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5:50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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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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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杨涛


从来没有一个孩子像丢丢一样让我们揪心,这位孩子从小没有爸爸,吸毒的妈妈在他三岁时曾他当作毒资抵押给了三个吸毒者,使他受尽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长的7年又将他丢给弱智的外婆和贫穷的舅舅,甩手不管。尽管多年有无数好心人想收养丢丢,都因为他妈妈不同意而无法实现。《法制日报》7月2日报道, 6月28日下午,在该报的多方联系努力之下,丢丢母亲郭立琴同意由当地政府出面将丢丢交由社会上好心人抚养,并在代养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但在6月30日下午,记者拨通郭立琴的手机,她完全不承认两天前同意的由政府委托代养丢丢一事,使关心丢丢命运的善良的人们心再一次揪起来。
法律再一次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表现出无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而丢丢的母亲尽管对他极其不负责,但只要她不愿意送养,想收养丢丢的好心人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父母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但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等等配套规定还没有明确。所以,在剥夺丢丢母亲的监护权的具体操作上,专家认为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在远隔重洋的美国,另一个孩子的命运也让我们揪心,这就是小贺梅。1999年1月28日,在美国田纳西州孟菲斯大学攻读的中国留学生贺绍强和他的妻子罗秦拥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女儿---贺梅。但是此时贺绍强夫妇却因为官司缠身而处境十分艰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贺绍强夫妇在教会的帮助下找到了生活富裕的贝克夫妇一家,请他们暂时照顾他们的女儿。然而,贝克夫妇却因此而不肯再归还贺梅,并以各种理由阻止贺氏夫妇探望贺梅,此举激怒了无意放弃孩子的贺绍强夫妇。此案诉至法院后几经周折,终于于2004年5月12日由孟菲斯巡回法官作出判决,贺绍强夫妇失去了他们的女儿,贺梅将留在田纳西州同贝克夫妇生活在一起。对此判决贺氏夫妇感到无法接受,他们表示将继续上诉。
在这场官司中,我们固然同情失去孩子的贺绍强夫妇。然而,我们也看到,美国法律中对孩子的周全保护却值得我们关注。美国的家庭法明确规定,超过四个月不去探视孩子就被视为遗弃。同时,美国的法官把贺梅“利益最大化”当成了他判决的一个主要根据,在法官的反复权衡下,他认为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对贺梅的成长最重要,“文化的交叉替换”和环境的改变对贺梅是不利的,在这里谁是贺梅的亲生父母对美国法官来讲似乎并不重要。
 从这二个案件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中西法律对待子女问题上的差异。在西方,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早已从“家本位”、“亲本位”转向了“子女本位”。各国立法上都把重点从强调父母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强调父母的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而在我国,对待父母子女关系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家本位”、“亲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视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财产,无独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视。在今天的中国,“子女本位”当然也体现在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上,但是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这种思想禁锢却并未得以完全解放。因而,反映在立法上,剥夺不负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不彻底,程序上极不完善。如有专家认为:“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在制定的时候,在立法思想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它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父母权利本位,因为中国人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注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反映在司法上,在法无规定但并不禁止的问题上,不敢为保护子女利益上勇于创新,用实践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行动的迟缓还需要打破思想的禁锢,我们不需只看到丢丢的母亲对丢丢的血浓于水,不需只看到丢丢的母亲无数次廉价的忏悔。在其多次的抛弃孩子的行为中,我们早就可以作出继续让丢丢的母亲监护丢丢已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只要我们承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观念,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剥夺丢丢的母亲监护权。毕竟,法律赋予了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权利,如何剥夺、谁是请求权人、剥夺后由谁承担监护权这些规定不详细并不重要,媒体和社会公众完全可以督促我们的检察机关、民政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提出撤消丢丢的母亲监护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他能承担和愿意承担监护的人承担监护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此案中尝试法律的突破与完善,为今后建立专门的监护权监督人和代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政部门而努力,让千千万万的丢丢们不再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竞赛)和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竞赛)管理工作,促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举办的或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共同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以及经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包括中央企业主体上市公司)竞赛。

  第三条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凡与中央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受年龄、资历、学历和职务限制,均可参加竞赛。

  第四条中央企业竞赛由国资委统筹安排。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自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国资委、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人员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判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

  第六条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竞赛的规划。

  (二)审议竞赛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审定竞赛规则。

  (四)研究决定竞赛奖励办法。

  (五)研究决定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专家评判委员会名单。

  (六)审定获奖选手名单。

  (七)指导各中央企业开展集团公司竞赛。

  第七条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为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审核竞赛承办单位组织、场地、设备、条件等。

  (三)聘请审查监审人员、专家评判人员、考务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资格,办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手续。

  (四)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竞赛筹备工作。

  (五)组织指导竞赛宣传工作。

  (六)印制颁发奖品证书。

  (七)总结竞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八)受理各集团公司竞赛规划和申报材料。

  (九)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国资委聘请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判委员由组委会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第九条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竞赛规则。

  (二)起草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

  (三)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五)负责竞赛的评判工作。

  (六)负责竞赛的技术点评工作。

  (七)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由国资委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竞赛全过程。

  (三)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四)受理参赛单位及选手的申诉。

  (五)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工作,并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竞赛的会务、赛务、宣传、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集团公司竞赛应成立组织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为石油石化、冶金、矿业、军工、电力、电信、运输、商贸、仓储、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主要特有工种。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每年举办,包括通用工种竞赛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各通用工种竞赛每4年循环举办一次,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每2-3年举办一次。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由中央企业轮流承办,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可自荐申请承办。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坚持紧贴实际、公平公正、培养人才、服务企业的原则,按中央企业排序由各行业企业依次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赛区交通方便,设备齐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竞赛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赛选手、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

  (二)承办单位支持。

  (三)国资委专项经费。

  (四)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竞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主业中所涵盖的工种。

  (二)行业特点突出、关键岗位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高技能人才的特有工种。

  (三)紧贴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大型骨干中央企业举办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竞赛,经企业申请,可向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申报集团公司竞赛的各中央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资委群工局报送本年度集团公司竞赛的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备案表。

  (二)竞赛工种情况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统一协调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初赛由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分实际操作比赛和理论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领导下,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决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的比例根据竞赛工种确定。提倡和鼓励决赛只设实际操作比赛,初赛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决赛包括开幕式、技能竞赛、闭幕式。

  技能竞赛主要工作程序:抽签,实际操作考试,赛务发布会,成绩发布会,技术交流和专家点评等。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应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报送竞赛有关信息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八条获得国资委和有关部委联合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各工种前5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第6-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国资委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前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的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经国资委和国家相关部委备案同意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第2-5名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在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3名的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凡获得全国或行业技术荣誉能手称号和“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有关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审核后,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积极承办、认真组织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中央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对积极组织参加中央企业竞赛的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完善、精心选拔、认证培训、成效显著的自行举办集团公司竞赛的中央企业,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工作人员,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各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章规定制订有关奖励办法。

  第六章会标会旗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均使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会旗。

  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为一角向上红色底面象征螺丝钉的正六边形,代表着高技能人才是企业的螺丝钉,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人才保证。六边形中留白色V字形表示胜利,体现劳动技能竞赛的竞技特点。上半部分是钻石型,象征高技能人才的宝贵和技能的高超。V字形似托起的双手,体现中央企业职工奉献精神。

  中央企业竞赛会旗底面为白色,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三比二。旗面正中印制会标,会标两面相对,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旗杆套为白色。

  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竞赛各赛区的场地、设备、宣传用品、纪念品等都应统一标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技能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参与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国资委审核后可参照本办法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竞赛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