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现象”的反思:浮躁与法治/何家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57:54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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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现象”的反思:浮躁与法治

2000年1月25日《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
  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
  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

 最近,许多报刊都以或长或短的篇幅报道了牟其中因诈骗嫌疑在武汉接受审判的消息,于是这位已近乎被人淡忘的“中国首富”(或首骗?)又一次成了大众关注的新闻人物。牟其中究竟是否有罪,自有法院裁判,笔者无意评论。然而,牟其中人生轨迹中呈现出来的巨大落差,却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无庸讳言,牟其中曾经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的“偶像式人物”。但是,曾几何时,他竟“破落”到被捕时身上只有500元钱的地步。而且,他并不是当今社会唯一制造这种强烈反差的人物,因为在他的前后左右,人们还可以看到禹作敏、褚时健……我觉得,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牟其中现象”。
  一、追求轰动的心态特征是浮躁
  毫无疑问,牟其中是个善于制造轰动效应的人。当他用国内轻工业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飞机的时候,很多人都对他的敢想敢干佩服得五体投地。牟其中有一句格言:“世界上没有办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于是,他不断发挥着自己超人的想象力,激动豪迈地向世人宣布要放俄罗斯卫星、要把三峡人移民美国、要炸开喜马拉雅山南水北调、要在满洲里投资100亿、要在陕北投资50亿……然而,他并没有踏踏实实地经营他的企业,没有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他的事业,而是迷信“用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和“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生钱”的“空手道”原则,认为谎言说得越大就越有人信。结果,那些巨大的神话式肥皂泡相继破灭,他自己也终于被国家公诉机关送上了法庭。
  有人认为牟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进程中扮演了一个相当“悲壮”的角色。然而,我在那“悲壮”的后面还读出了另外两个字,那就是“浮躁”。浮躁是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从词义上看,“浮”是漂在水面或空中,其特点为虚和动,所以有“浮名”和“浮财”之说;而“躁”则表示情急且不静,往往还可以引伸出轻率求进和追名逐利等含义。牟其中急于赚大钱,急于制造轰动,便把自己的事业建成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但是他静不下心来,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式的“风云人物”。归根结底,这还是“浮躁”两字在作祟。
  在牟其中这类“风云人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物的两个对立方面:一方面是美好的、趋新的;另一方面是丑陋的、守旧的。他们西服革履,坐着汽车飞机,经营着现代企业,但是他们的骨子里还残留着陈旧的传统思想习惯,因此他们用封建家长或庄主的“统治”方式管理着现代企业。毫无疑问,在他们这种人的个性中存在着浮躁的潜质,因此当社会环境中出现了适当的条件时,其内在的浮躁就立即外化为行动,并且有可能取得一定的成功。而行动一旦成功,他们就会更加浮躁。从这种意义上讲,浮躁有可能使他们成为名人,而名气与权势又使他们更加浮躁起来,甚至目空一切地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自己的名气与手中的权力或“关系”可以无往而不胜。
  二、浮躁是无序社会的形象
  浮躁的名人和名人的浮躁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一般来说,名人都是在生活中不甘寂寞的人。真正是“一不留神”而成为名人的,确属凤毛麟角。当然,名人也是人,本来跟大家都差不太多,只是由于某些方面的才能和机遇才“名”了起来。有些人“名”起来后就情不自禁地以为自己是“高人”或“超人”,甚至不由自主地有点儿无法无天。其实,无论是影星、歌星、球星,还是新星、明星、巨星,基本上都属于“人造星”,特别是在浮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人“追星”,就有人“造星”;“追星”的人越多,“造星”也就越成为一种时尚。有的“星”靠别人造,有的“星”靠自己造;有的“星”是精工细造,有的“星”是粗制滥造。在浮躁的社会中,“造星”也浮躁。由此可见,牟其中也是浮躁社会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既给人们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大好机会,也猛烈地冲击着那些本来就潜藏着浮躁的心灵。环顾四周,有人一夜暴富,有人一举成名,有人一步登天。于是,很多人都喜欢上了“快餐”和“速成”的生活方式。既然做生意可以一夜暴富,何必还辛辛苦苦地原始积累?既然在演艺圈里可以一举成名,又何必去认真练习什么基本功?既然读书求学可以“速成”,谁还愿意去忍受十年寒窗苦?既然做学问可以“一年磨十剑”,傻子才会遵守什么“十年磨一剑”的古训!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于是,经商的人浮躁,治学的人也浮躁;老百姓浮躁,当官儿的也浮躁。人们都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事情,都在做着浮躁的梦。这确实是一个浮躁的社会。

  由此可见,浮躁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社会状态。人们的浮躁心理折射着社会中的浮躁现象。然而,社会的浮躁是社会无序的一种表象。换言之,正因为社会中缺少稳定的良性秩序,所以人们才容易产生浮躁心理。这是一种互动式恶性循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在车站等公共汽车的时候,如果大家都遵守公共秩序,人们就会踏踏实实地排队等待自己的上车机会;如果有人不老实地加塞儿而没有人管,没有秩序,别人也就会跟着往前挤,整个人群就会表现出一种浮躁的心态。
  三、法治拒绝浮躁
  法律是人类精神的理性化产品。在这一点上,法律与文学艺术类精神产品有很大区别,因为后者所反映的人类精神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人类价值观念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个体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的趋向,前者要求自由,后者要求秩序。法律要平衡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就必须以理性的思考为基础,就必须形成理性的规范。因此,法律精神是历史文化的积淀,是冷静思考的产物,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浪漫的梦幻。法律不应该是浮躁的产物。
  法律的精神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没有法治的保障,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美丽的辞藻都将是一纸空文。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以法律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和谐、能够维持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换言之,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毫无疑问,法律秩序要有适时性,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秩序更要有稳定性,因为稳定是秩序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法治拒绝浮躁,浮躁无法实现法治。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作为社会无序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的加强往往也是社会动乱和无序状态的逆向结果。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照公六年》)在西方国家,由于雅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所以它们也都较早地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序的状态和各种各样的浮躁现象。但是要实现法治,我们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和排斥。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无序的后面必然是有序。展望未来,中国必将从无序的社会状态进入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不过,这个过程也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完成。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当然也不能浮躁。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人,有多大的名气,有多少钱,都必须遵守法律。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名星”一般都比较宽容,有时甚至会把他们的缺点当成优点,会把他们的陋习视为美德。据说,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追星族”。但是法律绝不能加入“追星族”的行列,否则就是浮躁的法律。如果法律也浮躁的话,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牟其中等“明星人物”接受审判本身就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标志着社会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化。因此笔者奉劝各路“明星”在法律面前好自为之,切忌浮躁。否则,成也“浮躁”,败也“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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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府南河区域的整治、开发和管理,充分发挥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府南河区域,是指自郫县团结镇石堤堰起至双流县黄龙溪镇止的府河段,和自文家场起至安顺桥止的南河段(含清水河)的综合整治工程规划范围,以及综合整治工程外的河道范围内的区域。
  府南河区域的整治、开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行对府南河区域统一整治、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府南河管委会)负责对府南河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府南河区域整治、开发和管理的计划、方案、标准及相关制度,并负责对府南河区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建管、规划、国土、工商、市容环卫、园林、环保、市政、公用、交通、水电、文化、旅游、公安、房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府南河办公室)是府南河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教育等部门和府南河区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管理府南河和爱护府南河的宣传,增强各单位和市民对府南河的爱护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树木花草、文物、雕塑石刻和市政公用设施,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整治





  第八条 府南河区域的整治,应当以已整治工程为基础,有计划、分阶段地实行延伸整治,进而实现对府南河区域的完整整治。


  第九条 府南河区域一环路以内的河道治理、污水截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滨河绿化和旧城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进行。


  第十条 府南河区域的延伸整治方案,由府南河办公室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拟订,并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府南河区域延伸整治所需资金,由府南河办公室负责通过府南河区域的开发利用等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府南河办公室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府南河办公室应当按照“完工一段、验收一段、交付使用一段、维护管理一段”的原则,将整治完工项目及时交有关部门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府南河区域的开发利用由府南河办公室按照府南河管委会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府南河区域的航运、旅游景点、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车船港站、房地产开发等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经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府南河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府南河的景观、风貌及整体功能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其景观、风貌的形成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完善。
  开发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


  第十五条 府南河区域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府南河办公室负责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招标、拍卖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府南河管委会制定的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 府南河区域开发利用的全部收益应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七条 府南河区域渡口(码头)的设置和迁移,应经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或迁移,也不得渡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在府南河区域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牌、标语、橱窗等设施的,应经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设施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其设施的定期维护管理,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符合府南河区域的景观要求。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府南河办公室应当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在府南河区域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府南河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南河区域整治完工段的路灯、护栏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已建成段河堤的清扫保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测和巡查,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府南河区域的树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府南河区域整治完工段园林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和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府南河区域整治完工段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管理,并加强该区域垃圾桶(箱)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府南河区域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检测河水水质,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府南河河道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南河区域航道、渡口(码头)的管理,保证航道畅通,维护港区营运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旅游、文化、公用部门以及其它管理部门都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府南河区域的管理、维护,保障府南河区域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保护府南河区域已形成的景观、风貌和整体功能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 府南河区域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保持其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完好、整洁,并按照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书所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府南河景观、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设施等项目,应先经府南河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府南河区域整治完工段的城市道路、绿化用地搭设亭棚、堆物作业。
  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应负责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恢复原状。
  地下管线发生急需抢修的故障而挖掘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府南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河堤、公共广场或街头绿地摆摊设点;
  (二)在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宽以下道路两侧破墙开店;
  (三)向河道排放或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
  (四)破坏或损坏文物、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或损坏路灯、垃圾箱(桶)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府南河整治、开发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可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的,按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除通报批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罚款外,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规定同时又构成违反规划、文物保护、航道管理、园林绿化等管理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损坏路灯、垃圾箱(桶)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府南河办公室和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6月9日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6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
第三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
第五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
第六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
第七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经纪行的印鉴。
第十七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保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客户应按照外汇期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实盘及其它有关合约买卖事宜办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要与客户签订风险投资公开声明和偿还债务保证书
,要严格按照客户的入仓和平仓指令进行每笔交易。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要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入仓的落单和平仓的结单资料交给客户,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对客户的盈亏应实行每天清算制度,盈亏分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客户。对客户的盈亏应以保证金的外币币种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第二十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收取客户的外汇现汇或现钞作为保证金,不得收取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各种外币币别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存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客户保证金只能用于外汇期货业务经营所发生的收支范围,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挪作它用。经
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0%。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随时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只能收取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资金损益和利润情况及其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有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系统记录和保存与交易有关的各种帐目、文件、电话录音等材料,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时要对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和境外经纪行入市资金交易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外汇期货交易有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开设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四条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严重违规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勒令其停业,并限在一个月内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违反操作规程,构成诈骗性质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依据情节交由司法部
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