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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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宿迁市政务服务体制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2〕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便民方舟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务服务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和综合服务载体,包括入驻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保险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交易中心等。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进驻便民方舟的部门(单位)窗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政务服务体制实行统筹管理、协调运转、高效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考核,统筹组织协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部门窗口及分中心的月度、年度考核和重大项目联合勘察、联合审图、联审会办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督查与考核;负责对社会保险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日常督查考核。对未进驻便民方舟的分中心,名称统一为宿迁市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电子监察,统一监督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行政服务处按要求进驻中心,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业务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在中心工作期间,所在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负责产权交易、国土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授权,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驻场机构;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业务和日常管理接受派驻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双重管理。

第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企业自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由招标人申请,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十一条 加快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各方主体逐步实现同一个电子化平台上运行。加快实现全市诚信数据库、评标专家库、电子交易工具和业务流程标准的统一,并与建筑市场诚信管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等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党团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党团活动和各类创先争优活动。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办理事项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公电话公开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统一收费制、重大项目代办制、并联审批制、过错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对明确进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和办理;对办理事项需要现场勘察、验收的由各部门行政服务处牵头负责;对多头受理和办理有关事项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需要联合勘察、联合会办、联合验收的,一般项目由主办部门或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进行;重大项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市本级部门受理、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并及时与服务对象保持联系,做好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业章的,从其规定)。审批专用章由部门行政服务处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参加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前5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征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表现按年度作出鉴定,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对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推荐使用。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向所属部门提出调整或退回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统一着装制度。工作时间内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均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服务质量效率评议制度。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一部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前来办事人员、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可以通过窗口评议器,对窗口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实时评价,服务质量效率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或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和投诉的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口人员工资、福利、目标考核奖以及窗口电话费、耗材等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月度、年度考核评比出的“红旗窗口”、“十佳窗口”、“先进个人”,由派出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心公用设施和办公桌椅、电脑等,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购置(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采购),经费由市财政和相关单位统筹负责;窗口人员着装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审批服务窗口人员的着装经费由财政(70%)和个人(30%)分担,便民服务窗口人员的着装经费由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便民方舟运行经费实行分户支付。其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在的二号楼运行经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弥补;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的一号楼裙楼运行费用由上述单位分担;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交易中心所在的三号楼裙楼运行费用,由其按使用面积分担。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市物价局窗口负责进驻便民方舟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审核,进驻便民方舟的金融机构负责统一收费,并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结转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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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了做好中外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结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的,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对项目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提出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上的盈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计算应该科学合理;对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要进行风险分析,留有余地;对于不落实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四)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外商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签订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主要依据。
(五)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中外合营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小型中外合营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合营项目名称,法定地址。
(二)中外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三)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四)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宗旨。
(五)合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六)合营期限。
(七)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人。
第二节 结论
(一)研究的简要概况和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 市场需求预测
第一节 国内处市场需求情况预测
(一)产品的现状及产品的用途。
(二)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
(三)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四)国内外市场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
(五)产品国内外市场销售比例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六)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及其他条件。
第二节 产品价格的分析
(一)国内外市场产品价格的现状。
(二)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
(三)产品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意见。
第三章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一)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和各装置的规模(以日和年产量计)的选定及其理由。
(二)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对比分析。
第四章 工艺技术方案
第一节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一)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二)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
(三)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理由。
(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要说明引进方式、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说明可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
(五)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建议。
第二节 工艺流程和消耗定额
(一)全厂总工艺流程和车间(装置)的工艺流程说明。附全厂工艺总流程图和车间(装置)工艺流程图。
(二)全厂物料平衡方案。
(三)全厂热平衡方案。
(四)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处先进水平比较。
(五)单位产品能耗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
第三节 自控技术方案
(一)自控水平和主要控制方案。
(二)仪表类型的确定。
(三)主要关键仪表选择。
第四节 主要设备的选择
(一)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情况,主要关键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
(二)提出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
(三)进口设备,应提出国内、外设备拟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附进口设备表。
(四)车间(装置)主要设备表(名称、规格、参数、数量、材质)。
第五节 标准化
(一)工艺设备、管道、分析、仪表、电气等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
(二)对技术引进和进口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供应
(一)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国内可供应量,进口数量及渠道,供应的可靠性。
(二)原料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及生产规模等情况。
(三)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并说明自用、供外、外供数量和情况。
第六章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第一节 建厂条件
(一)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概况。
(二)工程地质、地震烈度、水文地质概况和有关的海、河水文资料。
(三)当地气象条件。
(四)地区和城镇社会经济和现状及发展规划。
(五)厂区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等)条件和运输量的现况及发展规划。
(六)水源、水质、供排水工程、防洪等情况。
(七)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和发展规划。
(八)供热工程情况。
(九)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
(十)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设施的条件。
(十一)目前厂内土地使用现状、厂区拟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
第二节 厂址方案
(一)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二)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说明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
第七章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第一节 总图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
⒈总平面布置原则和方案。附总平面图。
⒉竖向布置原则及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二)工厂运输。
⒈全厂运输量。
⒉运输方案的确定及运输工具、装卸设施 的种类、数量。
第二节 给排水
(一)工厂给水。
⒈给水水源、取水和输水及水处理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⒉厂区给水系统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二)工厂排水。
⒈全厂排水系统的划分和技术方案的选择。
⒉污水处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附:全厂给水、排水水量、水质表和水平衡图。
(三)设备的选择。
第三节 供电及电讯
(一)全厂供电。
⒈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按装置分项列表。
⒉供电电源选择和可靠性阐述。
⒊全厂供电方案比较与选择及原则确定。附全厂供电系统图。
(二)电讯。
⒈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
⒉全厂电讯设施方案的选择。
(三)设备的选择。
第四节 供热或热电车间
(一)供热或热电车间
⒈全厂各种蒸汽参数的用汽量情况,按车间(装置)和单项列出。
⒉供热或热电车间规模的比较和确定。
⒊供热或热电车间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对热电车间要说明供汽和发电之间的关系,列出汽、电平衡表。附全厂热力系统图。
⒋燃料的消耗量、灰渣排出量,并说明灰渣存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二)脱盐水或软化水
⒈全厂脱盐水或软化水用量情况和规模确定。
⒉脱盐水或软化水方案的选择。
(三)设备的选择。
第五节 贮运设施
(一)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
(二)名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
(三)物料的装卸、贮运、处理等方案的确定。
(四)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
(五)全厂性仓库面积及贮存量的确定。
(六)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六节 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
(一)全厂压缩空气、净化压缩空气、氮气和氧气需要量和质量要求。
(二)全厂各车间(装置)用冷量、用冷方式,用冷温度等级要求。
(三)空压站、氮氧站、冷冻站的规模和技术方案的确定。
(四)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七节 维修(机修、仪修、电修、建修)
(一)说明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
(二)维修能力的确定。
(三)列出主要设备表。
第八节 土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和原则确定。
(二)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
(三)对地区特殊性问题(如抗震、特殊土地基处理),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
(四)全厂人防设施方案的确定。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一节 环境保护
(一)厂址与环境影响。
⒈厂址的地理位置与环境保护情况。
⒉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与分析。
(二)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
⒈主要污染源及其控制措施。
⒉主要污染物分类,所含主要有害有毒物质成份、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⒊排放方式和去向。
(三)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
⒈综合利用或回收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⒉治理的原则和方案。
⒊预计达到的效果。
(四)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万元)占工程建设总投资%。
第二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一)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措施。
(三)劳动保护设施费用。
劳动保护投资(万元),占建设总投资%。
第三节 消防
(一)工程的消防环境现状。
(二)工程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类别。
(三)消防设施和措施。
(四)消防设施费用。
消防投资(万元),占建设总投资%。
第九章 工厂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一节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
(二)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生产班制及定员
(一)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
(二)全厂总定员的和类人员的比例。
(三)外方各类人员的人数。附定员表。
第三节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一)简述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
(二)人员培训计划(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
第十章 项目实施规划
(一)项目建设周期的规划。
(二)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及正式投产时间。
(三)编制项目实施规划网络图或横线进度表。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总投资估算。
(一)建设投资估算。
⒈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说明。
⒉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预备费。
⒊外汇资金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⒋投资估算分析。
(二)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三)流动资金估算。
流动资金估算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备件);库存现金及应付帐款要求编制。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⒈自有资金。
注册资本,股本额,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用土地和原厂房、设备入股应说明计算的依据),股本缴付期限。列出用于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金额。
⒉借贷资金。
外汇和人民币借贷资金来源渠道,借贷的条件及利率等财务费用情况,贷款偿付方式。
(二)资金运筹规划。
项目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一节 产品成本估算
(一)成本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成本的估算。
⒈生产成本估算应分为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
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估算。
⒊逐年总成本的估算。
(三)产品成本分析。
第二节 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的依据和说明。
(二)主要计算报表分析。
⒈财务现金流量表。
⑴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以全部投资均为自有资金作为计算的基础。
⑵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自有资金为计算基础。
⑶中外合资各方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各方投入资本为计算基础。
⒉利润表。
⒊财务平衡表。
⒋借款偿还平衡表。
⒌资产负债表。
⒍外汇平衡表。
(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
⒈静态指标。
⑴投资利润率。
⑵投资收益率。
⑶投资利税率。
⑷资本净利润率。
⑸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⑹成本利润率。
⑺全员劳动生产率。
要根据合营项目具体情况选取分析指标。
⒉动态指标
⑴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⑵财务净现值(FNPV)。
(四)清偿能力分析。
⒈债款偿还期。
⒉负债与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⒊清偿能力分析说明。
(五)外汇平衡能力分析。
⒈外汇平衡能力的依据和说明。
⒉外汇收支平衡分析。
(六)不确定性分析。
⒈盈亏平衡分析。
⒉敏感性分析。
⒊概率分析(一般可不作)。
第三节 国家效益分析
(一)说明和分析项目对国家收益的情况。
(二)国家投资财务现金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为计算基础。
第四节 社会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的分析可根据合营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分析的内容和方法。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节能的影响。
(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三)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四)对替代进口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五)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
(六)对发展国家、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
(七)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影响。
(八)对提供就业机会或节约劳动力的影响。
(九)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等。
第十三章 研究结论
第一节 综合评价
(一)综述合营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二)综述合营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中外投资者可盈利性和外汇收支情况,以及不确定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以减少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研究报告结论
(一)综合上述分析,对合营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合营各方利润分配,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及实施条件。
应有附件:
(一)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五)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原材料、辅料、配套件、元器件国产化及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见书。
(六)储委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的审批意见。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设备分交安排的意见。
(八)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以产顶进安排的意见。
(九)有关主管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十)有关主管部门对建厂地址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十一)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及安全、工业卫生审批意见。
(十二)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十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机关如要求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要求作。
(三)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 9 号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仙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持仙女湖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女湖湖体(含湖岸外侧一公里的陆地、所有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的河道、支流、溪流,以下同)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仙女湖水质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方针。

仙女湖水质保护坚持“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仙女湖水面资源由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女湖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仙女湖水质保护措施,并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贸、旅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将仙女湖水质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仙女湖湖体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仙女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仙女湖湖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㈤在湖岸线(没有湖岸线的在最高洪水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使用炸鱼、电鱼、毒鱼方式进行捕捞;

㈧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仙女湖湖面的行为;

㈨吐痰、丢抛烟头、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废弃物;

㈩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十一)溪流、支流两岸和湖岸100米内设置厕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两岸私设暗管、挖设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设置排污口;

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㈣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垃圾;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㈡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外从事网箱养殖的必须向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养殖证》,禁止投放饲料、肥料、鱼用化学激素等。

第十二条 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的水域发展,逐步淘汰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高档次的水上综合娱乐项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应优先采用电瓶、太阳能等无污染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第十四条 在仙女湖行驶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运载危险品。

第十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仙女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依法进行强制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依法向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申领有关证(照),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

禁止非旅游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对人、畜、水体的危害,并于2小时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市农业部门报告。



第四章 景区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外排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景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如确需停运检修时应提前3日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二十三条 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必须报市林业部门批准。

景区内应保持生态平衡,禁止乱采滥伐野生植物和捕杀景区内的各种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

景区内的观赏性养殖,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数量,切实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划定核心景区,其范围包括:

㈠景区内所有可浏览水域;

㈡景区内所有的生态保护区;

㈢景区内自然景观保护区;

㈣风景浏览线路依自然地貌环境视线可达视域范围;

㈤景区内史迹保护区的全部范围。

核心景区内餐饮业应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核心景区餐饮业主必须持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其生活、餐饮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的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仙女湖水域周围、码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卫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迁移。

景区景点应当配置防渗漏的垃圾回收储存装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必须实行袋装化管理,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进洁净旅游,洁净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报建计划。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景区景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农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㈡项、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