水塘、湖泊、溪流或海岸。

大多数泄漏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和堪萨斯三个州。其中最严重一次发生在德州,10万加仑的原油在纽埃西斯河及科珀斯克里斯蒂湾上形成了一条长12英里的油带。

联邦和各州政府同声谴责科赫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认为如果公司操作适当、保养合理(prope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输油管线腐蚀损坏的问题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

1999年联邦政府在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科赫公司非法泄漏原油和石油产品,造成德克萨斯、俄克拉荷马、堪萨斯、密苏里、路易斯安那和阿拉巴马州的水土污染。德克萨斯州政府也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科赫公司。

针对上述两个诉讼案件,2000年2月原告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一起与被告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达成调解协议(settlement),主要内容是科赫公司愿意支付300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civil fine);保证进一步完善防漏项目(leak-prevention programs);投入500万美元用于环境保护工程。调解协议签署候,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联合在声明中指出,这是美国历史上对环境污染案件最高额的民事处罚(civil penalty)。

《调解协议》规定,科赫公司应当检查评估正在使用的2500英里输油管线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当贯彻执行改进后的防漏检测、保养核查以及防漏培训等制度;还应当聘请一名独立审计员每年对公司进行审计,至少三年,并向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汇报科赫公司是否达到了《和解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除了改善业务运营制度,科赫公司还须投入500万美元用于受害各州的环境保护工程,包括投入150万美元在堪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购置湿地或者是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地并加以保护;投入100万美元开展输油管线安全性研究,目的是为石油天然气工业同行们提供培训,教育他们如何预防油气泄漏;因为科珀斯克里斯蒂湾地区受灾最重,所以德州政府将获得250万美元由于改善本地区水源质量以及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

鉴于1990年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在阿拉斯加瓦尔迪兹发生泄漏事件后,联邦政府设立了“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旨在帮助支付损害赔偿金、污染物清除费以及某些相关费用。《调解协议》还规定科赫公司要把3000万美元民事处罚中的1500万付入“信托基金”,剩余1500万由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平分。

第二则:法官裁定“水污染”案件不适于共同诉讼
Court bars Redlands water contamination class-action suit

2003年3月,一起代表800名居民共同起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水污染”的诉讼被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裁定驳回。

这800多名原告生活在洛杉矶以东70英里出的Redlands市,靠近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火箭发动机试验场,他们诉称火箭燃料中的高氯酸盐(Perchlorate)已经渗入他们的生活用水,造成居民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因此要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费用监测居民的健康状况。被告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否认一切指控。

法官表示本案不能合并成共同诉讼(class actions),因为各居民接触污染物的量不同,遭受的身体损害程度有差异,诉讼请求也不一样,所以应该单独起诉,证明各自的实际损失或要求被告监测将来可能发生的疾病。

法官没有谈及诉讼的事实问题。现在还不清楚高等法院的意见会不会对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参考:
http://www.uswaternews.com/archives/arcrights/arcrights.html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售备案,并把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已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规划、人防、公安消防等专业验收符合要求;

  (四)持有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签署的正式接管商住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协议及供水、管道供气单位准许使用的有关文件资料;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内道路、排水系统已完善并分别接通了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网;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接通了电讯、广播电视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五)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六)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七)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七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在专业验收和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三十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填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情况汇报,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作现场核定和认定,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

  (四)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意见表》,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 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附属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可逐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须继续承担该项目的维修及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未经项目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照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颁布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