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9:19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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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滑力加 云占胜


《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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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1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补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四、进行选举、表决时,参加选举、表决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数或者按表决器的代表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五、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七、选票用汉文、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壮文印制。
八、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已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分别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三、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为举手表决方式。
十四、本办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1991年4月3日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