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天价电脑盗窃案的辩护词/曹红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0:48:56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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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XX盗窃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2006年7月的一天,习某与好友祁某、张某等人闲来无事,协商欲到三门峡火电厂盗窃电缆卖钱到网吧上网。到电厂后,没有找到电缆却在循环水主控室发现三台电脑,三人遂将该三台电脑盗出电厂。后被巡逻人员发现,习某等人抛下电脑逃匿。其中一台电脑后被找回,另外两台下落不明。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被盗电脑共计价值172345元,其中所附软件价值116165元。该案经陕县公安局侦破,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案件被起诉到陕县人民法院后,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州律师事务所曹红星律师为习某提供法律援助。曹红星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习某,根据案情认为习某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电脑犯罪中,主观上虽意欲盗窃电脑,客观上实施了该盗窃行为,但对软件的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盗窃的故意,因此盗窃价值应按硬件价值56180元确定,且被告人习某系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后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曹红星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习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均从轻量刑。现曹红星律师将该案的辩护词发表,以期批评指导。曹红星律师在此提醒家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法制教育,一定要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陕县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习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前一阶段的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走访调查,使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识。现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习XX的合法权益: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习XX所实施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影响对被告人习XX定罪量刑的情节,请合议庭对本案判决时予以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
对于被告人习XX的年龄,现在有三种说法,侦察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显示出生于1990年5月18日,而根据被告人习XX的陈述,此5月18日应为阴历,被告人的母亲和父亲则说出生于阴历1991年5月18 日。如果根据被告人的母亲、父亲的说法,则被告人习XX因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三场犯罪行为时均不满16周岁,因此将不构成犯罪。而如果根据被告人的说法,因1990年阴历5月为闰月,如果被告人习贝贝出生于闰五月,则其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场和第三场盗窃行为,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应不负刑事责任。对此,辩护人及被告人习XX的父母将在庭审后调取证据,请法庭根据将来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同时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即便是根据被告人习XX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习XX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被告人习XX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习XX参与实施的盗窃三门峡火电厂电脑一案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习贝贝等人盗窃电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应为被盗电脑的硬件价值,而不应包括所配置的软件价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侵财性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对于所侵犯的对象的财产价值的特殊性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即:被窃取的是财物;是他人的财物;是具有相当价值的财物。在这三个方面中,比较重要的是,被窃取的财物是有相当价值的,而且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价值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当然,并不要求其有着非常精准确定的认识。
而在本案中,首先,根据庭审调查证明的情况,被告人习XX等人在实施盗窃电脑行为之前,并无盗窃电脑的故意,系临时起意,顺手牵羊。而案发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且安全防护设备很差,无专人看管,窗户也是坏的,被告人习XX等人也正是基于此才很轻易地进入主控室,往返数次竟无人知晓,这证明被告人习XX等人不可能对被盗电脑所安装的软件价值有着清楚的认识,绝不会想到被盗电脑价值与他们在网吧用于上网的普通电脑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在他们看来,被盗电脑充其量显示屏大些、好些、能卖的贵些。而他们对于硬件价值尚不能够认识清楚,对于软件的巨额价值更是不可能认识到。因此,被告人习XX等人对于所盗电脑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要阻却犯罪故意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其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电脑的行为,但是对于电脑所安装的软件并不知悉,也就没有占有该软件的目的。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以所盗电脑硬件价值做为盗窃数额,而不应包括巨额的软件价值。当然,对于软件的价值并不是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无任何影响,辩护人认为作为受害单位的损失比较恰当。
三、关于立功
被告人习XX于2006年8月在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期间,曾检举揭发了张XX、习X、海X于2005年元月份快过春节时到三门峡西火电厂盗窃三十多根钢管(每根六米多长、约胳膊粗)的犯罪事实。对此,被告人习XX构成了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习XX还是未成年人,又对盗窃的电脑价值认识错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习XX在童年时父母就离婚,生活于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减轻处罚,以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律师
2007年1月26日


曹红星律师联系方式:QQ:282254319 Email:sxsfjchx8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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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从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的办法》规定。
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二、常务主席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
(五)列席乡、民族乡、镇政府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代表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代表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
情况;
(七)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四、常务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1990年5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监督[2002]564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肯定了厂务公开工作三年多来取得的明显成绩和成功经验,对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经贸委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深入理解《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厂务公开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执行厂务公开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握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实现形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指导,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贯彻《通知》要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大中型国有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依法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贯彻《通知》要与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问题、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职工下岗分流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对企业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四、各级经贸委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指导。要结合经贸工作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要结合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不断总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经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