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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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技术市场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进程。各级科技、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物价、审计、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扶植技术市场的发展,为搞活技术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创办独立或非独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主,并可兼营与其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厂办科学研究机构,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后,可进入技术市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县(含县)以下的农村各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及生产指导服务部门,除指令性商品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外,可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贮、运、销业务。

  四、鼓励和支持离休、退休(职)的科技人员(含党政机关的此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集体、私营(个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活动。

  五、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税款用于技术开发工作。

   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创办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非法人执照)的,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在税收上享受独立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待遇。

   七、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创办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八、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在单位备案后从事业余技术兼职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业余技术兼职不涉及本单位利益获得的报酬和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获得的技术性收入全部归己,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九、凡从事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免征的税款,用于支持技术中介服务工作的开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科技开发中心、咨询中心、服务中心、协作中心、专利中心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代为办理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费用的结算业务。

   十、凡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投产后,经科技主管部门与计划经济部门验收,可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连续提取三年至五年,奖励直接参与引进技术项目的有贡献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使用本单位研究的科研成果生产的新产品,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从获得的税后纯利润中提取3 ̄5%的费用作为奖金,该项奖金可从投产之日起连续提取三至五年,奖励从事该项成果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该项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十二、鼓励科技情报单位利用现有的科技文献资料和各种服务手段,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允许从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三、允许农业类科研、教育单位根据全省统一繁种经营计划,依法生产经营自已培育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种子(包括种苗、疫苗),每年可从经营自育种纯收入的总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育种风险基金,其余部分收入,按照审定之日起第一年内划定55%,第二年至第八年每年以5%的比例递减划定技术转让纯收入。可从该项技术转让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从事育种科研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四、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技术开发咨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出口活动,可从技术出口所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

   十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分析测试仪器和实验设备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凡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进行测试(常规测试除外)的,均应订立技术合同。该项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允许从该项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交易奖金,奖励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

   十六、上述十至十五条规定的奖金提取,由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十七、允许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样承担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可为其列入相应的计划,并提供科研经费和科技贷款。

   十八、集体、私营所有制性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在办理技术出口、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手续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招聘或调入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保留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输送人事档案。

   二十、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应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分管权限予以承办。

   二十一、对于从事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记入本人的业绩考核档案,作为晋职增薪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对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中,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吉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劳动、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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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辩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无形资产。可辩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辩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减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7、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
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
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1年1月18日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含外汇按金交易,下同)的案件,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除此以外的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查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二、对在国内期货市场中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