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13:40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7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我厅制定了《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从2006年开始在部分市、县试点, 2007年设区城市全部执行,2007年后县级市和县城逐步执行,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可提前执行。
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
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规划的衔接,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计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末组织制定下年度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任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城市发展与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落实住房建设用地和出让、收购储备土地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相关部门年度计划相协调;
(四)以安排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为重点,合理引导、调控社会投资项目;
第六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注重如下方面的分析研究:
(一)市、县(市)域和城市现状发展水平、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市、县(市)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发展策略;
(三)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实施情况;
(四)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五)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及土地供应情况。
第七条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年度城市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二)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三)年度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及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四)年度城市绿化建设、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及布局;
(五)年度城市科教、文化、医疗、体育等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六)年度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计划;
(七)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计划及布局;
(八)年度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城中村整治改造计划;
(九)年度土地出让、收购储备指标及空间位置;
(十)城市产业发展空间安排;
(十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年度城市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十三)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年度实施计划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城市现状图、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和项目布局图等必要图纸。年度实施计划文件的名称统一为“××年度××市(县)城市规划实施计划”,落款为“××市(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制定由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县级市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所在县的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批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购储备必须依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计划的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同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备案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