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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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部决定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管理的;
  (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六)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代管、挂靠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七)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八)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范,未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要求操作,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造成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时间要求
  
  从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简称“各管局”)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部(通信发展司)。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将总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部(通信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为全面加强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专项行动要与国务院相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地方政府有关要求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全面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严厉查处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通信铁塔、杆路及管道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单位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管局要在地方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部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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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化学工业部 国家劳动总局


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1981年6月24日,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

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化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在实施中,要区别对待,不要搞“一刀切”。
二、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工时制度,并不是全面改革工时制度,也不是普遍缩短工作时间,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改革的工种范围。
改革的工种范围,主要是化工生产企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操作工人,以及随同倒班、劳动条件与化工操作工人相同的生产控制分析、检验工人和专责保全等工人。
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表”和化学工业部(79)化劳字第1007号通知中规定的改革工时制度“扩大试点产品、工种范围及分类表”执行。各企业需要增补的产品、工种,其毒物的毒性、劳动条件、危害程度与上述工种相似的,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比照审定,并报化工部备查。
三、改革工时制度的形式,以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工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同时要做到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以及尽可能的节约人员。
各企业具体采取的形式,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危害程度来定,不必强求一致。但在一个企业内部,采取的形式不宜过多。
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二)每日七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下同),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
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实行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月;(二)每日六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工时缩短的幅度,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三工一休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六小时工作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只能限于极少数工种,其具体范围由化工部商同国家劳动总局审定。
四、改革工时制度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批进行,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起。应先在危害较大,生产任务饱满,经营管理较好的县以上企业中实行。对那些在调整期间准备关停或转产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的,因原料、燃料、动力得不到保证而开开停停的,以及管理不善、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暂不实行改革。县及县以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差异性大,是否需要改革,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哪些企业先改,哪些企业后改,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通盘规划,报经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批准。
五、实行改革的企业,要结合工时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定员定额工作,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挖掘企业内部劳动潜力,做到不增人或少增人。
企业因改革工时制度确实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后,首先在本系统和本地区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或在分配给地方的劳动指标中安排;确实不足时,可另列专项指标,报化工部会同国家劳动总局解决。改革工时制度增加的劳动指标,企业不得挪做它用。
为适应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特殊需要,改革工时制度中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健康的作业,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条件,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地方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六、实行工时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资支付办法,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应恢复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
七、改革工时制度是企业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中的一项大的改革,也是一项牵动全局的比较复杂的工作。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凡经批准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订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改革。要使改革工时制度和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开展全员培训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根据改革工时制度后的作业时间和作业班次组织好生产,安排好各生产环节之间,生产与各项辅助、服务工作之间的平衡和衔接;要做好新班组的组建工作,注意班组力量的配备;新工人进厂后,要严格训练,未经考试合格,不得独立顶岗操作。
八、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同时,制定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划,并切实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疗养院(所)。受到毒物危害的工人,应优先安排疗养、治疗。
九、化工企业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这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办法。
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中,企业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讲清改革的意义,以激励广大工人为加速实现化学工业现代化而奋斗。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自1988年5月1日运转以来,对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发挥了较好作用。目前已有成员行40个,吸收入网基金19.70亿元。但是,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支)行经常不能按期还款,影响了资金融通网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加强对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的管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共同把资金融通工作做得更好。在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计划部。
1987年以前总行对有关分行拆放的老借款已经全部到期,请有关分行主动订出还款计划,抓紧归还;总行将本着有还有借的精神,依据有关分行的实际困难,优先拆放,努力搞活这部分资金。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资金融通网拆借资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继续接纳新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自愿入网的,均可向融资网办事组(设在总行计划部资金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办事组负责征集各常务行意见后正式批准;但不再吸收地、市行入网。被批准入网的分行,应交纳一定份额的入网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入网基金的最低限额为每股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每股2000万元,多交不限。入网基金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户上划总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的分行,在征得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上划,并出具划款通知单,注明“上交入网基金”字样,邮寄融资网办事组。融资网基金在总行专户存储,单独计息,利率按联行利率计算,目前为月息8.4‰,由总行会计部门按季划给各行。成员行如需退出融资网,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清偿所欠债务。
二、融资网资金营运的原则是短期融通,加速周转,恪守信用,内外有别。有关各行向融资网拆借资金,必须提前两天向融资网办事组电话或书面提出申请。融资网视资金情况,并根据各行履约情况和入网基金的多少,及时决定拆借的额度和期限,区别对待。拆借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入网基金的三倍。所拆借的资金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和解决临时性的清算资金困难,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三、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对成员行和非成员行、系统内和系统外有所区别。拆借期限:系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系统外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利率:系统内以联行利率为基准浮动;对系统内非成员行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系统外拆放资金要严格管理,额度从紧,利率参照各主要资金市场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融资网拆借资金的总利率水平随着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利息的计收,从今年9月21日起发放的借款,一律改为利随本清。各行归还本金的同时,应将利息一并上划总行。借款起息日按总行划款日计算,止息日按各行上划日计算。对9月21日以前的拆借款,一律维持原拆借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及利息清算方式,到期后向总行归还本息。
四、拆借手续。融资网办事组依据与拆入行商定的拆出金额、期限和利率,代拆入行填制拆借合同一式三份,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中两份寄拆入行;拆入行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将另一份寄回融资网办事组。
五、划款方式
1.融资网拆出资金时,一般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划款;经办事组同意,有的也可以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出。
2.各行归还融资网资金时,一般均应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贷资金调拨户在总行确有稳定的上存资金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也可通过工商银行联行往来划款;地、市分(支)行一律要通过人民银行划款。
3.在同一时间,甲行要向融资网归还资金,乙行要向融资网拆入资金时,为减少资金在途,融资网办事组可采取横向调拨方式,通知甲行将资金直接划入乙行,调拨通知单由办事组填制后分别寄甲、乙两行。
融资网无论纵向或横向划拨拆借资金,都要向有关分(支)行计划部门出具划款通知单;有关分(支)行向融资网归还资金时,也要向融资网办事组出具划款通知单,并注明到期日。
六、拆借资金必须恪守信用,按期归还本息。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到期日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拆入行提前申请,并经融资网办事组同意后,每笔最多展期一次,展期期间的利率重新确定。未经同意,到期不还或展期后到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由融资网办事组通知总行会计部门按原订拆借利率的200%向拆入行主动计收利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停业拆放。
七、融资网办事组将进一步努力依靠成员行加强管理,并不定期向成员行和各有关行通报融资网资金营运情况,公开各行资金使用状况和信誉等级,增强融资网营运资金的透明度。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