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王常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1:43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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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王常均 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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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改变我省食品工业的落后状况,尽快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鱼米之乡建成食品工业之乡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省、地(市)、县、乡、镇、村一起动手,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进一步放宽政策,以加快发展步伐。现对若干经济政策规定如下:

一、建立正常计划渠道
食品工业的发展包括新兴行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以及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等,都要纳入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计划、统计、财政、银行、科研、教育、外经贸等部门都要给食品
工业列户头,建立正常的计划渠道。

二、多渠道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
食品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在“六五”期间的水平上逐年增加,除了必需的新建项目外,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并按项目优先以及择优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
各级政府都要安徘一定的财力用于发展食品工业。各地、各部门发展食品工业的投资,应主耍采用贴息贷款的办法,把资金用活。全省发展食品工业的资金,需按照行业规划,做到城乡兼顾、择优扶持,有重点地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O年,每年
要求银行拿出四千万元左右贷款指标,省财政及有关方面每年至少集资三百万元用于贴息,由省食品工业协会和有关银行共同商定具体安排到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传统、名特、优质和特需食品。省经委掌握的这方面的技术改造资金,应切块给省食品工业协会统筹安排。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都要增拨一部分低息、贴息贷款,扩大中短期贷款,用于扶持中、小型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允许企业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贷。对高税低利的食品,可申请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标税利综合还贷。对食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所需土建费用
和土建面积的比例,可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对商办食品工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也适用于轻工、国营农场和城镇集体办的同类型食品工业企业。
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以列人成本开支。
国营企业中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酱腌菜、油脂浸出精炼、糖果糕点、儿童食品,糖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粮油食品等产品的企业或作坊,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先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草案)》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
百分之八。乡镇食品企业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实行广泛的集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允许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投资入股。

三、扩大市场调节
食品工业的产品,除了对居民定量供应的米、面、油和食盐、食糖(机制白砂糖、赤砂糖)、卷烟,奶粉、奶糕以及少数大众化副食品继续实行计划价格外,其他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对大众化食品、婴幼儿食品实行薄利多销;高档、优质、传统名特,新型食
品的利润可以适当高一点)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味精、各种酒(名优酒、大曲酒除外)可以现行价为中准价,上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下浮不限,由企业自行掌握。允许同一市场,同一规格产品有不同的价格。用平价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坚持平价销售,严禁擅自提价或转嫁负担。
对食品工业所需的农产原料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促使不断提高品质,做到标准化。用议价原料生产的食品,允许议进议出。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违者应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现,

四、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对食品工业尤其是微利企业,要实行以业养业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税务部门应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对商办食品工业企业和其它方面的同类食品工业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乡镇食品工业企业的税收和有关财务列支,按照省税务局(1
984)湘税二字42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城镇集体食品工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1984)6号、11号和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三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啤酒,按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次薯干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产品税。食品企业因用加价原料发生亏损或保本微利的,可以申请减免产品税。酒的包装费用,计入成本的
应该征税,不计入成本的不征税。对卷烟厂因改变包装而增加的成本,可从计税价格中剔除,按原软皮精装计征产品税。
经地(州)、市经委、科委审批,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由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征工商税一至二年。
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发展食品工业,应采取优惠的扶持政策,由自治州、行署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扶持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方便食品
要增加对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婴幼儿童,大中小学生的课间餐、老年特需食品的拨款、贴息货款或低息贷款。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减半征收所得税。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内部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
会效益为主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生产上述产品所需的主要原辅料,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要组织和鼓励机关、单位的职工食堂,大力发展快餐食品、配餐食品和其它小吃,减轻职工的家务劳动。
建立优质食品奖励基金,全省每年评出一次优质食品,给予荣誉和奖励。
凡获得国家优质食品金银奖、部优质食品奖和省优质食品奖的产品,其价格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适当.向上浮动,也可以不浮动。
长期从事食品加工,确有独特技艺的名师高手,(包括自学成才者),由各级评委会按规定授予技术职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鼓励有传统技艺的专业户,个体户通过雇工带徒、开办作坊、摆摊设点等形式大力恢复传统、名特食品和地方风味小吃。对从事传统技艺和专业技术性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凡接纳城镇待业知青为学徒的,只要经过工商登记,订有包教包学责任合同,可按省税务局规定给予定期减征产品
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六、组织、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子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把权力下放给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组织和推进城乡之间,沿海地区和内地之间、先进地区与后进地区之间、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和与外资企业之间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于城市工厂到外地联合办厂
分得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 防治污染和新上的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年内不上缴,留给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七、大力引进技术。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租赁设备以及独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大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租赁设备的费用,可列入成本。租赏金额较大的成套设备可以申请贷款,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
工奖励基金,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凡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工商税。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备折旧率,可提高至百分之八。在归还贷软期间,该项目的基本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子赔还贷款。
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传统、名特,优质、新型食品,要适当扩大有关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八、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
充分发挥国营和集体农、牧、渔、林场、专业户、重点户的优势,按照食品,加工的要求,不断改良品种,提高质量,建设稳定和专用的原料基地。要鼓励工农、工贸和城乡联合办基地,减少原料供应环节,产需直接见面,直达供应,由生产企业直接收购。食品工业内部配套产品,允
许内部直接调拨。主要食品原料基地如烟草、甘蔗、高梁、大麦、糯米、柑桔、牲猪、家禽、鲜鱼、鲜蛋、奶牛羊等商品生产基地要纳入各级计划,产销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执行。扶持建设原料基地的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和银行发放低息、贴息贷款以外,允许工厂设立原料基地基金。餐
馆、饭店、食堂、快餐中心可以集资办原料基地。
对县(市)办的糖厂生产的食糖,仍按原规定实行价外补贴。对国营农场糖厂生产的食糖,按省计委、财政厅湘计农(1984)306号通知规定,实行价外补贴。



1984年10月10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治理干线公路收费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治理干线公路收费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治理干线公路收费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新乡市治理干线公路收费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为促进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站、检查站的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立治理站点周边环境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省定工作目标,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确保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干线公路收费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执收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治理原则
  实行治理站点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纠风部门协调监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同时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确保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治理任务
  (一)大力宣传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深入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站(点)建设,规范站(点)工作人员执收执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故意驾驶车辆或指使驾驶人员冲闯堵站(点)等影响干扰站(点)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从严查处故意绕行站(点)或带领绕行站(点)行为。
  (五)从严治理围攻站(点)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查处其它干扰和影响站(点)正常执收执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各级政府的责任内容:
  1.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站(点)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支持辖区内站(点)执收执法工作。
  2.积极主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自觉依法缴费和自觉接受站(点)检查的意识,克服特权思想。依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辖区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3.对辖区内发生的冲闯堵站(点)、围攻站(点)和破坏站(点)设施事件,接到报告后立即责成公安部门赴现场制止事态恶化,于当天组织公安、交通、监察、纠风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4.对辖区内可能绕站(点)的路段要支持配合交通部门设立限行标志、限行设施,同时负责处理和纠正辖区单位或村庄擅自设置站(点)乱收费问题。
  5.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恶势力干扰和破坏收费站(点)和检查站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交通部门及站(点)的责任内容:
  1.在站(点)及向站(点)周边村镇,或向过往通行车辆,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适时开展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大力营造强化执收执法的舆论氛围。
  2.加强站(点)内部管理,明确并细化、量化站(点)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考核办法。强化标准化、规范化站(点)建设,做到文明执收、文明执法、文明服务,采取措施杜绝私放“人情车”、“关系车”或私自降低执收标准、随意执法的问题发生。
  3.对冲闯堵站(点)、拒绝执收执法的车辆依法扣留,并告知公安机关,对肇事者及其车辆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主动与站(点)所在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协调汇报,取得各级地方政府和组织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向有关部门通报和报告站(点)周边环境情况,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收费站周边居民、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行政策,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惠民。
  5.严肃追究超限检查站(点)和收费站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执法等行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公安部门的责任内容:
  1.积极配合支持各站(点)搞好执收执法工作,为超限检查站(点)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2.加强各站(点)及其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地方恶势力影响干涉站(点)执收执法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
  3.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扰乱站(点)执收执法工作秩序的事件,接警后要做到即刻出警,及时组织人员到达事发地点,控制事态,疏导交通。对构成案事件的,要一案一查,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对肇事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治安环境较差的站(点),认真主动排查问题,采取对策进行治理。必要时派出人员进驻站(点),实施重点治理。
  (四)纠风部门的责任内容:
  1.定期或不定期对治理站(点)周边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收执法行为和不履行职责、不落实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失职渎职行为,并实施责任追究。
  2.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闯站绕站、带头或参与干扰站(点)执收执法、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对严重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3.组织社会各界对有关站(点)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或曝光。
  (五)新闻媒体的责任内容
  1.市级各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特点,加强对收费、治超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司乘人员依法交费意识,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2.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定期地对全市干线公路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查站(点)规范执法、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暗访调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曝光或跟踪报道。
  四、保障措施
  (一)县(市)、区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站(点)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站(点)周边乡镇和有关村庄治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协调落实主管站(点)治安环境责任人,采取措施促使责任人责任到位。
  (二)县(市)、区政府牵头建立协调运行制度,负责督促、协调、支持有关乡镇和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检查、治理工作。
  (三)对不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规定,管理不到位,治理不力、不协调、不配合,而致使连续出现或多处发生干扰干线公路收费站执收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接责任人,并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四)连续出现或多处发生问题的站(点)及其周边地区列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重点监控范围和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地区,并对外公布。重点监控期限一年。
  (五)将治理站(点)周边环境列入纠风工作范围,各级纠风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建立联合专项考核机制,与年度纠风工作一并安排,一并检查,一并考核。
  (六)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列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季度通报督查情况和有关案事件的查处结果。