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发〔1991〕3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要研究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坚决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1.对下述五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
(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需求;
(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2.对下列五种情况要从紧从严掌握贷款,并亮出“黄牌”予以警告:
(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在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
(3)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
(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
(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3.对下述八种情况,原则上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
(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它用的企业;
(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贸企业;
(6)对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
(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
(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处理好这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计经委、计委、生产委)、银行、财政、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和劳动等部门共同研究,排出本地区扶优限劣的企业、产品序列目录,作为银行优先支持、从紧发放和停止贷款的依据。要在省、直辖市
范围内先选出十个左右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亏损拖欠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停止贷款,进行关、停、并、转的试点,促其调整结构,改组联合,向企业集团靠拢。但要注意掌握好政策,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社会震动。
三、搞好流动资金问题的综合治理。企业流动资金涉及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搞活流动资金,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必须综合治理。
1.要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制止虚盈实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地核算产品成本;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造成虚盈实亏的错误做法;每年全国财务大检查要检查企业
少摊或应摊不摊成本、虚增盈利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惩罚办法;企业开户银行要参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对应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虚增盈利的企业,有权拒绝贷款。
2.财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着手解决亏损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对认帐的亏损,要按照“老帐逐步还,新帐不再欠”的原则,对老亏损作出计划逐步分期拨补,对今年的新亏损要按照足额拨补。
3.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并要将留利的10~15%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要严格执行将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库存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开户银行要对此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
4.固定资产投资要按计划拨足,不留缺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30%的铺底流动资金后才能批准开工。
1991年7月11日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可予以加分:
(一)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及推广的;
(二) 在机关思想作风评议中得分在本部门列前三位的;
(三)在考核年度内被上级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凡低于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均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细则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应得分
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推行情况
10分
明确部门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岗位
4
缺一项扣2分
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
4
缺一项扣2分
有年度执法目标
2
缺扣2分
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0分
行政管理公示制制定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
缺扣3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4
一项2分
规范性文件备案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法规、规章施行周年报告制度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填报情况
2
执行2分,不执行0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30分
执行人员岗前培训
4
视情评分
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常识和本岗位执法内容
5
前一项2分,后一项3分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一项2分
执法主体合法
4
视情评分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6
一项3分
执法行为规范,无违纪、违示行为
4
一项2分
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无推诿执法现象发生
3
出现推诿现象酌情扣分
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20分
依法行政,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败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4
一项2分
依法管理,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
4
无4分,有0分
行政复议有无被变更撤销
5
变更扣2分、撤销扣3分
办案有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
4
一项2分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措施得力有效
3
前一项2分,后一项1分
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10分
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立卷及时
5
前一项3分,后一项2分
年终及时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
有3分,无0分
总结按规定报送备案
2
报2分,无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