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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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司局、单位对项目实施给予指导。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 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 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 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季度结案统计表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季度结案统计表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8.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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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沮河取水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沮河取水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1997年8月2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沮河取水工程设施的管护,保障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沮河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是指桃曲坡水库取水工程干渠始端至川口配水厂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及各种附属设施。
   输水工程设施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加压站、蓄水库、配水池、管道、闸阀等。
   附属设施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取水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取水设施的管护工作。
   规划土地、工商、水利、环保、公安、乡镇企业、地质矿产等部门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四条 取水工程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城市供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管护单位做好取水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水设施的管护划定一级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
   输水明渠为渠堤外坡脚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暗渠、隧洞、蓄水池、箱涵的覆面及其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
   水量水质监测、通讯、供电等设施为其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安全保护区为:
   一级安全保护区外缘以外100米以内的范围;
   取水工程沿线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安全保护区,明确界限,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
   第六条 在一级安全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钻控、爆破、采矿、开采沙石、修坟、考古发掘,修建非供水工程建筑物,在取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
   (二)排放污水、废液、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贸农药等有害物品,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三)在渠道和渡槽内洗衣、刷车、堵水以及洗刷其它物品。
   (四)其它影响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取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影响取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禁止损毁取水设施、水文设施、界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输水渠道、隧洞、渡槽中取水。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对取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造成取水设施损毁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 取水设施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美化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和谐城市,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为契机,以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服务大众为目标,以理顺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体制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为突破口,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市的经济腾飞,提升首府城市形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云公和(副市长)
副组长:陈雨树(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卫国(市市容局局长)
孙建华(市建委主任)
刘润民(市规划局局长)
舒雅(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张志伟(市市容局副局长)
金满义(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仁全(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文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守智(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志刚(市交通局副局长)
宋慧(市园林局局长)
韩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平淑英(市广电局副局长)
韩丽(市日报社总编辑)
王斌(新城区副区长)
刘军(回民区副区长)
李晓东(玉泉区副区长)
李浩书(赛罕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考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樊卫国
副主任:张久居张志伟王建生任志强
三、职责分工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以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市市容局主要负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重点抓好市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巷流动摊贩、店外出摊、占道经营、乱搭乱挂、乱贴乱写的清理取缔,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理运输和施工、拆迁现场及已放开街道和早夜市的规范化管理等项工作。
市建委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其中市园林局负责临街树木、绿地、花草、游园、绿化带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市政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建筑物建设及用途的规划设计;负责各类市场建设的选址、布局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停放场地的规划、设置、管理、保洁工作以及围栏管护工作,并要配合做好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类露天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各类市场的日常管理、清扫保洁和规范经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禁用烟煤、饭店乱排油烟、噪声和乱焚烧垃圾、枯枝树叶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临街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各类客货运车辆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
市广电局、日报社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推广实施的社会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沿街单位和商业店铺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完善组织机构,摸清底数,落实人员配备。(2006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区政府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及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专职“门前三包”管理督导组(下称督导组),督导组成员要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督导组在区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责任单位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具体做法为:各街道办事处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主次干道、重点街巷划分为若干个“门前三包”责任段,每个责任段一般由80-120个责任单位或若干片区组成,每个责任段为一个管理单元,若干单元组成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网格,从而形成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单元网格化管理。各督导组应当制定网格化管理办法,并制定单元化管理的“三定两到位”(定人、定段、定时,人员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方案。
(二)宣传动员,签订责任状。(200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组与各责任单位依据《办法》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以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开。(2006年5月1日至5月30日)
在完成上述阶段工作后,各督导组根据摸底结果,选出一至两个重点地段,在重点路段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进一步摸索经验、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人员调配、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办法》要求在辖区内全面推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都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在责任状中确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评管理。市政府、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单位层层签订目标“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状,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个人。该项工作将列入对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三)采取重点突破、典型引路的方法,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一些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心强,且有带动作用和典型示范意义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启发和促动其他单位共同进步。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都要结合实际,及时开设“城管监督台”、违法行为“曝光台”,市容管理部门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要把行业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在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避免出现部门工作“单打一”现象。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多沟通、勤联系,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从而使责任制得以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为把“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全市主次干道临街单位要全部进行“门前三包”挂牌评比管理。即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相关单位或商业门店分别悬挂“红牌”、“橙牌”、“黄牌”,并实行双月考核评比更换制。凡连续两次以上未摘掉黄牌的单位将予以曝光,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责任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所辖办事处、市容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精神文明办、市市容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与评比,考评结果将在呼市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考核部门依据考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