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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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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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人发[2006]40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广告媒体:
现将《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或运用网络、媒体开展人才招聘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在自有场地内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地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办常设招聘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率。
第七条 举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2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招聘场所。
第八条 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从事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无不良市场诚信记录。
第九条 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开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技术设备和相关条件;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或与平面媒体合作的有效协议。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举办常设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12月份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等群体服务需要临时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另行申请,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年度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招聘会举办日期45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预计招聘单位(摊位)及应聘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会场平面图、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二)《人才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主办单位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协议书;
(四)每一招聘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五)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须注明会议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三条 外省、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所在省或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招聘会的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申请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审核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审核机关接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主办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单位。
(四)送达。审核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到会址所在地的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商办理招聘会当天的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事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还应当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举办日期15日前持《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向举办地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拟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招聘会,不得擅自更改招聘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未经批准,招聘会名称不得冠以“大连”、“首届”、“最大”、“大型”等字样。
主办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具有30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参会用人单位在300家以上,提供招聘岗位在4000个以上,可批准举办“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招聘会批准文件和《广告法》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会广告。拟刊播或张贴的广告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在招聘会原定时间前30日内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需人才或推荐人才自主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须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
(二)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格、招聘简介、场内广告;
(三)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四)维护招聘会现场的正常秩序;
(五)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
(六)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在人才招、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单位的诚信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及时向应聘者反馈信息。主办单位应在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结束后一周内,将招聘会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联系进场招聘单位等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须持有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大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应如实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聘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
(二)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要求应聘者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应聘者同意,擅自发布、泄露其资料、信息和使用其技术、智力成果;
(五)以民族、宗教信仰和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向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反馈应聘结果,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权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信息资料,可以向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以及要求招聘单位反馈应聘结果;同时应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主办单位的办会资格:
1、组织方案和计划未落实的;
2、擅自改动招聘会广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3、对参会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不严,严重侵害应聘者合法权益的;
4、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健全的;
5、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招聘大会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聘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或更改招聘会批准事项、未能落实组织计划、出现重大事故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2〕6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 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