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知所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稽核审计文件 、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系统、完整和安全,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人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是考核稽核审计工作、研究稽核审计厉史的依据。搜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必须确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原则:
1 、保存价值原则。即: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像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2 、分类立卷原则。即:案照稽核审计文书、案例、图表声像资料和稽核审计业务活动性质,分类立卷保存。
3 、完整保存原则 。即:每项稽核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各类文书、案例、图表、声像等资料,均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保存。
4、保守秘密原则。即: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及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施<保勉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第四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管理的主要任务
1、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鉴定;
2、负责文件、资料的立卷和保管;
3、定期向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销毁不须移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立卷范围
1、金融法规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有权机关、建设银行总行制发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和年度货币、信贷工作的方针、整策以及各级行制发的于关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2、工作制度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条令、条例、规定等法规性文件及本行系统制发的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规章规章制度等。
3、稽核审计项目类。立卷范围主要包括:稽审工作计划、稽审通知书、稽审报告稽审工作底稿、稽审证据、证明材料、稽审结论、决定、复议材料和后续稽审材料以及工作作中形成的签报、指示、请示、批示、批复、复函、复电等材料。
4、部门业务报告、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行内各职能部门和所辖行报送的各类类业务性文字资料和报表材料,包括信贷收支、财务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基建预算支出报表、季度会计包表、年终会计决算等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文字材料。
5、工作报告、统计报表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本行及所辖行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相关的文书资料和稽审统计报表资料。
6、专业工作会议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审计部门召开各类专业会议的文字及声像资料。
7、干部培训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举办的有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文的文字材料及声像资料。
8、人民来信、来访类。立卷内容主要包括检举、举报信件、来访、笔访及其它举报报材料。
9、其他资料类。不在上述立卷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稽核审计文件、资料按年归档,根据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具体期限办理移交手续。凡不需移交的文件、资料,由稽核审计部门自行保存。
第七条、各类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需要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确定;不需移交的,其保存期限由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根据档案的内容与性质,参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各行稽核审计部门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办类交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中国农业银行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
为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科学技术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科技与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签署了《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双方合作协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信用评级和落实担保较困难,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主要是指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内,或在高新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从事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总体安排,双方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和服务的对象,以双方高层领导为核心,建立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双方合作业务的决策和协调,并成立专门的推进小组,切实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担负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中小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和引导,促其尽快实现向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予以信贷扶持,为其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项目运作和政策体系
不断加强农业银行与科技部的密切合作,按年度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双方每年第四季度共同组织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筛选、确定下一年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各地科技部门和当地农业银行也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计划,确定支持范围。各级科技部门、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当地农行主动联系,密切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说明活动,将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向当地农行推荐,并协助农行对项目的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在项目筛选过程中,银行要充分听取科技部门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聘请科技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界定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从中确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
农业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标准。
农业银行可适度下放中小企业短期信用审批权限。对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经总行批准,可实行区域化的信贷政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采取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对经各省科技部门认定,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科技部门要努力给予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的支持;同时,对满足农业银行规定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业务时,可以根据农业银行相关规定适当减免保证金;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各级农业银行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要积极与各地高新区和科技园区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其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整体水平。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与地方农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农业银行在园区内设立支行,双方共同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要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结售汇、银行卡、代理保险、融资顾问等各项服务。
创新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对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组合,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尽量满足其贷款需求。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其技术专属权的,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
继续实施农业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保、贴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动员适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基金贴息和银行贷款支持。
四、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
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从客户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贷款答复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对区域经济和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为集中、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0%的二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后,对AA级以上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业务可以采取有权审批行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确定其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发放短期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部门审查、行长审批的流程办理。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会同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缩短项目申请、技术评审、整理汇总推荐等中间过程,并及时将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好企业、好项目向农业银行推荐。
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级科技部门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不予贷款支持。要防止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现象。
要避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盲目扶持。信贷扶持的对象,一定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对于缺乏市场前景、效益不佳、信用不良的企业,即使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也不应予以扶持。
科技部门和农业银行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工作中的各种需求和困难,及时调研、分析、总结,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从信贷机制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入手,深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改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要切实落实贷后监管,避免贷而不管,防止信贷资金被用作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外的用途,同时要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产品的市场前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