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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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3月2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转让审批
第三条 特大型和大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省属中型和小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属中型和小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净资产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不足三千万元的,报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净资产不足三千万元的,报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省属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产权转让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章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持有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的资格证。
第十条 设立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交易场所;
(二)注册资本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不受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当的产权转让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有权要求产权出让方提供被转让产权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产权出让方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名义参与产权转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发的《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可以在省和设区的市设立。

第四章 产权转让程序
第十七条 特大型、大型、中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可以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产权出让方自行组织实施。由产权出让方自行组织实施的,必须接受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提出委托,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进行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并由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评估值时,必须报原确认评估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其产权转让的收益应当用于经营性再投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于每年二月终了前,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报告的上一年度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批进行产权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或者责令其停止转让;如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请其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特大型、大型、中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通过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或者责令其停止转让;如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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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证券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问题
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
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必须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科学完整。(一)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二)要贯彻“三改一
加强”的原则,公司必须眼睛向内,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应签订关联协议。关联协议应具体明确,要按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杜绝侵害股份公司或中小股民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
易的发生;(四)不能出现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职问题。
三、关于兼并发展问题
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
兼并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管理优势、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兼并亏损企业后,仍须符合上市条件。被兼并企业应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企业改制上市兼并发展要做到优势互补,努力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在具体实施中,要精心设计、依法操作,详尽分析和预测兼并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制定兼并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
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资本市场的筹资、投资实现企业兼并,应做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促进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要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兼并企业和技术改造,发展规模经济。对搞“大而全”、“小而全”,进行低水平重复
建设的企业,不批准发行上市。
企业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将按
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关于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
其中: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
×30%

新改制企业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所折股本数计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实际股本数计算。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利润总额扣除按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税负水
平计算的所得税来调整确定。
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调整系数+修正值
调整系数=(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六、关于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问题
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必须获得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并占用其股票发行指标。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选择标准与初次发行新股相同。
七、关于盈利预测问题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现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
测审核的程序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应用的假设、预测数据的核实方面存在疏忽、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关于预选材料制作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内企业,应按该内容与格式报送预选材料(具体目录和表格见附件)。
九、关于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
1.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报材料中,“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应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但实际执行中,新改制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中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往往采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报表
,这种做法会导致审计责任与资产评估责任的混淆。因此,“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披露的改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改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会计报表,而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
2.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应按证监发字〔1996〕42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的要求报送。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还须增加以下内容:
(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5)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6)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其会计处理说明;
(7)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8)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9)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和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10)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审计报告。
3.企业报送正式申报材料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发行申请报告
2-1申请报告
2-2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公司改制情况
3-1公司改制方案
3-2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3-3公司参股、控股企业简况及其它投资
3-4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3-5关联关系及交易
第四章 公司财务资料
4-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4-5收入、费用、利润的剥离方案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6-1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6-2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施工进展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7-1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7-2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
7-3收购兼并协议(包括拟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收购时间和投入资金量)
7-4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7-5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6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章 盈利预测
附件:
一、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表格)
二、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略)
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
----------------------------------------------------------
| * | 主发起人或发行 | | 申请发行 | |
| 发 | 人名称 | | 数量 | |
| 起 |---------|---------------|--------|---------------|
| ∧ | | | | | | | 行 业 |全国: |
| 或 | 注册地点 | | 注册资本 | | 所属行业 | | |-----|
| 发 | | | | | | | 排 名 |省: |
| 行 |---------|---|------|----|--------|---------------|
| ∨ | | | | | | |
| 人 | 总资产 | | 净资产 | | 设立方式 | |
| 概 | | | | | | |
| 况 |---------|---|------|----|--------|---------------|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发行股票种类| | 发起人性质 | |
| | | | | | | |
|-----|--------------------------------------------------|
| 经 |经营范围: |
| 营 |--------------------------------------------------|
| 范 | 主营业务 | | 市 场 |全国: |
| 围 |---------|----------------------------| |-----|
| | 主要产品 | | 占有率 |省: |
|-----|---------|----------------------------------------|
| | 发行前总股本 | | 发行后总股本 | |
| |---------|---------------|--------|---------------|
| 股 | 国家股 | | 占总股本 | | 国家股 | |占总股本| |
| 本 |---------|---|------|----|--------|----|----|-----|
| 结 | 法人股 | | 占总股本 | | 法人股 | |占总股本| |
| 构 |---------|---|------|----|--------|----|----|-----|
| | 社会公众股 | | 占总股本 | |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
| |---------|---|------|----|--------|----|----|-----|
| | 内部职工股 | | 占总股本 | | 公司职工股 | |占总股本| |
|-----|---------|-----------------------------|----------|

| 经 | |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 月 日 |
| |---------|---------|---------|---------|----------|
| 营 | 资 产 | | | | |
| |---------|---------|---------|---------|----------|
| 状 | 负 债 | | | | |
| |---------|---------|---------|---------|----------|
| 况 | 净资产 | | | | |
| |---------|---------|---------|---------|----------|
| 及 |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1月- 月 |
| |---------|---------|---------|---------|----------|
| 财 | 营业收入 | | | | |
| |---------|---------|---------|---------|----------|
| 务 | 主营收入 | | | | |
| |---------|---------|---------|---------|----------|
| 指 | 主营所占比例 | | | | |
| |---------|---------|---------|---------|----------|
| 标 | 利润总额 | | |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
| | 每股税后利润 | |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 发 行 | | | | | |发行后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 | |
| | | 筹资额 | | 市盈率 | | | | | |
| 价 格 | | | | | |利润率(预测)| |盈利(预测)| |
|----------|-----------------|---------------------------|
| 上市后税负 | |上市地选择意向| |是否为1000家、100家试点、120家企业集团| |
----------------------------------------------------------
*注:新改制企业填主发起人概况;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填发行人概况。



1997年9月10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89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

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其为铁岭招商引资的独特作用,使驻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企业化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地开展经贸联络、招商引资、经济创收和接待服务等工作,代表市政府在驻地协调处理涉及本市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事(联络)处主任是市政府派出各驻地的正式代表,对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佚,岭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作为工作宗旨,把招商引 资作为工作中心,为铁岭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促进铁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充分利用办事(联络)处驻地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经贸联络和招商引资工作,努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做好为我市领导和各界人士到驻地办事的接待服务工作
(三)积极与驻地政府和有关方面广泛联系,为促进我市与驻地经济合作和科技、资金、人才交流牵线搭桥,争取资金和项目,拓宽我市产品市场.
(四)广泛搜集、整理各方面有价值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并对被采用的信息进行跟踪服务。
(五)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努力创收,以补充经费不足。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公开选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办事(联络)处主任负责选聘,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办事(联络)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年终实行考核,各办事(联络)处主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对超额完成责任状指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状指标的,根据情况对办事(联络)处主任予以解聘或处罚。被解聘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八条 按组织原则办事,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各办事(联络)处年中、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决策时,应随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请示。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搞好团结。
第十条 工作人员每年轮流休假两次。不准家属在办事处长期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办事(联络)处主任离开驻地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接待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市领导到驻地考察、工作的接待服务工作,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安排好食宿和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到驻地开展工作,尽量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享受的公务员工资等待遇由市财政负担。在驻地工作期间可根据办事(联络)处实际情况享受一份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此项经费和办公经费由各办事(联络)处创收解决。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分项、分别管理。即办事(联络)处人员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办事(联络)处其他经济往来和创收经济收入由办事(联络)处单独设帐,自行管理,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所有资产,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贵重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买卖和出租。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检查、指导。办事(联络)处撤销或办事(联络)处主任调离,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政办发[1998)2l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