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审查的行政复议文书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书标准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本级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对应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上一级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为正式文本,备案份数为一案一份。行政复议机构备案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有备案报告。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二)行政复议文书用印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四)能够通过备案进行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认为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向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上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备案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第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备案情况及文书制作情况作为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掌握了解下级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进行业务指导和评选先进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行政复议文书备案的,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整改意见对行政复议文书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卫生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卫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发展现有经济合作意愿的鼓舞下,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的相互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交换有关动物传染病疫情月刊和控制、消灭严重传染性疫病的预防性措施的资料。在出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时,将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国法规,并通过达成专项协议,制定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液、胚胎等繁殖材料的进出口和运送的检疫及卫生条件。
双方已达成的专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今后达成的专项协议也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负责:
1.相互交流在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内科学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经验。
2.交换有关组织和推动动物检疫及卫生活动的情报资料。
3.互派动物检疫及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了解动物卫生情况,参观访问有关实验室和动物饲养单位。
第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建立直接联系。为此,必要时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轮流举行联合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会议的计划和动物检疫及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的互访计划。
执行本协定第三条第3款和第四条时所须一切费用均由接待一方主管部门负责,或由双方主管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国务秘书处作为阿根廷共和国主管部门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丹特·卡普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