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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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门前三包”行政罚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办法》设定的行政罚款事项,均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执勤、管理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污损责任单位墙体、门窗、牌匾的,责令其清洗、赔偿,处以10元罚款。
(二)损坏市政、环卫、交通、公用、园林、人行步道等设施的,责令其赔偿,处以50元罚款。
(三)践踏、攀挂、摘折、损毁树木、花草、绿篱的,责令其赔偿,处以20元罚款。
(四)乱堆乱放砂土、砖石、煤拌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5元罚款。
(六)随地吐痰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0元罚款。
(七)随地大小便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八)随地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九)随地乱扔烟头、瓜果皮核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元罚款。
(十)随地乱扔纸屑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元罚款。
(十一)违章摆放摊、床、亭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30元罚款。
(十二)非法摆放摊、床、亭和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50元罚款。
(十三)违章停放自行车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5元罚款。
(十四)在人行步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其修复人行步道,处以50元罚款。
(十五)在人行步道骑自行车的,处以10元罚款。
(十六)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进行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40元罚款。
(十八)搭灵棚、摆供品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执勤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执勤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执勤人员不按时上岗、不坚守岗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五条 城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对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依法使用执勤费,收执勤费后不聘用执勤人员上岗,或乱收执勤费用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五)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办事处处以1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六)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七)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以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罚款。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实施的行政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九条 被处罚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执罚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行强行划转。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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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7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章 人员构成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智力机构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良好机制,调整完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咨询水平,努力增强智力支撑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智力支撑体系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总体安排省委、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综合协调与传送落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科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相应咨询机构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任务的安排和服务。各咨询机构联系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职责落实。

  秘书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按时参加政府有关会议。

  (二)准备会场,为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咨询论证等重要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

  (三)跟踪咨询进程,传送文件、信息,为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好基础工作。

  (四)组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开展调研、考察;收集、整理、报送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咨询成果采纳情况反馈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五)研究起草智力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监督各项咨询费用的使用;做好文秘、档案工作。(六)及时掌握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情况,保证各机构咨询能力的稳定和提高;提出完善各智力机构的建议,为不断加强智力支撑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 外部咨询系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为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题、专项咨询服务。其中,签订“省院”协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联系,签订“省校”协议的由省经贸委组织联系。学术团体暂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省科技厅、经贸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外部智力支持。要结合全省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加强与“省院”、“省校”智力力量的沟通联系,每年邀请集中活动一至两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前沿的智力成果。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九条 依据《意见》确定的体系框架,结合我省智力水平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推荐意见基础上,最终确定各机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人选构成(名单见附件)。智力服务成果是考核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根据业绩情况,对智力机构人员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智力机构应力求学科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有效,充分反映科技前沿水平。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咨询任务。其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智力支撑体系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完成咨询任务,并将委员、顾问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纳入工作成果中。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委、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咨询论证,并将其视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咨询和函审咨询。

  会议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在省委有关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咨询的委员、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经充分酝酿后参加会议。会上应充分发挥“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会议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智力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函审咨询指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咨询的部门、单位,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咨询论证申请(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智力机构。

  函审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智力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智力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咨询委员会(组)名单的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组)名单一并组成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智力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新调整组建的四个智力机构,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和立法咨询委员会。内部咨询系统其他机构以及外部咨询系统仍按原有的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六条 自2002年财政年度起,各智力机构所需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计划,根据各机构任务情况确定资金额度。各智力机构负责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可纳入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秘书处(办公室)有关咨询任务的办公支出以及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同在两个以上智力机构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只领取一份补贴。

  第十八条 为智力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41人)

  2.省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44人)

  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12人)

  4.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24人)

  5.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

  6.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申请书

  7.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

  8.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委员会(组)名单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