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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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对于考核当年上市不满六个月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原则上只评为良好或合格。

第七条 考核当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当年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或良好。

第九条 考核当年被本所发出监管函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所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等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并可根据事后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七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是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四)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的上市公司,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要求董事会秘书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及资格考试;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约见相关人员;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更换董事会秘书: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或最近三年内被本所给予三次以上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

(四)被本所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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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粤府令第137号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 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

  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第十六条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

  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

  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标示。

  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第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

  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

质检办执〔2007〕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执法打假和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有效地开展食品“两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危及消费者安全健康的违法行为,针对“六一”和夏季时令制假特点,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下旬至8月底,组织开展食品“两打”夏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绕夏季广大消费者消费量大的时令食品,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一是组织开展夏季饮料和冷冻饮品专项打假。要针对夏季是饮料和冷冻饮品等食品大量季节性生产的特点,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要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及制假制劣的生产加工厂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黑窝点和生产假冒伪劣饮料、冷冻饮品等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组织开展“六一”节日儿童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要以节日热销的儿童食品和礼品中存在的质量误导欺诈、违规滥用或过量使用各种色素、添加剂给儿童带来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查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近期发现的一些生产加工场点使用硼酸钠生产加工凉皮、沙淇码、粽子、糕点、腐竹、肉(鱼)丸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同时举一反三,密切关注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打击、早控制。四是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回收“三片”马口铁罐灌装饮料行为,督促饮料生产企业加强进货验收,确保使用的金属饮料罐采购自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法企业并有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利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饮料。五是查处啤酒生产企业使用非B瓶及捆扎包装销售啤酒行为。监督企业切实做到不采购、不回收非B瓶,确保非B瓶不上生产线,不出厂销售捆扎啤酒,消除非B瓶耐压力差爆炸伤人事故。

二、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夏季食品“两打”工作实效。“两打”是质检部门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夏季“两打”专项行动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围绕夏季时令食品,突出重点,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一要把总局的部署与当地日常执法打假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二要坚决落实三个一批,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关闭并取缔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厂点;曝光一批制假违法案件。对无证无照的小企业和制假制劣的违法小作坊,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已经形成区域性质量问题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三要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全面消除乳制品、饮料2类重点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对限期不能取证的,无论是小作坊还是生产企业,都要严格依法查处,绝不允许其继续生产。四要狠抓大要案,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各省级局对重点案件都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必要时要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制假制劣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加强时令季节打假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方局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执法打假工作情况,再掀食品“两打”的新闻舆论宣传高潮。6月至8月期间,每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当月内发现和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工作情况,重要案件及突发事件信息要随时报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