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51:35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3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
为保障受援人及时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质量监督案件的范围及指派
全程质量监督案件是指业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有: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民事诉讼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援助案件指派的部门或人员,就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全程质量跟踪监督,并将案卷交由监督人员,由其负责交案件承办人员。
案件质量监督人员接案后,应熟悉案情,并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及时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员。刑事案件(包括刑事代理)最迟不得超过二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二、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2、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三日完成对被告人的会见工作。
3、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需跨地区或省的调查,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4、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辩护词(或代理意见)。
5、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包括刑事代理)。
6、承办人员认为自身所承办的案件具备无罪辩护条件而欲作无罪辩护的,应先向监督人员汇报并征得其同意。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承办人员应当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帮助当事人做好起诉或应诉工作。
3、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送达人民法院,并做好相关的阅卷工作。
4、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5、承办人员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掌握举证期限,防止对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代理词。
7、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
四、非诉讼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承办人员可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活动,对活动的经过及结果要有记录。
4、案件提请仲裁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并做好相应的阅卷工作。
五、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
1、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各类案件的相关工作应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的方法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实行上门或电话督查,并对督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每个案件的督查不少于一次。
2、为验证承办人员对所承办援助案件的态度和工作投入的力度,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自身监督案件的庭审要参加旁听,全年不少于五只,并要有书面记录及评议。
3、对已办结的案件,由本案监督人员负责向受援人作案件质量反馈调查。
4、监督人员负责对已办结案件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补充,验收合格的,进行书面评议,并提出办案补贴的初步意见报主任审批。
5、案件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作案件质量全程跟踪监督表(样表附后),附本案审批卷宗。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工作日。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