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5:54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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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

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元)

零次、一次签证
160

二次签证
235

签证延期
160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425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130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

团体签证分离
160

改变签证种类
160

增加、减少携行人
160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含半年)

多次签证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多次签证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二次团体签

证每人

美元
20
30
50
75
15
20

欧元
20
30
60
90
20
25

澳大利亚元
35
55
100
150
30
40

加拿大元
30
45
80
120
25
30

日元
2500
3800
6800
10200
2000
2700

英镑
13
20
35
53
10
15

新加坡元
35
50
90
140
30
40

港币
150
220
400
600
120
160


注: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其它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附件三: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
一至五年

多次签证
备注

哈萨克斯坦*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乌兹别克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9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亚美尼亚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埃塞俄比亚
550/580
820/870
1090/1160
1640/1740
港币/人民币

安哥拉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厄立特里亚
430/460
650/690
870/920
1300/1380
港币/人民币

加蓬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喀麦隆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白俄罗斯
470/500/60
710/750/90
940/1000/120
1420/1500/18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俄罗斯
400/420/50
590/630/75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摩尔多瓦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乌克兰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巴西
490/520
720/760
990/1045
1470/1560
港币/人民币

墨西哥
430/450
640/675
850/900
1270/1350
港币/人民币

厄瓜多尔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中哈于96年达成对等收取签证费协议:一年多次100美元,两年多次200美元,团签每人20美元,过境签证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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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对外交往中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促进外币代兑机构改善外币兑换服务,现就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授权银行同意,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授权银行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状况核定。

三、外币代兑机构经与授权银行协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外币兑换的挂牌价格。

四、本通知所称授权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与外币代兑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64、2310;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明确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华财政合作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的免税申报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项目确立之后,由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财政部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定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主管部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二、其他免税事宜均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补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
增加: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简称EIB)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简称:GEF)
四、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外,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中的个别国际组织的名称英文拼写有误,现更正如下: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IBRD(World Bank)
2、国际金融公司的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简称IFC
3、亚洲开发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Asian Development Bank简称ADB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